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在国内发展遭遇的三大法律障碍

2016-11-25 15:562893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海外资产一旦放到信托计划里,信托资产的拥有权就从个人变到信托,可以对财产有保护作用。而国内《信托法》在这方面表意不是很明确,信托财产权的所属依旧处在模棱两可的阶段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海外资产一旦放到信托计划里,信托资产的拥有权就从个人变到信托,可以对财产有保护作用。而国内《信托法》在这方面表意不是很明确,信托财产权的所属依旧处在模棱两可的阶段,因而影响了信托公司对财产保护功能的实现。另外,相比国外已经征收多年的高昂的遗产税,国内遗产税虽然总被提及,但是出于种种原因仍旧不能明确是否出台,因此国内家族信托的市场还未被充分打开。家族信托核心的功能是合理避税,国外的主要产品针对的是遗产税等问题,但是在我国家族信托的避税功能因为种种因素限制其实现。


一、所有权的归属

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例如针对家族信托的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就难以定论,我国现在暂时还没有成文的遗产税条例,不允许不动产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由于这类法律的限制,我国国内的家族信托也有类似的限制,因为针对信托中出现的财富收益可能会出现双重税收,进行家族信托的成本会大大的提升。在我国的法律制定中,不同于国外,之前的案例只有指导作用没有确定作用,我国现在并没有关于家族信托的法律法规限制,但是,今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还是未知之数。


我国坚持一物一权的原则,但在信托这一托付行为中,财产的衡量变得十分困难,无法像西方国家一样在衡平法中进行另外的界定,至今为止,对于信托财产的权利方都难以进行界定。我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就有明确的表明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同时,也不属于对合同受益人的负债,在信托公司最后终止时,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对于财产税的征收,在家族信托中,对于公司所获得收益以及受益人所获得的收益按我国法律法规都要进行相应的税收征收。这样的行为容易导致一份收益两份税收,极大的减少了家族信托的相对收益,增加了信托公司的压力,不利于激励家族信托的形成。 


二、遗产税的问题

我国的遗产税是否能够出台,什么时候能够确定都是未知数。对于遗产税的出台,各方有许多不同的争议。国外的遗产税往往很高,达到了35%甚至更高,高额的遗产税是家族信托出现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也是家族信托在国外如此受到欢迎的原因之一。作为家族信托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遗产税没有确定,导致人们对于认识家族信托的必要性的意识并不强,对于传统的遗产方式有更多的依赖性,没有改变的动力。


财产登记制度是征收遗产税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国现在对于私人财产还未采取财产登记制度,人们的财产并不透明,富人们的家财往往难以确认,这为推行遗产税带来了一定难度。家族信托产品避税功能的发挥需要我国法律法规进一步的发展,确定好遗产税的制定,针对基本原则难以更改的方面,还需要在吸收国外家族信托产品成熟经验中通过中国化去适应国内情况。 


三、信托财产登记

由于信托本身的特点,各国法律法规对于信托的内容都给予了极大的自由度,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志进行财产安排、定制合同条约。但在英美法系国家以信托文件作为受托人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有一套严格的细则以确保信托文件顺利执行,而我国的《信托法》只是纲领性文件,在具体实施上还有待探究。因为在操作层面,很多国家在设立信托时会进行信托财产登记,相当于信托财产的公示作用。一方面,中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尤其是不动产、股权等资产,进入信托计划时如何进行登记,如何缴纳税款都还存在问题。另一方面,为设立家族信托而揭示财产可能会使一些高净值客户感到不安。


按照我国《信托法》规定,家庭现金资产无需登记,但是非现金资产如固定资产一定需要信托登记才能使得信托生效。而中国尚未建立有效的信托登记制度,家族信托效力无法保证,这也是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此外,我国将公示作为信托生效的要件,即委托人将财产加进信托还需要公示。设立家族信托却要将财产情况进行公示,违背了部分委托人希望隐藏财产的目的。


缺失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没有“信托业法”或“受托人法”的出台,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将难以有效防范。以公司股权为例,通过设立财产权信托进行企业传承与治理的安排,实际具有极大的待开发空间。但在此类财产权信托中,如何才能有效防范受托人的道德风险是值得特别关注的问题之一。


《信托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信托登记可以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公开信托关系有效维持合法交易。但我国并没有很好的表明具体情况以及如何办理由谁办理等等具体实施的问题。没有配套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执行,这使得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进行信托财产登记的时候会遇见各种的问题,如不知道该去什么部门登记等等。家族信托中,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会由于法律不完备等等出现各类的问题,也会有最终导致信托没有效用的风险。


我国遵循“登记生效主义”,信托财产需要登记生效。因此,在我国,委托人必须财产登记公示后才能办理登记手续的家族财产设立信托,这将对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积极性产生重大影响。


来源: 英大国际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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