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口径”下企业跨境融资策略

2016-11-17 17:235224

央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已出台半年时间,新政落地仍在探索期。

智库观点

央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已出台半年时间,新政落地仍在探索期。


新政允许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相关政策的积极因素,这无疑拓宽了企业特别是中资企业的境外融资渠道,营造了更好的投融资环境。


全口径下企业跨境融资有几种形式其各自特点是什么分别适用于哪些企业?走出去智库今天分享一篇文章,作者从金融业实操者的视角,结合全口径新政的推出、资本项目结汇“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以及发改委对境外发债备案登记管理的改革等政策红利,为中资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利率、汇率优势,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了解题思路和建议。


要点

1、海外直贷外币+掉期由于锁定了资金成本,因而既能够有效规避由于汇率波动带来的汇率风险损失,也便于融资初期的成本测算,是较为合理的融资方式。


2、境外发债币种是美元或欧元的,由于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会存在由于货币错配而导致的汇率风险,可以考虑配套远期锁汇、掉期等衍生产品,用以规避汇率风险带来的损失。


3、在选择跨境融资方式时,需考量的成本因素一方面是比较境内、外和本、外币的资金成本,另一方面是权衡三种跨境模式的成本,以成本最低、流程简单、提款快速为最佳选择。


正文   


文/郭茹,北京银行杭州分行


全口径新政的推出、资本项目结汇“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以及发改委对境外发债备案登记管理的改革等等政策红利,为境内机构,尤其是中资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利率、汇率优势,降低融资成本,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提供了多种融资渠道和选择。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境内企业要详细比对不同跨境融资模式的特点,选择适合自身的跨境融资策略,方能享受政策红利。


1 “全口径”下的跨境融资模式

目前跨境融资比较常见的是以借贷形式直接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以及通过境外发行债券,然后将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海外直贷人民币,即境内机构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并调回境内使用。


境内机构从境外举借人民币外债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不存在货币错配,没有汇率风险,而且当境外人民币资金融资成本比境内低时,海外直贷人民币还可以节省利息支出。


因此,对于海外直贷人民币业务,主要是基于境内外人民币资金成本的差异。一旦境内外人民币资金利率趋同,甚至出现倒挂时,境内机构可能会放弃海外直贷人民币业务,转而寻求其他融资渠道。


二是海外直贷美元+掉期,即境内机构从境外融入美元,调回境内后办理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由于境内机构从境外融入外币资金,在自身没有外币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存在货币错配,因而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汇率风险。对此,境内机构需综合考量海外借入外币的资金成本,以及由于货币错配导致的汇兑成本。


针对海外直贷美元先结后购的特征,根据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前端从境外融入的外汇资金可根据主体意愿先行即期结汇,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后端存在真实的购汇归还外债的需求,办理远期购汇。


因此在人民币贬值的预期下,外债配套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无疑是最佳组合。如果境内机构确能预期人民币升值,可以选择不叙做对冲汇率风险的交易,而在到期时以即期购汇归还债务。若届时人民币如期升值,则境内机构海外直贷外币的资金成本为(资金成本—汇兑收益);反之,若人民币贬值,则境内机构的资金成本为(资金成本+汇兑损失)。


相比较而言,海外直贷外币+掉期由于锁定了资金成本(境外资金成本+掉期点〔正/负〕),因而既能够有效规避由于汇率波动带来的汇率风险损失,也便于融资初期的成本测算,是较为合理的融资方式。


上述两种模式均为海外直贷,区别在于境外融资的币种不同,而需要考虑的成本测算稍有差异。


三是内保外债。


根据发改外资[2015]2044号文,企业发行外债,包括直接发债和间接发债均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降低了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债的主体门槛,且明确规定企业发行外债募集资金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在境内外使用。


因此,原为多数境内企业选择的境外间接发债方式,逐渐向申请直接境外发债方式融资转化。针对不具备境外发债资质,但又有融资需求的境内企业,可以由境内银行向其境外承销商开出备用信用证或保函用于增信,继而在境外发行债券。


此外,由于以银行出具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作为增信工具,由境内机构境外直接发债的模式,不受内保外贷资金调回的限制,因而这种方式也是目前受到关注的融资模式。


对于境外发债币种是美元或欧元的,由于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也会存在由于货币错配而导致的汇率风险,因而可以考虑配套远期锁汇、掉期等衍生产品,用以规避汇率风险带来的损失。


