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非法集资风险商业银行应多手段细化管理
虽然各银行业机构都建立了各自的资金账户监测系统,但只能监测客户在本行的交易情况,非法集资组织者利用银行跨行监测系统的局限,通过在多家银行设立账户、划转资金的方式规避资金监管。因此,应加强在整个银行系统内非法集资动向的全面检测和分析。
文/周尊严 青岛银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9期
虽然各银行业机构都建立了各自的资金账户监测系统,但只能监测客户在本行的交易情况,非法集资组织者利用银行跨行监测系统的局限,通过在多家银行设立账户、划转资金的方式规避资金监管。因此,应加强在整个银行系统内非法集资动向的全面检测和分析。
近年来,非法集资丛生,虽经不断打压,势头并未遏制。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过去几年我国非法集资案件平均每年在2000起左右,连年增多,其中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2016年第一季度,公安部非法集资立案数达2300起。由于商业银行是承载整个社会资金流转的主要环节,每年数百亿计的非法集资资金都要通过银行流转,而且商业银行由于其从事资金经营的特殊业务性质,一直是非法集资者觊觎的领域,随着时间的推移,非法集资正以各种隐蔽的方式向银行渗透和扩散。
银行作为连接组织和个人的重要桥梁,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中充当着重要角色。如何及时识别非法集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其向银行扩散风险,是在当前多重风险并存的严峻形势下银行业无可回避的问题。
非法集资与银行之间的关联环节在哪里?
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经济秩序,损害受骗参与者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对银行来讲,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也很大。一是反映出银行经营中存在着合规风险。银行一旦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必然是因为在内部控制、操作管理或者外部防范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按照“海恩法则”,这反映出银行经营中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二是诱发员工的道德风险。相关案例证明,银行被牵扯非法集资多数是员工经受不住利益诱惑而参与,说明银行在对员工的道德教育和行为管控方面有缺失。三是带来声誉风险。非法集资对银行最大的危害是声誉风险,特别是对中小银行来讲,因声誉风险造成的影响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不仅影响近期业务,还会影响长期发展。四是银行因内部管控不严或违规经营等被牵扯非法集资活动,会导致监管处罚。五是会给银行信贷资金带来风险和损失,同时涉及信贷的非法集资资金也会对银行债权带来冲击,银行如果被法院认定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则会因经济赔偿而形成损失。
商业银行要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首先要认清非法集资与银行的关联环节,针对其特点,有的放矢地做好防控。
利用银行账户及通过银行组织资金流转。非法集资活动必然涉及资金流转,无论是非法集资的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要使用银行账户。有的非法集资者为了避免被发现和查处,往往会设立众多关联公司,实际操控者背后操纵资金转移。组织者通过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将涉案资金在公司之间转移,使资金难以查清,或者在组织资金运转中使用其他公司甚至个人的账户,银行很难通过企业交易流水监测到以合法企业名义从事的非法集资行为。又如一些转账业务,虽然资金金额和笔数都比较大,但通过多个毫无关联的账户过渡后,资金关系无法有效追踪,对于银行而言,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为客户服务的角度,在非法集资行为被权威认定之前,银行并不能简单地将某一账户设定为非法集资账户,但银行可以根据《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对银行账户进行监测和识别,对可疑账户依照程序向监管部门报告,由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识别认定。
拉拢诱惑银行员工涉足或参与非法集资。银行员工由于具有天时地利优势,极易成为非法集资的参与者。银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职业资源和专业优势,打着帮客户筹集验资款、资金周转,以高息揽存的方式参与非法集资,然后借入资金再转借给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从中赚取利差。二是擅自接受亲属、朋友和客户的委托,归集大额资金后以个人名义违规进行代客投资理财。三是打着银行揽存的幌子,以高息揽存的方式参与非法集资,表面上对客户承诺高额回报,暗地里挪用储户资金不入账。四是员工独自开办或者以参股的形式成立小额贷款、担保等公司,非法募集资金,然后利用既掌握资金供需情况又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便利条件,开展各种投资、借贷。五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集资过程,利用资金供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以个人名义向资金充裕的企业借入资金再转借给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从中赚取利差。六是员工不直接参与集资,而是充当中介,介绍出资人和用资人签订借款协议,收取中介好处费。七是员工以身份便利,利用客户的高度信任,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客户推荐中小投资担保公司,并代理投资担保公司与客户签订理财协议,再通过伪造银行业务用章,私盖公章,或擅自以银行名义出具合同文书等方式,骗取客户将资金转入员工本人或其指定的控制账户后,再进行非法截留、挪用等。
假冒银行名义组织非法集资。先期一些形式简单、套路普通的非法集资活动因已为大众熟知而失去市场,随之而来的是不断翻新的花样,特别是借助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假冒银行名义等进行的非法集资更具有迷惑性。一些财富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理财、P2P理财等机构,通过报纸、网络、宣传单、微信、短信和实体门店等多种形式,发行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等,虚假宣传与银行合作或对接银行理财产品,并以高收益诱惑误导社会公众。这些所谓的产品有效投资渠道狭窄,却总以高利诱惑,使得部分公众特别是老年人极易轻信上当,陷入非法集资陷阱。另外,一些理财机构通过网上及网下集合银行公开的理财产品信息,以代理销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推荐,并通过其网站、移动APP客户端、网下门店等渠道引导投资者预存资金并对外投资,且明示投资标的系对接银行理财产品,严重误导社会公众,给当事银行带来极大的声誉风险隐患。
涉足银行信贷资金。一些授信客户在高利诱惑下放弃实体经营,将信贷资金转向回报率更高的非法集资市场,从中获取利差,这时信贷资金便间接流入非法集资。另外一种情况是,授信客户贷款到期无力偿还时,以获取的非法集资款归还贷款,一旦非法集资行为被查处,可能因为还款来源资金的非法性,给信贷资金带来风险,甚至影响债权权利。此外,非法集资“先刑后民”的审判规则对银行贷款清收的阻滞,赃款追缴对银行抵押优先受偿权的冲击显著,多个债权人轮候查封导致银行抵押物处置时间延迟等,均易传导金融风险。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向银行扩散?
