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同业检查】年底银监流传出来的同业业务检查反馈

2016-12-02 22:571157

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 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 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 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 资业务。

| 来源:交易圈(id:jiaoyiquan085)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检查概况

主要内容

 一、同业业务基本概念  

二、主要检查依据——监管思路的体现  

三、检查要点、思路及典型案例 

◆同业业务专营制改革检查要点  

◆基本要素检查要点  

◆主要业务操作检查要点和思路

(一)基本概念

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 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 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 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 资业务。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已从资金调剂和辅助流动性管理发 展成为与对公业务、个人业务并列的主体业务之一, 具有综合性、交叉性以及复杂性的特征。 


 ◆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 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拆借相 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 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 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 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 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 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 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 )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 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 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 目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 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 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 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 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 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 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等)的投资行为。 

资产端

◆存放同业 

◆拆出资金 

◆买入返售资产 

◆应收款项类投资 

◆商业汇票转贴现 

负债端 

◆同业存放

◆拆入资金 

◆卖出回购资产 

三、检查要点、思路及典型案例

◆同业业务专营制改革检查要点 

◆基本要素检查要点 

◆主要业务操作检查要点和思路 

01

同业业务专营制改革检查要点 

 主要参考140号文,调阅专营制改革的方案,了解 同业专营部门的职责及相关授权。

  

◆ 2014年9月30日之后,同业业务是否实行专营部门制管 理,由总行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 专营部门设立分部的,分部人员是否由总行专营部门 直属管理,分部的人员、业务、系统与分支机构是否 存在交叉;


◆ 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是否在 金融交易市场单独开户,或在已开立账户下叙作业务 ,或存量业务到期后未及时销户;   


◆ 专营部门是否将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 易的同业业务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 

◆ 专营部门是否对每笔同业业务的交易对手、金额、期 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负责集中进行会计 处理; 


◆ 是否存在以分行名义对外与交易对手开展同业业务、 签订交易合同的情况;是否将同业业务的资产、负债 、损益在分行账面体现。 


主要问题是:专营改革不彻底,如设立多个同业 专营部门,缺乏牵头部门进行集中管理,未能落实统 一管控要求;“单一部门管理,多部门操作”模式, 由多条线部门办理同业投融资业务,不符合集中管理 和风险防控要求。 

02

基本检查要点介绍 

制度建设、授权管理、授信管理、内部控制、会计核算   

信息系统、流动性管理、内部审计、监管指标、资本拨备的计提 


1、制度建设 

调阅同业业务相关的制度手册,结合每项具体的业 务对各项制度进行梳理。 


◆ 是否对同业投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政 策制度办法、业务操作流程,并定期进行评价和修订


◆ 制度是否符合最新的监管法规


◆ 操作流程是否合理  


主要问题是:制度流程不够明确细化、制度修订 不及时、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对相关部门的权责交 代不明晰等。 


2、授权管理 

调阅授权文件,结合抽查具体的业务看是否有超授权 开展业务的情况。 


◆ 是否制定全行统一的同业业务授权管理政策; 

◆ 是否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和转授权; 

◆ 是否超授权进行交易。  


3、授信管理 

调阅同业业务授信管理和交易对手准入制度,明确 授信管理部门,了解授信管理流程,调阅对交易对手的 授信清单及批复文件;结合抽查具体看是否存在超授信。 


◆ 是否制定全行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 

◆ 是否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根据交易对手集中 统一进行授信管理;

◆ 授信额度和期限的确立是否合理;

◆ 所涉及的同业业务是否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 是否存在超授信交易;

◆ 是否建立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

◆ 是否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 名单等。 


4、内部控制 

调阅同业业务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部门内部各岗位 的职责说明;抽查具体的业务档案,从业务流程和经办 人看内部控制是否到位。 


◆ 是否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同业业务内部控制机制;

◆ 是否遵循了必要的岗位分离原则;业务审批是否严格; 

◆ 是否建立了有效的风控中台; 

◆ 后台结算部门如何对前台交易进行监督。 


5、会计核算 

比对业务台账余额和同一时间的营业状况表和资产 负债表;跟踪具体交易的记账凭证。 


◆ 是否严格按照127号文的要求对各类业务进行正确的会 计核算; 

◆ 是否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 记载和反映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案例一);

◆ 是否存在混用、错用、乱用、私设会计科目或账外核算 、甚至不记账的情况; 