2 “全口径”下的跨境融资模式分析

从融资主体角度看,海外直贷业务在全口径新政下,境内中、外资企业(房地产企业及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均可从境外金融机构或企业等非居民融入人民币或外币资金,融资主体范围较广;而内保外债业务,由于发改委对在境外发债的境内主体的审核条件较高,要求具有一定的资质,因而融资主体范围相对狭窄。


具体而言,内保外债的发债主体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资信情况,以及较强的盈利能力;募集资金投向应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政策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等。


此外,其还需符合已发行的所有债券或者其他债务不能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要求。由于内保外债业务的融资主体范围较为狭窄,该项业务主要适用于央企等大型企业。对于境内机构来说,应根据自身条件,合理选择跨境融资方式。


从融资规模看,前文谈到的三种跨境融资模式,均需要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额度,即企业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能超过1倍净资产的上限。具体计算公式为: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式中,期限风险转换因子1年(不含)以上为11年(含)以下为1.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不难看出,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较1年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要小;外币跨境融资较人民币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要小。


因此境内机构在选择跨境融资方案之前,应先确认融资金额是否在允许的额度之内,将境内已发生的占用跨境融资的额度汇总后再根据本次融资需求进行测算。


从融资渠道看,“海外直贷人民币”和“海外直贷美元+掉期”两种融资方式,在融资渠道上有两种选择:


一种是企业间海外直贷,即境内机构从境外关联公司、其他外国企业或个人借入本、外币,并调回境内使用;另一种是银企间海外直贷,即境内机构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金融机构借入本、外币,并调回境内使用。这两种渠道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境内机构自身是否拥有境外平台。


如果境内机构拥有境外平台,可自行与境外债权主体签订外债合同,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合同签约后,其应在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然后凭外汇局出具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办理外债账户开立、提款等后续业务。


如果融资主体没有境外平台,则需要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融资。


首先,其需获得境内银行授信额度或向境内银行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其后,在境内银行向境外金融机构询价并达成一致,并向境外金融机构出具备用信用证或保函用以担保融资事项后,境内融资主体再与境外金融机构签署贷款合同;最后按照全口径新政要求办理外债登记,凭外汇局出具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在境内银行开立外债账户,用以接收境外金融机构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就内保外债而言,首先境内发债机构需要向发改委完成境外发债的备案,并进行主体评级。如果其不具备境外发债资质,则需向境内银行申请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的形式进行增信,然后路演定价,其后发债主体及各方签订相关交易协议;签约后在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发债机构需在外汇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并由结算银行向人行系统报送相关融资信息。比较而言,海外直贷业务操作流程较内保外债要相对简便。


就融资成本而言,“海外直贷人民币”的融资成本为:境外人民币资金贷款利率+担保成本(通过境内银行);“海外直贷美元+掉期”的融资成本为:境外美元资金贷款利率+/-掉期成本/收益+担保成本(通过境内银行);“内保外债”的融资成本为:境外发债票面利率+风险溢价+交易成本+担保成本+/-掉期成本/收益(发行币种为美元/欧元)。


因此,在选择跨境融资方式时,需考量的成本因素一方面是比较境内、外和本、外币的资金成本;另一方面,是权衡三种跨境模式的成本,以成本最低、流程简单、提款快速为最佳选择。

 

3 “全口径”下跨境融资的建议

一直以来,大批境内机构对跨境融资趋之若鹜。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境内外资金价格的差异。在充分利用“全口径”新政的政策红利时,跨境融资能否得到广泛应用,其需要考量的仍然是境内外融资成本。


那么在假设境内外资金成本存在利差的前提下,如何有效、合理地开展全口径跨境融资,就成为境内机构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海外直贷资金可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等除“负面清单”外的用途,用途较为广泛。尤其对于在境内融资困难但对资金价格上涨具有承受能力的境内机构而言,海外直贷无疑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途径。


但对于在境内有融资途径且以降低融资成本为主要目的的境内机构来说,则应在综合衡量境内外融资成本的基础上再行选择。


内保外债一般适用于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融资需求。由于内保外债募集资金调回境内的使用范围需要经过国家发改委的备案审批,且要求优先用于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使用范围较为狭窄,因而更适宜有中长期融资需求,且交易背景为重点领域投资或重大工程建设的境内大型企业。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0期,1015日出版

整理:走出去智库(CG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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