严抓源头,从银行账户及资金流转方面加强监测。首先,对开户环节进行严格的身份审核。其次,对可能参与非法集资的零散客户进行劝阻。最后,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全行业数据资料的整体监测和识别。虽然各银行业机构都建立了各自的资金账户监测系统,但各银行只能监测客户在本行的交易情况,对于客户和员工在他行的交易情况不能全面掌握。非法集资组织者利用银行跨行监测系统的局限,通过在多家银行设立账户、划转资金的方式规避资金监管。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整个银行系统内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资金动向进行全面监测和分析。
紧盯人员,严格防控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首先,加强对员工甚至员工家属关联账户的密切监测。比如,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与员工签订协议、员工出具承诺书等方式,建立账户监测系统,对员工本人账户乃至家属账号进行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其次,定期监测查询员工个人信用报告。一方面在员工入职时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获取更为全面、客观、真实的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定期查询辖内在职员工的个人信用报告,适时掌握员工个人贷款、信用卡、提供担保等信息,以及是否存在逾期及违约记录,及时了解员工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对外担保、高额负债、频繁进行授信审批或担保查询等可疑情况。
再次,对员工进行定期排查,突出排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采取员工账户核查、行为排查、员工谈话等各种方式,对各种行为进行分类排查,逐项落实,核实员工是否存在参与非法集资、误入非法集资陷阱的情况。
此外,建立对员工异常行为的内外部举报制度。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向银行客户了解内部员工是否向客户私下承诺“高额回报”,是否存在替客户保管卡折、密码现象,是否曾归拢客户大额资金,是否参与民间借贷等。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建立外部举报机制,利用社会力量加强监督。
最后,强化对员工的道德教育。通过以案说法、警示教育、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业绩观,使员工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大力宣传,有效打压假冒银行名义的非法集资。首先,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将银行网点打造成防范非法集资宣传阵地,向群众宣传和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的政策和知识。积极宣传防范和识别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表现形式及常用手段,揭示非法集资的风险和危害,提示实施非法集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帮助公众增强分辨非法集资的的能力。
其次,完善内部管控,严格依法合规操作,严防“涉非”事件。合规是银行发展的内生需要,银行应当从全面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入手,规范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业务环节的整治,及时分析非法集资等行为的新表现新特点,重点防范非法集资、民间融资、高息借贷等外部风险向银行体系内部传染、渗透,堵截各类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更重要的是,银行机构要重视对从业人员的管控,杜绝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涉及飞单业务等禁止行为,对发现的苗头或倾向性的行为及时核查、处置,防止事态升级。
最后,公开发表声明或风险提示,依法维护银行权益。当前一些非法集资者采取虚假宣传,宣称与银行合作或对接银行理财产品,或者明示投资标的系对接银行理财产品等。银行从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大众媒体以及官方网站等,公开发表声明及风险提示,明确告知社会公众,银行依法合规为符合规定的单位,包括财富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理财、P2P理财等单位办理正常的开户和资金结算业务,并不代表银行为这些单位或其产品提供任何担保、保证、增信或承诺,银行不会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非银行机构使用银行标识,以辖区银行名义宣传、推介或代理销售会员银行的理财产品。
细化管理,全力防范非法集资涉足信贷资金。首先,对贷款的审查要更加严格,严防银行贷款流向非法集资。当前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情况复杂,渗透方式多样,银行仅通过征信系统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负债情况。要进一步加强和严格贷前调查管理,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授信需求客户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融资现状等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
其次,实行严格的实贷实付制度,防信贷资金流入非法集资领域,密切跟踪信贷资金流向,加大对信贷资金流向的持续监管,通过各种渠道主动收集信息,对潜在风险做到早预警、早处置、早报告。
再次,加强贷后管理,在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活动持续爆发的特别时期,要建立专门针对信贷业务、信贷客户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内部机制,定期对授信客户资金流向进行排查,掌握客户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对外担保、高额负债等可疑情况。一旦发现可疑立即深入核查,必要时提前收贷。
最后,一旦发现授信客户涉嫌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立即采取有效清收措施,快速启动司法保护程序的自救能力,尽可能地减少损失。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