◆ 是否根据业务实质和实际承担风险情况进行表内或表外 核算  

 

案例一 违规对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轧差,报表反 映不真实。 

◆ 截至2014年6月末,B行实际买入返售票据余额 1782亿元,卖出回购票据余额1752亿元,而2014年6月 末监管报表G01资产负债表项目统计表中,买入返售票 据余额55亿元,卖出回购票据余额25亿元。B行对该项 业务轧差处理,在监管报表中少列资产、负债1727亿 元,少计加权风险资产345.4亿元,如计入该笔加权风 险资产,B行2014年6月末资本充足率将从10.34%至少 下降至7.48%。  


6、信息系统 

◆ 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

◆ 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 


主要问题:授信额度管理系统与业务管理系统未实现 有效对接,系统未起到对额度的管控作用; 

◆ 大部分同业业务交易及管理仍建立在手工台账的基础 上,未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业务台账数据与资产 负债表、报送监管部门的相关报表等不一致;

◆ 无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记录业务的审核审批流程。 


7、流动性管理 

主要参考银监会2014年第2号令《商业银行流动性风 险管理办法(试行)》),了解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架 构,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以及流动性风险识别、计 量、监测和控制是否完善、有效。   


8、内部审计 

◆ 内审或稽核部门是否将同业业务纳入检查范围,检查、评估的 频率是否合理; 

◆ 对同业业务的政策、流程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是否有效; 

◆ 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切实整改  


9、监管指标 

主要参考127号文的要求。

◆ 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同业融出资金( 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 的净额,是否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该银行负债 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 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10、资本与拨备计提 

调阅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同业业务部门提交给计财部的 工作底稿,对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 及每年非现场监管报表最新填报要求核实某类业务或是 某笔业务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和结果是否准确。 


◆ 未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所投基础资产的性质 ,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资本与拨备,趋利避害; 


◆ 通过“卖断+买入返售”方式将风险权重为100%的业务转为 风险权重25%的业务;


 ◆ 风险缓释扣减不合规(详见案例二); 


◆ 对于银行机构卖断的票据,按照《票据法》,所有背书人都 有被追索的可能性,因此需要计入G4B-Ⅱ表外信用风险加权 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5.2“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案例二 

 A行与B行开展逆回购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融 出资金23.50亿元。A行在计算表内信用风险加权 资产时,对B行的债权部分以23.50亿元银行担保 (票据)为风险缓释进行相应扣减。但A行所有正 逆回购交易标的商业汇票均以批量封包形式流转 ,并未对商业汇票进行质押背书,不应作为风险 缓释进行相应扣减。 

03

主要业务操作检查要点和思路 

◆ 同业存放与存放同业 

◆ 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 

◆ 同业投资(即应收款项类投资业务) 

◆ 信贷资产转让  

一是调阅各项业务的交易台账,抽查部分业务的交易档案, 包括前期调查资料、审批文件和合同文本等。


二是比对相关业 务的交易台账,如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之间是否存在互存的问 题;买断、卖断、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四类转贴现业务。


三是 调阅科目明细账,检查科目核算是否准确。


四是调阅公章使用 登记簿,查实是否存在隐性担保协议或其他抽屉协议。 

同业存放与存放同业

◆ 同业存款项下业务是否存放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 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将同业存款变相按一般性存 款核算;


◆ 借道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增加存款规模; 


◆ 两机构之间互存等额、等期限的存款(案例三)  


案例三:互存同业存款 

 ◆ 虚增存贷规模。如2013年12月19日,两家城商行互存同业存款 20亿元,期限28天,涉嫌虚增同业资产和负债规模。


◆ 改变理财资金性质。2013年至2014年3月末,A行理财资金投向 同业存款132笔,金额合计90.55亿元。经查,其中有107笔、金 额合计71亿元(占投资同业存款总额的78.42%)的同业存放资 金在同一天被等额存回,交易对手和期限与存出一致。该行通 过上述操作将理财资金借道他行转回后使其成为自营投资资金 ,规避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对投资非标限额的约束。 


调节流动性:         

◆ 该交易结构实质是A行与B行互存等额、等期限、等 利率的同业存款,只是A行存出的交易分拆成两段。在年 末计算90天内流动性期限缺口率时,A行存放在B行的 5000万存款计入90天内资产,而B行存放在A行的5000万 不计入90天内负债,从而90天内流动性期限缺口减小, 流动性缺口率降低。 


