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商业银行如何阻断社会金融风险传染

杨海平 | 2016-11-14 23:20 1096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年初讲话中要求,要综合排查治理社会金融风险向银行体系输入,并且将社会金融风险的输入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杨海平  内蒙古银行战略部副总经理,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任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9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年初讲话中要求,要综合排查治理社会金融风险向银行体系输入,并且将社会金融风险的输入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叉金融风险作为今年银行风险防控的重点工作。从目前看,社会金融风险传染的防控问题,监管部门的研究比较系统,而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中小银行对此的认识还相对零散,应对也相对滞后,需要作为重要课题认真研究。


社会金融风险是指由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微观经济主体进行金融活动或准金融活动而产生的风险。近年,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金融风险的来源日趋多元化,而社会金融风险向银行系统传染的渠道和机制也出现了新的特点,商业银行应对此高度重视,多管齐下阻断其传染和扩散。


社会金融风险来源更加多元化


社会金融风险来源更加多样。以往社会金融风险一般来自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包括通过标会、地下钱庄、典当行、委托寄卖行、投资公司等进行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违规套现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合作社、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担保圈、金融掮客等。当前,社会金融风险的来源又增加了违规P2P借贷平台,违规互联网金融公司(包括不规范的网上代销业务、网上理财、网上信贷、网上保险、网上证券投资、网上资财服务等)、催收公司、违规且非持牌的理财公司、理财中介、投资咨询公司、房地产中介、票据中介等以及非法证券活动中介、其他进行金融或准金融活动的非持牌中介等,来源更加多元化。

我们也注意到,一些非法市场平台的金融活动(比如非法艺术品平台),违规的电商平台的金融中介活动,一些以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名义进行的资金归集以及不规范的商业信用成为社会金融风险新来源。同时,随着经济开放程度的提高,一些社会金融活动的主体开始开展跨国界的金融活动或准金融活动,包括理财公司、代买公司、投资公司的跨国界业务,专营资产出境的地下钱庄以及外汇黑市等。

社会金融风险的触发和传染与经济形势有较密切的关系。社会金融风险传染属于整个风险传染链条中的重要环节,与宏观经济形势特别是流动性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比如,一些客户通过非法套现或者挪用信贷资金进入股市、非法理财市场平台,或者通过P2P出借,这与负利率有一定的关系。再比如,企业资金脱实向虚,将资金投入股市等方向,与实体经济投资收益率下降有关。再比如,一些客户千方百计通过违规中介购买国外的金融产品,与人民币贬值预期以及对国内经济形势的悲观判断有一定的关系。归根结底,各类社会金融活动仍然遵循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函数,因而社会金融风险的触发往往是由于宏观经济的变动改变了关键的经济变量导致的,因而社会金融活动是可预测、可管理的。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社会金融风险的发生和传染提供了新的平台和媒介。前阶段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借款需求包装成理财产品,进行资金的归集与自融,并将归集的资金中的一部分用于自己的投资,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金融风险。其实质是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假借了互联网的外衣,此类情况的确应该警惕,由于社会金融活动借助了互联网的平台,产生了长尾效应,放大了这种违规金融活动的影响力,延伸了社会金融风险的传染半径。


传染机制呈现新特点


银行是各类社会金融风险传染的汇聚点。虽然我国的社会融资规模中银行贷款融资的比例在下降,但是银行体系仍处于社会资金运转的中枢,因此各类社会金融风险通过各种渠道向银行汇聚。

一是社会金融风险通过共同客户渠道向商业银行传染。有相当比例的社会金融活动主体或者受众是商业银行的客户,而一旦银行与社会金融活动有共同的受众,风险就很难隔离。比如商业银行给小额贷款公司授信,而小额贷款公司往往以较高的利率转贷于高风险客户,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向民间吸收资金,这样的客户一旦发生风险,自然就会影响银行系统。再比如,有的授信客户挪用信贷资金投向股市、违规证券活动或者其他违规理财平台,一旦发生损失就会波及银行。再比如,一些贷款企业为偿还民间资金或履行对民间融资的代偿义务导致资金链断裂,进而危及到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二是社会金融风险通过资金来源渠道向商业银行传染。从资金来源看,社会金融活动的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来自银行,比如,进入民间融资市场的资金,进行违规证券期货炒作、违规理财的资金有的就是信用卡套现资金或者信贷资金。

三是社会金融风险通过资金交易对手渠道、合作方渠道向银行传染。比如,票据中介操作风险事件必然造成银行的风险事件。再比如,合作的担保公司丧失代偿能力必然会使银行蒙受损失。

四是社会金融风险通过声誉风险渠道向银行传染。比如,如果商业银行不慎为资金违规出境业务提供便利,可能导致监管部门的处罚并产生声誉风险,由此也可能影响其他相关的正常业务。

五是社会金融风险基于特殊的心理渠道向银行传染。比如,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存款,由此形成的挤兑可能蔓延至村镇银行乃至主发起行。

六是流动性冲击及基于复杂交易结构形成的请求权导致社会金融风险向银行传染。当前,个别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理财业务、表外业务的交易结构、交易合约日趋复杂,嵌入了较为复杂的基于一定触发条件的请求权,在此过程中,社会金融主体以相对隐蔽的方式介入,埋下了社会金融风险传染的隐患。同时,由于社会金融活动形成的对流动性的需求可能导致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七是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中的缺陷客观上导致社会金融风险向银行系统传染和汇聚。例如,在不良贷款考核压力之下,有的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会帮助客户进行倒贷,即通过介绍民间融资为客户还款,银行负责人提供一些违规的承诺甚至担保。再如,在不良贷款的压力下,银行与违规的催收机构进行合作,也可能引发声誉风险。

