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如何防范税收法律风险

2016-11-13 22:34 779

商业银行对各种涉税行为应慎之又慎,要主动、及时、全面、足额申报各项税种,将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商业银行对各种涉税行为应慎之又慎,要主动、及时、全面、足额申报各项税种,将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税务处罚作为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执法权的典型表现之一,在维护市场秩序、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由于税收的规范性文件繁多、税务核算的专业复杂性以及部分商业银行对纳税行为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成为税务处罚的重灾区。如何依法纳税、防范税收风险成为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14年,某市税务局在对区域内金融机构进行税务专项检查中发现,A银行在2011年至2013年共计少申报、少缴纳税费11982413.15元,少缴税种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某市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文件规定,对A银行处以罚款3247762.28元,并责令其补缴税费11982413.15元。A银行缴纳罚款及补缴税费后,就所聘C会计事务所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尽职履责,造成A银行未能按规定缴纳税款而遭受税务处罚部分向C会计事务所追偿。C会计事务所以签订的合同条款设有赔付金额上限限定为由抗辩,经协商,最终C会计事务所同意返还A银行当年的服务费10万元,并为A银行免费提供税务服务两年。


  案例分析


  从基本案情来看,本案并不复杂,A银行因未按规定缴纳税费而受到税务部门的税务行政处罚,向会计事务所追偿巨额损失又未果。但细究其中原因,却值得深思。


  (一)对依法纳税不够重视,对税务机关在税务专项检查前安排的税务自查缺乏足够的认知。在税务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主动、及时、全面地向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如抵债资产处置时未按规定入账申报、未及时按规定将抵债资产过户登记、少报漏报印花税等。


  (二)对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对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如未按税务机关对金融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调整后的核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导致少缴营业税;未把出售支票等凭证收取的工本费按规定并入营业税,导致申报口径不一致;滥用税收优惠政策,把不属于免税税收优惠的收入混入免税税收优惠范围。


  (三)对银行资产疏于管理,资产过于分散,核算不清晰。如资产登记账簿与权利证照不一致,人为将资产在账面上进行总支行分列归属,造成资产不在房产税征收范围;无形资产科目与递延资产科目下资产未按规定申报;代扣代缴工作不规范等。


  (四)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没有建立完整的申报缴税流程,各环节缺乏监督制约,具体经办岗位职责不明确;选择了对银行业缴税经验不足的会计事务所协助处理税务,在与会计事务所签订合同时过于随意,对合同中的责任限制条款缺乏认知等。


  教训启示


  (一)提高对依法纳税工作的重视程度。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涉税行为构成犯罪行为时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因此,商业银行对各种涉税行为应慎之又慎,要主动、及时、全面、足额申报各项税种,将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二)完善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与外部沟通协调。一是建立完善的纳税申报和税款扣缴机制,用制度办法的形式明确税务工作流程,将具体工作分解至部门、落实到岗位及责任人员。二是持续关注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将最新政策和税务变动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人员,尤其是营改增以后,商业银行更应以此为契机,加强税务工作管理,实现业务发展与税务缴纳的有序衔接。三是加强银行内部财务管理,严格账务处理,在按照会计科目进行资产分类的基础上,从依法纳税的角度分门别类对银行资产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完善各类备查账簿。四是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主动邀请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辅导,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不一致时,应在第一时间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做好税务调整。


  (三)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几个关键点应有基本了解。银行作为纳税人,在依法纳税的同时也应防止税务机关滥用权力,在受到不公正对待时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法定。一切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禁止税务机关的随意性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二是税务行政处罚应公开公正。只有在纳税人具有违法事实的前提下才能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对纳税人处以何种程度的处罚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罪责相适应。三是一事不二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可以防止税务机关滥用行政执法权就纳税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由给予几次行政处罚。四是税务行政处罚不应超过时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构成犯罪的,税款的缴纳没有时效限制。


  (四)提高对税务缴纳等外包工作的风险管控。一是制定整体的外包战略,前瞻性地对外包事项进行选择,逐步扩大外包范围,变被动外包为战略性主动外包。二是参照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制定外聘外包标准、流程,定期、不定期对外部服务提供者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应急预案。三是在与外部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时,应将合同文本交与法务部门严格审核,避免合同陷阱和不合理的限制责任条款,严格外部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作者:山东莘县农商行合规部周正林,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6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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