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鹰股份公司“金鹰转债”赎回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金鹰转债”赎回登记日为2009年5月11日,赎回日为2009年5月12日。
2、“金鹰转债”赎回价格为105.00元/张(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利息率3.26%,且当期利息含税,税后为104.348元)。
3、赎回款发放日为2009年5月18日。
4、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金鹰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金鹰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股票自2009年2月19日至2009年4月1日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本公司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金鹰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之前未转股的“金鹰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广大“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110232)”(以下简称“金鹰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12号文”核准,于2006年11月20日公开发行3.2亿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金鹰转债”),代码为“110232”,并于2006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金鹰转债”自2007年5月20日开始转换为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股票简称”金鹰股份”)。
根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披露,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内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公司有权按面值10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在赎回公告中通知)之前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
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再行使赎回权。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1、赎回条件的满足情况
金鹰股份从2009年2月19日至2009年4月1日,已连续30个交易日内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3.57元/股)的130%(4.65元/股),已满足首次赎回条件。
2、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09年5月1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转债持有人。
3、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当提前赎回条件满足时,本公司有权按面值10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金鹰转债,赎回价格为105元(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利息率3.26%,且当期利息含税,税后为104.348元)。
4、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赎回提示公告至少3次(即2009年4月8日、2009年4月9日、2009年4月10日),通知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日当日所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鹰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本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赎回结果和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5、赎回款发放日:2009年5月18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计减持有人相应的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本公司按照价格105元/张(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利息率3.26%,且当期利息含税,税后为104.348元)向在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金鹰转债”QFII持有人赎回“金鹰转债”。
6、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金鹰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
三、咨询办法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
浙江舟山市定海区小沙镇
联系电话:0580-8021228 传真:0580-8020228
联系人:陈曙君、傅缀芳
特此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