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行同业投资业务违规、贷前调查严重失职被罚
北京银监局网站公布的处罚信息显示,近日,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所办理的7项同业投资业务,接受了间接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来源:银行联合信息网
导读:
北京银监局网站公布的处罚信息显示,近日,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所办理的7项同业投资业务,接受了间接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北京银监局责令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对其七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款合计350万元,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期,银监会为进一步引导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规范发展,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几天,因违规操作同业投资业务遭到监管部门处罚,有“同业之王”之称的兴业银行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北京银监局官网上11月份兴业银行收到4张来自北京银监局的罚单,共计500万元人民币罚款,主因分别为同业投资业务违规、贷前调查严重失职、贷后管理不到位等。
“银行同业业务的违规行为会导致风险资产游离在监管框架之外,增加监管难度。”接受经济导报采访的银行同业业务负责人表示,从政策动向可以看出,国家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监管越来越规范。
“同业违规”处罚最重
北京银监局网站公布的处罚信息显示,近日,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所办理的7项同业投资业务,接受了间接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北京银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对其七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款合计350万元,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除同业投资业务违规被罚外,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还因“办理的1笔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贷前调查失职,未对借款人真实财务状况履行尽职调查;贷后管理不到位,未分析、掌握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各项风险因素”,被北京银监局处罚50万元。
此外,兴业银行北京甘家口支行则因贷前调查严重失职、贷后管理不到位,责令该支行改正,并对其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兴业银行北京东单支行办理的2笔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贷前调查失职,贷后管理不到位,未分析、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罚款。
综合上述罚单来看,在11月份内,兴业银行在北京银监局的辖内,被罚款500万元整。其中北京分行就“领到”400万元的罚款。上述银行同业业务人士表示,从罚款数量和金额来看,同业投资违规愈发得到监管层的重视。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兴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比较早、规模比较大,且该业务对该行整体业绩的贡献也较大,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开展同业业务负面的影响,包括违规和监管套利的成分,这也是兴业银行接下来要清理整顿的。
防范监管套利
所谓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以往同业投资业务中,金融机构互相借通道,实现同业投资业务显示在“应收款项类投资”会计科目下,以降低风险资产的权重。作为通道的一方接受银行资产后,通常会要求银行进行回购。
有专家表示,兴业银行被监管部门处罚的违规行为,会导致风险资产游离在监管框架之外。据悉,银行利用同业投资来作为资产出表或者是资产调整科目的通道绕开监管,会导致银行一些实际的风险资产没有被纳入到监管框架当中。
2014年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要求,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也就是说,监管机构禁止金融机构接受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实际是为防止同业投资当中的监管套利。
据了解,继上述“127号文”之后,A股16家上市银行的同业业务发展策略发生了较大分化,五大行坚持将同业定位为流动性调剂功能,而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兴业、中信、浦发、南京银行等股份行和城商行仍以开展同业投融资业务的产品为主。尤其是同业投资业务的大力开展,逐步把同业业务的内涵延伸到广义的资产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