银担合作之殇再思考

刘华 陈頔 |2016-12-09 17:341507

融资担保行业虽经二十多年发展,但由于“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固有问题逐渐积累,加上受经济下行影响,行业问题频频暴露。

文/刘华 陈頔 贵州银监局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9期


融资担保行业虽经二十多年发展,但由于“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固有问题逐渐积累,加上受经济下行影响,行业问题频频暴露。如果“银担企”三方缺少“公平、公开、公正”的规则,将会发生“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的现象。


有人戏称融资担保行业是一个未及兴盛就开始衰落的行业。担保公司代偿、无法归还银行借款、无法归还民间资金是造成一些担保公司资不抵债引发跑路潮的主要原因。这使得部分融资担保公司发展举步维艰,面临生存困难和关门倒闭的危险,在部分地区和机构中潜藏较大风险。笔者认为,融资担保行业制度设计先天不足,应进一步完善改进,以促健康发展。


融资担保行业:风险隐患何在


以笔者所在的贵州地区为例,从2014年起整个行业出现一定数量的关门倒闭风潮,部分机构惨淡经营,违法放贷和违法骗贷现象突出。截至2016年6月,贵州银监局辖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有效业务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有400余家。辖区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约300余亿元,不良贷款占比约为7.3%。从担保贷款结构看,银担合作的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并呈现出多样化发展趋势。截至2016年6月,中小企业贷款户数约为6000户,较年初有所减少,不良担保贷款余额约为13余亿元,中小企业的不良担保贷款余额占其整个担保贷款余额的比例较年初上升14.6%。全辖发生代偿52户,其中中小企业51户,代偿金额约为9000余万元。以上为不完全统计,不良贷款并没有完全暴露。是什么导致担保行业面临诸多问题?


不完善的游戏规则或使部分融资担保机构昙花一现。一是准入的壁垒问题。缺少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机制所造成的市场壁垒是融资担保行业无法生存的最大问题之一。市场准入存在不公平、不透明、暗箱操作等现象。


二是责权利不对等问题。在制度安排上不平等,对融资担保行业管理条件较为苛刻。一年无业务就将取消资格,担保机构较为被动,这给权利寻租留下空间。如果银行不配合追债,只知道强行扣收保证金,会造成“银担企”共输局面。


银行人员在监督缺失的情况下存在道德风险,担保或可成为转嫁不良和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而担保公司为生存将不得不接受不平等条约。“银担合作”过程中,存在透发案件、违规违法放贷的可能。比如,某银行行长伙同某担保公司董事长及其员工,通过虚构二手房房贷手续、小企业贷款手续,里应外合骗贷。再如,2008年某担保公司为了顺利“增资”,制作假公章,伪造以往的验资报告和银行单据,其造假的目的就是要与市级银行合作,扩大业务范围,而前提条件是增加注册资本。再如,某银行客户经理为掩盖不良,将风险客户推荐给担保公司,利用担保公司进行“倒贷”,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时,扣收担保公司保证金,并要求其进行代偿。


三是监管缺失。对银担合作贷款存在监管缺位问题,注重合作的条件和形式检查,缺少对贷款银行应担责任的问责,特别是违法发放贷款的追究。


四是负担过重。由于缺少对双方的约束,存在寻租空间,积累问题多。在“银担合作”过程中,由于合不合作银行说了算,导致个别银行在不受约束情况下对担保公司提出种种附加条件(要回报,要存款等),担保公司成了唐僧肉,而一个项目的代偿就可能让公司几年来的辛苦经营毁于一旦,这导致担保公司负担过重。


融资担保行业需强化健康经营理念,警惕投机行为。一些融资担保机构缺少健康的经营理念和风险意识,急功近利、追求短期回报,忽视风险,存在盲目性和投机性。有的融资担保机构缺专业、缺道德、缺忠诚、缺风控、缺手段,违规经营甚至违法骗贷,致使这些担保公司“雪上加霜,穷途末路”。当前,存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现象,由于在“银担合作”中难以寻求合作对象,且成本过高,导致担保公司存在套贷行为,贷款流入房市、股市甚至高利贷市场。此外,民营担保公司还容易和民营企业相互“勾结”,将本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可贷额度不够的企业信用做大,从银行方“套取”更大的额度,然后再进行利益分成。行业内出现“谁道德、谁先死,守道德、守规矩者亡”的个别逆淘汰现象。


合作方“同床异梦,各怀鬼胎”,注定“大难临头各自飞”。一方面,银行作为“银担合作”最重要的一方,如果将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当作“消化不良”、“发放次级贷款和风险较大贷款”、“违法放贷”的平台,以及谋利的手段,贷款一旦出问题马上逼代偿,甚至不予合作就加以封杀,那么担保机构无法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融资担保机构一方,如果把获取保费收入和搭建套贷平台作为目的,在正常业务不能维持生存的情况下违法骗贷,那么也难以健康发展。很多融资担保公司在成立初期大多过于乐观,对困难风险估计不足,在收益低、风险不能承受的情况下,一部分选择跑路、关门,还有一部分选择“堤外损失堤内补”,套贷、骗贷,从事民间借贷等。甚至个别机构从一开始就把公司当作骗贷平台。比如,贵州某担保公司联合勾结借款方在各个金融机构借款,在保余额中有一半以上已形成不良;还有一些担保公司公开开办“投资理财”业务,从事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规活动。


客观地说,需要担保增信的企业很多存在不足和缺陷,信用差、还款能力弱,存在“贷到款再说”的心理。当贷款出现风险和问题,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好比得到“免死金牌”,不承担任何责任。融资担保公司则大难临头,整个社会一片讨伐声。而企业则一副“光脚的不怕穿鞋的”的面孔。“银担企”三方缺少“公平、公开、公正”的规则,如果“各怀鬼胎”(缺沟通、缺互补、缺共识),将可谓“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银担合作:敢问路在何方


破除市场壁垒,突出担保公司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要保证准入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确保双方合法正当权益,保证双方履行义务,创造公平合理的市场准入机制。建立由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独立第三方共同参与的市场准入委员会,确保“银担合作”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准则进行。


明确规定银担合作中银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特别是银行方面的责任。至少应明确以下几方面责任,一是信息共享,二是共同追讨债务,三是风险共担,四是履行三查职责,五是严防员工道德风险发生。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明确主监管部门,通过合理配备人员和经费资源,切实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包括资本金托管、高管任职资格等市场准入制度、非现场统计与监管指标体系、现场检查制度、年度评级及分类监管制度、黑名单管理、风险化解和处置制度、市场退出机制等。此外,还要加强日常监管,接受举报,根据非现场信息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强化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行为。


严历打击银担合作中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银行发放贷款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应严厉打击银担合作中的违法骗贷套贷行为。各银行机构要切实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完善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的制度、流程和监督制约机制;防范员工利用工作便利直接或间接参与融资担保机构违法违规活动;切实加强授信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严格履行授信客户及业务的真实性审查。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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