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案例丨某公司骗取银行贷款1300余万,当事人被刑拘
来源:银行联合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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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某公司系一家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伙同他人利用该公司向某行三明列东支行提供虚假贷款材料,骗取贷款1300万元。
【案例概述】利用虚假材料骗贷1300余万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三明市公安局组织成立了打击恶意逃废债工作专班,在工作中,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现三明市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具有重大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嫌疑。逐于2016年6月20日以刘某某涉嫌骗取货款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其刑事拘留。
经查,三明某公司系一家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伙同他人利用该公司向工行三明列东支行提供虚假贷款材料,骗取贷款1300万元,在贷款愈期后,其存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直喊冤枉,他想不通,往年欠钱以前都是走民事程序,等着法院来查封、拍卖财产,事情就算过去了,没什么大不了的。这次怎么警察找上门了?他很懊悔,希望执法部门可以给自己一个机会,让他偿还贷款,弥补过错。
针对当前日趋严重的恶意逃废债现象,我国《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了骗取贷款罪,该罪名成立不用考虑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犯意,只要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数额达到100万元或给银行造成损失20万元以上的,均可入刑。
【案件分析】恶意逃废债案件分析
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套用政策,违规破产,流失银行债权。少数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套用试点城市优惠政策,将资产和资源变现置换,发放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有的利用地方性政策法规替代国家有关政策,将资产、资源变卖,安置职工,求得一方平安,致使债权银行蒙受重大损失。
(二)拍卖资产,分流资金,甩脱银行债务。企业资产评估值偏低,或不公正拍卖,而拍卖变现的收入主要用于安置职工,银行只能从大蛋糕中分得一杯羹。
(三)多头开户,断绝往来,逃废银行债务。部分改制企业在结算上多头开户,在交易上现金支付,断切与债权行的往来,与银行玩起“老鼠耍猫”的把戏。有的甚至在改制过程中,将变卖转让资产的收入坐支、挪用,不存入产权交易中心的处置收入账户,以此逃废银行债务。
(四)租赁经营,收支两抵,悬空银行债务。部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实行租赁经营,所得租赁费直接支付留守人员和退休人员工资以及开支,银行债权被“束之高阁”,无人理会。
(五)量化资产,安置职工,蚕食银行债权。破产企业将容易处置变现的库存商品等流动资产、具有升值潜力的门面房产等固定资产,通过自行作价,自主出卖,坐支变卖收入以补偿员工的安置费。有的甚至将银行业已办理好优先受偿的资产抵押也瓜分蚕食。
(六)行政干预,划转资产,掠夺银行债权。一些地方政府实行强行占有已作银行抵押资产的土地等固定资产,掠夺银行债权。
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利用空壳公司,制造虚假材料,故意骗取银行贷款,并且并无归还意愿,属于恶意逃废债行为。并且刘某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已经构成骗取贷款罪。
在企业改革过程中,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屡禁不止,信贷资产损失严重。目前,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观念错位,地方保护,政府撑起企业逃债的“保护伞”。一些地方政府严重扭曲改制宗旨,纵容企业违规操作,有的甚至还充当幕后策划人,致使逃债行为“理直气壮”,而银行收贷却“难上加难”。
(二)执法偏袒,手段弱化,职能部门扮演企业逃债的“帮凶”。由于某些职能部门执法不公,手段弱化,导致违规改制之风愈演愈烈。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味听信于政府,不依法秉公办事办案,盲目套用政策,有意偏袒企业,不承认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人为压低清偿比例。有的评估部门在资产评估中,不讲原则、不按标准,随意性大,按长官意志和逃债需求来确定资产价值,不考虑银行利益。有的工商部门则不执行“未保全金融债权的改制企业不予登记”的规定,为违规改制发放合法的“通行证”。
(三)诚信度低,言而无信,营造了企业逃债的“温床”。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有着“借账不还”的初衷,认为银行的钱是国家的钱,“不借白不借、借了是白借”,甚至出现了“赖债有功,逃债有奖”的怪事。
(四)管理滞后,工作被动,银行措施软弱成为企业逃债的“乐园”。加强信贷管理,有利于保全金融债权,扼制逃债现象。由于银行管理上的失误,贷款风险防范措施不健全,对企业改制缺乏提前预警,发现问题不及时、政策宣传不积极、参与程度不到位。同时,监管力度乏软,处罚措施难以奏效,往往只触及“皮毛”,不能伤其筋骨,使得逃废银行债务成为个别企业的“乐园”。
【案件防范】防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要防范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要组织专门班子,对信贷资产管理一一进行盘查。按期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确保法律诉讼时效。对每一笔不良贷款都要按季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书,并留回执或其他往来信函等书面催收依据,以保证不丧失依法诉讼的主动权。
(二)要组织专门队伍,积极催缴部分本金和利息。对于一些还贷意识尚存、生产经营没有完全终止的企业,信贷人员要积极捕捉信息,提前介入,掌握主动权,与其协商还贷付息办法,及时签订还贷付息协议,消灭逃债“苗头”,尽力保全资产。
(三)要参与企业兼并、改制,切实维护银行业的债权。针对企业通过改制、兼并、分立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银行业要积极参与到企业的改制中去,要站在维权的立场上,督促企业改制不逃债,把工作做细致、做扎实。
(四)要采取公开招标、风险代理等方式压降银行不良贷款。公开招标可以充分调动银行员工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性,组成多个清收小组和律师事务所对若干不良贷款企业进行风险代理清收。
(五)要充分发挥金融行业整体合力,共同保全金融资产。银行业要加强账户管理,约束资金体内循环,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使各金融机构互通信息,相互配合,联手打击逃债行为;对逃废债企业进行的改制,监管部门要以“黑名单”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造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对有逃废银行债务劣迹的人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应取消办理贷款证资格。
(六)要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裁逃废金融资产犯罪。银行要加强与政府、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取得其理解和支持,使其对金融债权予以高度关注,干预改制企业的逃废债务的企图,协助银行清收不良贷款。对其改制企业的银行债务予以优先受偿,以免造成金融机构蒙受巨大信贷资金损失和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