同时,社会金融风险和银行的风险之间存在一个互动关系,一旦社会金融活动与银行的经营行为产生关联,银行的特定行为就成为社会金融风险的触发条件,反过来,此类风险又可能通过社会金融活动得以放大并传导至银行系统。

社会金融风险向银行传染的机制出现了新变化。当前,正规金融的组织体系趋于多元化,而社会金融中介的种类也在增加。在金融系统趋于复杂的同时,社会金融与银行体系的耦合性也趋于强化。不管是否承认,社会金融中介也以各种形式参加到了金融的运行之中,致使社会金融网络的节点更多。在这种情况下,社会金融风险向银行系统传染的机制也在进一步复杂化。

一是社会金融活动以各种形式参加到创新手段、创新产品、创新交易结构、创新商业模式过程之中。使得商业银行与社会金融主体的资产负债表之间形成了盘根错节的连接关系,由此进一步加大了风险传染的隐蔽性。

二是社会金融活动的存在提高了参与者的杠杆率,并且使得杠杆率水平难以判断,同时增加了微观主体资产负债项目期限错配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微观主体资产负债表的脆弱性,使得风险的触发和传染更加具有偶发性。


商业银行阻断风险传染需要新策略


社会金融风险的蔓延的确和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与金融监管和司法制度的健全程度有关。因此,宏观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从宏观上对社会金融风险进行治理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必须从业务管理上进行防控,阻断其向银行体系的蔓延。

强化账户管理与异常交易监测。社会金融风险向银行系统的传染,多数与账户管理行为有关。比如,违规P2P平台的资金归集问题。实际上从账户上是可以看出端倪的。因而,商业银行要防控社会金融风险向银行系统的传递,首先要强化账户管理,不能因为暂时的利益而放松合规要求。一是严格执行各类账户管理、反洗钱管理的合规要求,坚持各类账户开设的基本要求和流程。二是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银行的规章制度,履行存管和托管的义务。三是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对账户行为进行监测。四是强化异常交易监测。当前操作风险的防控中,异常交易系统的作用越来越大。其原理就是将一些风险苗头抽象化为业务规则并植入系统,一旦这种规则被触发就进行关注和追踪。比如,对于信用卡套现的问题,银行可以通过不断地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的识别规则进行监测与跟踪。根据消费习惯和消费路径,在第一时间识别套现嫌疑交易,并进行提示和预警。再比如,对于基于网络平台的异常资金归集,可以通过异常交易系统轻易识别并加以关注。

强化第三方合作管理。目前相当比例的社会金融风险向银行的传染都与第三方合作管理的不审慎有关。当前商业银行强调积极与第三方进行广泛的合作共同构建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因而需要格外注意合作方的管理问题。一是坚决杜绝与各类资金中介进行合作。经过民间融资风暴之后,一些民间融资的主体发现向企业借贷风险较大,因而主要面向银行做转贷过程中的过桥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保函、国内信用证的保证金业务,一些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出于考核压力也有此类需求,二者一拍即合,后果可想而知。二是对担保公司的准入要十分慎重,不仅要考察公司的情况,还要考察其关联方和股东的情况。三是与互联网平台和代销平台的合作要格外慎重,严格对接口进行管理。四是警惕票据中介翻新花样、卷土重来。与票据中介的合作目前基本停止。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的出台,今后票据中介的活动空间进一步缩小。不过也需要警惕其以新的形式进行渗透。五是审慎开展与离职员工担任高管和重要业务骨干的中介机构的合作。六是审慎开展与催收公司的合作,审慎开展代理业务。七是将与各类合作方的合作情况列为检查和审计的重点,进行持续监控。实际上在与各类中介的合作方面,监管部门和总行的政策是明确的,主要是个别分支机构在暗中与一些违规中介进行合作,因此要强化监督。

强化授信客户的管理。一是强化授信业务模式的创新。积极发展供应链融资,深入企业的价值链进行产品的设计。发展交易银行业务,将信贷业务嵌入到交易过程中,发展场景化的消费贷款,这样能够保证授信业务用途的真实性,最大限度地避免挪用。二是合理设定授信方案和条件,避免给社会金融留下可趁之机。三是授信业务全流程管理中要植入社会金融风险关注与防控要素。在调查阶段,要查看客户是否为小额贷款公司、违规网贷、违规理财机构等中介的股东或关联方;要结合其财务报表和资金流水判断是否参与民间融资;消费贷款客户的首付款是否来源于民间融资或者P2P平台等。决不能因为有合作的担保公司就放松尽职调查的标准,更不能倒置第一、第二还款来源。在风险评价与审批阶段,要充分关注、识别客户的社会金融行为。在合同管理阶段,要对客户的参与民间融资等进行约束。在授信后管理阶段,要重点考察其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挪用并流入理财平台等。四是对于委托贷款业务,要对资金来源进行充分调查。有部分社会金融的主体,通过其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发放委托贷款,可能形成对银行的传染。五是严禁将不是同业机构的中介纳入同业管理,进行同业授信。

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及监管制度的变化,社会金融活动的表现形式在不断地演进。社会金融风险传染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日渐成为重要威胁。因此,商业银行的风控部门等应承担起归口管理的职责,将社会金融风险的阻断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牵头对社会金融风险进行系统化研究,将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写入风险政策和制度,形成动态管理。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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