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有可能追缴部分中国进口商品关税
越南财政部2015年8月11日向全国各省市海关下文,就中国-东盟自贸协定(ACFTA)关于第三方发票问题作出统一解释。即对于FORM E原产地证和第三方发票的商品
越南财政部2015年8月11日向全国各省市海关下文,就中国-东盟自贸协定(ACFTA)关于第三方发票问题作出统一解释。即对于FORM E原产地证和第三方发票的商品,如发票由《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以外国家和地区(如中国台湾、香港特区)出具的,则不能享有该自贸协定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如由该自贸协定成员国(如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出具发票,则可以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越南海关总局下文要求各省市海关局按以下规定执行:由中国2011年1月1日前签发的FORM E原产地证的商品,但由《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成员出具的第三方发票可以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根据越方规定,今后通过香港等非《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成员转口的中国商品,即使中国出具合规FORM E原产地证,如没有自贸协定成员出具的发票也将不再能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也不排除越方追查并追缴2011年1月1日以来中国签发的FORM E原产地证,但没有自贸协定成员出具发票的进口商品关税。
资料来源:驻胡志明市总领馆经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