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资本项目开放更进一步 年跨境收支总额超1亿元的企业可获1亿元/年定额兑换额度
首先从服务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的角度推出系列措施,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风控机制先行先试,以期取得既推进金融改革开放,又有助于改善当前跨境收支和更好地推动金融服务涉外实体经济发展的效果。
首先从服务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的角度推出系列措施,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风控机制先行先试,以期取得既推进金融改革开放,又有助于改善当前跨境收支和更好地推动金融服务涉外实体经济发展的效果。
文 由曦 央行观察专栏作家
经济金融形势不明朗就不敢改革?
恰恰相反!
面对复杂的金融形势,上海自贸区在“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下的开放将会继续笃定前行。
2016年11月5日,《央行观察》从相关渠道获悉,今年下半年,央行上海总部希望能够进一步在“自由贸易账户”的框架下,进一步便利跨境金融服务,来更好的促进上海自贸区和上海科创中心的建设,于是其向央行提出了进一步拓展自贸区跨境金融服务的请示,这份请示近期已经获人民银行总行和外管总局的联合批准,有望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三周年之际正式对外公布。
据悉,新政策针对当前复杂金融形势,拟首先从服务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的角度推出系列措施,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风控机制先行先试,以期取得既推进金融改革开放,又有助于改善当前跨境收支和更好地推动金融服务涉外实体经济发展的效果。
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表示,政策的亮点在对自贸区资本项目的进一步开放。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的政策将允许在分账核算单元内,金融机构为在上海注册的实体企业提供定额兑换服务(金额暂定1亿元人民币/年,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跨境收支情况进行灵活调整),这种服务应对接实体经济的跨境资产负债币种配置需求,目前可以做这项业务的实体企业的条件是,在上海注册、已经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且年跨境人民币收支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兑换所得本外币资金可以存放在分账核算单元内用于保值增值,也可以在金融机构跨境投资金融服务的支持下投资区内及境外相关金融产品。兑换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
这就意味着很多在上海注册的从事跨境贸易和投资的实体企业,将在资本项目可兑换上获得更大的自由。
与此同时,《央行观察》获悉,对海外引进人才、金融服务科创企业、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结算、跨国企业集团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国际贸易和再融资、跨境股权投资业务、“一带一路”和“走出去”企业等主体和业务的跨境金融服务,政策也将有放开。
为了更好的衡量政策可能带来的资本流动情况,上海总部对于政策的出台做了总体效应的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启动上述政策带动的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影响有限。在具体执行上,上海总部已经积累了相对成熟的窗口指导经验,可以平滑资金流动;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总量控制的方式加以约束,以配合总行对跨境资金流动的总体调控需要。
也许您要问,为何选择此刻在上海自贸区进一步开放资本项目?
这个背景其实不难理解。首先,人民币加入SDR之后意味着更多的资本项目开放义务;其次,从国内的货币政策来讲,受困于不可能三角理论,汇率对于货币政策的掣肘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放开汇率浮动、加大资本项目的开放在情理之中,实为“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与此同时,上海自贸区在试点已经进行了三年的情况下,效果不如原本预期的明显,被外界认为是“雷声大、雨点小”,面对其他自贸区的设立,上海亟需获得更进一步开放的政策红利。
因此,央行和上海“一拍即合”。一方希望进一步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另一方则想借由更多的政策红利,来推进自贸区和科创中心的建设。
在刚刚结束的“第三届大梅沙中国创新论坛”上,央行深圳中心支行行长邢毓静不无感慨的表示,“20年了,我想20年前时的金融专家可能都想象不到,20年后我们的人民币还不能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邢毓静的表态释放出了强烈的继续推动改革的信号。
中国的资本项目可兑换之路可谓一波三折。1993年,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提出人民币要成为一种可兑换货币,20年前的1996年12月,中国加入IMF第八条款,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可兑换,但是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却一直因为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的多变而一直延滞,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都减缓了中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进程,然而既便如此,进入新千年之后,QFII、QDII和“开放三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等举措,也在逐步的放开这个大门。2010年,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所开启的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又在客观上促进了资本项目可兑换。
在供给侧改革和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继续推进资本项目开放,表明了央行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决心。
但是读者诸君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这个进一步的政策放开的区域仍然是上海自贸区,这就意味着其需要在“自由贸易账户”下,遵循“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原则。
根据央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试验区内的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开展一部分投融资创新业务;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具体而言,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因经常项下业务、偿还贷款、实业投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跨境交易需要可办理资金划转;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总之,自由贸易账户和境外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体现了“离岸自由”,而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则体现了“有限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