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对四大自贸区跨境人民币业务
9月中旬,商务部对外公开表示,将在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地新设7个自贸区。从2012年上海自贸区的启动到2014年第二批粤津闽扩容,再到当前第三批自贸区名单出炉,自贸区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受到市场的格外关注。
作者: 刘薇 外汇局大连市分局
作为自贸区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跨境人民币业务一直是自贸区金融改革的重要引擎。
9月中旬,商务部对外公开表示,将在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地新设7个自贸区。从2012年上海自贸区的启动到2014年第二批粤津闽扩容,再到当前第三批自贸区名单出炉,自贸区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受到市场的格外关注。
作为自贸区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跨境人民币业务一直是自贸区金融改革的重要引擎。本文从便利经营企业了解和运用政策的角度,对现有的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个自贸试验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进行深度梳理,进而从便利企业贸易投资的角度,探讨下一步自贸区跨境人民币政策可创新发展的方向。
跨国公司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属于企业集团内部的经营性融资活动。其中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的企业群。跨国公司总部可以指定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主办企业。
该业务的主要作用,是实现集团内人民币资金的跨境互通,减少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境外资金的增值;同时嵌套在国内现金管理平台上,实现资金池内成员企业盈余资金共享,互补长短,并减少银行融资和利息费用的支出,使集团外部融资最小化,降低资金成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最大好处,就是境外成员企业汇入资金池的资金不计入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即不占用境内企业的外债额度。
图1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最早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并已于2014年推向全国。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相较于区外企业仍然具有很多优势,包括更低的门槛、更高的额度等。在自贸试验区内和区外设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各有特点,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详见表1)。
表1
从净流出入额度规模来看,全国版的流入规模最小,仅为所有者权益的一半,但流出规模暂不设限;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版的流出入资金规模为等值所有者权益;上海自贸区政策最为优惠,流出入资金规模均无上限。
从归集资金的来源和准入成员企业的范围来看,目前全国版和天津、福建和广东自贸试验区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中,有两点比上海自贸试验区政策更具优势:一是归集的现金流来源更广,全国版和天津、福建和广东自贸试验区没有要求归集的现金一定要来自于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从而使融资资金进入资金池成为可能;二是企业所处行业更广泛,在对跨国企业集团境内成员企业的要求中,全国版和天津、福建和广东自贸试验区取消了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的限制。
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跨国公司可以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和区外同时设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但同一家境内成员企业只能加入一个资金池;二是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时,只具有资金通道功能,其所有者权益不计入资金池流入额;三是账户内归集的资金不得投资房地产、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跨国公司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是指跨国公司对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下所产生的的人民币进行集中收付款和轧差净额结算的业务,其与跨国公司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被合并称为跨国公司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其主要操作原理是打破集团成员企业单独跨境收付款的状况,统一由集团内部集中核算境内外交易,并将所有的跨境应收应付款轧差后,通过主办企业统一与集团外部的交易方进行结算。该业务最大的好处,是减少了成员企业经营资金的占用,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大大节省了银行的手续费和基本交易费用。
图2
根据全国版和天津、福建和广东自贸区的政策要求,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只要符合准入条件(该准入条件与跨国公司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准入条件一致),即可开展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上海自贸区没有设置准入门槛,但需指定区内企业作为结算中心,可根据集团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境内外关联企业间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其中,境内外关联企业除包括以资本关系为主要纽带的成员公司,还包括与集团内企业存在供应链关系的、有密切贸易往来的集团外企业。主办企业应和与之开展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的各方签订集中收付协议,明确各自承担贸易真实性等的责任。
人民币境外融资是指从境外融入以人民币计价的资金的行为。境内企业使用人民币计价的境外融资资金,可以有效地解决币种错配的问题。当前,自贸区框架下人民币境外融资主要有5种模式(见表2)。
表2
▌投注差模式。该模式较适合资本金或净资产规模不大、能够获得融资期限较长且成本较低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采用。自贸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该模式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向其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借入的人民币外债和外币外债合并计算总规模,且借款总规模不得超过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需要注意是,外商投资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和中资企业不适用该模式。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该模式较适合净资产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全部中资企业采用。该模式下,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在与其资本和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企业可以根据境内外人民币及外币的资金成本来决定融资的方向,自主安排币别、金额及期限长短。对于中资企业而言,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从境外获得流动资金,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对于经营状况良好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该模式赋予了企业更大的借债空间,并且让企业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通过引入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等参数,实现了对市场跨境融资的逆周期调节,使市场跨境融资水平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在目前政策目标下,通过参数调节有效鼓励了企业借入中长期人民币外债。
表3
▌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模式。该模式较适合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资本规模较小、增长速度较快、积累了较多盈余公积但尚未开始盈利的中小企业。另外,上海自贸区内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中资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2007年6月1日后新设的房地产企业,也可以选择该模式进行境外融资。获得的融资资金应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及境外项目建设,并符合国家和试验区产业宏观调控方向。需要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对分账核算境外融资模式的风险控制较为严格,若企业中长期融资在一年内发生提前还款累计超过3次,则其所有未偿融资将均按短期融资计算。在该模式下,若因监管部门调节参数导致境外融资余额超出上限,企业原有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但在分账核算境外融资余额达到新上限前,不得办理新的分账核算境外融资业务。
▌实收资本境外融资模式。该模式与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模式一样,只适用于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尤其是在自贸区内新成立的企业。区内企业以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中的实缴资本的1倍为限额举借1年以上的人民币外债。借用的人民币资金须存放在上海地区的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内,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境外发人民币债券融资模式。该模式适用于资信良好,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广东、天津自贸区和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内的企业。自贸区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对于所筹资金以人民币形式回流境内使用的,人民币资金回流额上限为债券发行募集总金额×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宏观审慎政策系数暂定为1)。回流资金原则上用于区内生产经营与建设;如企业确有需要,在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后,募集的资金也可在区外使用,但应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经过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试点和压力测试,上述跨境人民币业务逐步升级,提高了企业对外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接下来可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政策创新:
➤一是可加快建立人民币计价的国际商品交易市场,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试点以来,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流程一再简化,但由于国际市场上较多国际产品仍以美元计价,人民币在境外认可度还有待提高,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增长动力不足。鉴此,可以考虑将当前政策研究重心由结算环节前移至计价环节,研究如何利用我国国际商品的消费大国优势地位,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国际商品以人民币计价,为企业在结算币种选择上提供更大空间。如可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以人民币结算的大宗商品、大型设备、无形资产、黄金、文化产品、应收账款以及航运等要素交易平台,吸引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计价交割和结算等。
➤二是可在分账核算体系内加快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开放的步伐。当前,部分自贸区鼓励到境外发行债券回流的政策受到企业的欢迎,但相关业务仍处于试点阶段,如到境外发债募集资金回流境内的使用,依然需要满足国家发改委的相关备案要求。此外,随着国内利率、汇率市场化等配套改革的推进,相关部门还可考虑研究证券及衍生品投资领域,允许企业在一定额度内以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债券市场、股票市场、衍生品市场等。
➤三是金融机构应加快跨境人民币产品的研发。区内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为此,一方面应在政策框架内围绕企业经营需求,加大创新研发各类人民币金融产品的创新;另一方面,还应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研发面向国际的资产管理和金融投融资产品,为境外人民币投资境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以满足境外交易对手对人民币保值增值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