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 

◆ 对于正逆回购票据业务,对正回购、逆回购和转贴现台 账进行比对分析,重点关注交易对手、交易时间、票据票号 等要素,从中判断分析票据和资金的走向,是否存在腾挪规 模的违规问题。 


◆ 对于正逆回购其他资产,抽调部分业务的申请审批资料, 掌握其实质标的资产,分析交易链条,判断业务实质及潜在 风险。 


◆  买入返售的基础资产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是银行承兑 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 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 业务操作流程是否规范,跟单资料是否完整; 

◆ 会计核算是否规范,代保管物品是否及时入库保管; 

◆ 是否存在接受和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 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违规行为;

◆ 是否存在将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纳入 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的违规情况; 

◆ 是否存在卖出回购方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 负债表等违规行为。 


案例四:违规开展三方买入返售业务 

◆ 通过“卖断(甲方)+买入返售(乙方)+买入(丙方)”等 方式,腾挪风险资产,并采取违规风险担保、增信等方式,使得 风险资产未按要求入表核算,各类风险未能如实反映,为存贷比、 贷款规模、资本占用等多项监管指标套利。 


◆ 交易结构:A行与信托或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中介 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中介向目标公司发放贷款。同日,A行 (卖断行,即甲方)与B行(买入返售行,即乙方)和C行(买入 行,即丙方)签订三方协议,甲方向乙方转让该信托受益权,丙 方向乙方远期购买乙方受让的信托受益权。该行作为通道行配合 丙方将信贷资产腾挪出表。 


案例五:违规巨额“倒票” ,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

◆ 某行自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办理 “买入返售匹配卖 出回购”票据搭桥业务1122笔、合计金额3436.92亿元 ,其中,买入返售票据和卖出回购票据各1718.46亿元 ;在办理此类业务时票据均未发生实物转移、未经过 该行流转,该行也未对票据进行背书。 


◆ 背书管理存在法律瑕疵。根据 《票据法》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 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若该行从上手 买入返售票据(控权式买入返售,票面不做背书), 则享有的是质押权,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在 回购到期前买入返售方没有处分质押物的权利,即该 行不能再向他行卖出回购同批票据。 


案例六:票据代理转贴现业务 

两种典型交易模式: 

◆ A行直接委托B行将某批票据资产卖出回购给其他机构 ,B行将融入资金作为相关对价支至原票据持有机构A 行; 


◆ B行将持有的直贴或转贴现票据卖断给A行,再由A行 委托B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卖出回购同批票据,同时将 融入资金支付至委托银行A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二 次委托代理关系,即受托人B行再次委托他行办理原 受托的卖出回购行为。  


注意:委托行一般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 行或村镇银行。  


主要风险点: 

◆ 委托银行非最后背书人,无法证实委托方具有票据权 利并实施相应的委托行为;  

◆ 受托行实际控制委托银行在受托行系统内开立的保证 金账户,操作相关资金款项的划转; 

◆ 委托行未真实记账,消减票据规模; 

◆ 无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再次委托他行办理代理业务; 

◆ 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和跟单资料流转等操作不规范 

同业投资(即应收款项类投资业务) 

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厘清风险实际承担状况, 投资品种主要涉及信托收益权、证券、基金和保险公司的资产 管理计划、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其他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等。

 

调阅交易台账,抽调部分业务档案,分析投资的最终标的 以及风险承担方。类比信贷业务,重点关注三点: 

◆ 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以 及全行信贷政策,如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重点授信领域; 


◆ 审查与审批,是否按照相关信贷审批程序,在客户授信额 度内合理确定融资金额和期限; 


◆ 同业投资项下业务是否接受和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 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 


案例七:以虚假委托贷款形式规避监管政策  

以自营资金通过同业投资通道向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 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 

◆ 2014年8月11日,A行哈尔滨分行以自营资金4.3亿元投 资某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理计划再通过A行 发放委托贷款投向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A行实际承 担该项目风险。  


信贷资产转让 

虚假转让不良资产。A行将一笔不良信贷资产转让给 某资产管理公司;随即,A行通过同业投资买入基础 资产为上述不良资产的信托受益权,在同业投资项下 进行核算。  


季末大量转让信贷资产规避信贷规模及存贷比等监管 指标。2014年9月26日,A行将一批基础资产卖断给某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B;然后,C行从B公司买入装有A 行基础资产包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当日,A 行再以自营资金投资方式买入C行上述资产管理计划 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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