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信用被定为失信企业,还可以恢复为一般信用企业吗?
我司因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海关信用被定为失信企业,请问还可以恢复为一般信用企业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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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答:您好!关于“海关监管货物”的界定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明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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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也就是说贵司应适用20%的暂定税率。
来源: 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