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保函的责任分析中
在实践业务中,货代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通常会对外出具保函,这已形成了一种商业惯例。但是出具保函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因此,货代企业需要严格注意保函的形式、内容、范围以及保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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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业务中,货代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通常会对外出具保函,这已形成了一种商业惯例。但是出具保函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因此,货代企业需要严格注意保函的形式、内容、范围以及保证期限。
「 一、基本案情
」
船东A公司承运一批货物,提单收货人一栏中注明“凭指示”,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根据某货代公司B公司为提货人C公司出具的“收货人无正本提单提货保函”,擅自将货物放给C公司。后由于C公司没有支付货款,提单持有人即进出口合同的卖方起诉船东A公司,A公司承担责任后,向海事法院以货代B公司以及提货人C公司为被告提起了诉讼,要求B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货代B公司辩称保函是在接受C公司的提货委托后才出具的,因此,保函不是为他人担保,而是为自己提货所出具,但是货物又不是自己所提,所以B公司不应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提货人C公司无正本提单提货,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权力,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对提货人C公司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 二、法律分析
」
1、保函即为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众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保函人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
2、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汉堡规则第17条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我国海商法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实践中参照以上规定。
3、不同主体出具的保函其性质也不同,如果有第三人出具的保函,可以其到担保作用,如果由债务人自己出具的保函,其实质上是债务人作出的一种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和履行债务的承诺,其不具有担保意义。
本案就货代出具的保函而言,属于担保中的保证。所谓保证根据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货代B公司虽然抗辩称保函不是为他人担保,是为自己提货所出具,而自己又没有提货。但是正是由于其自己没有提货而是由C公司凭借其出具的保函提到的货物,因此,本案保函属于第三人出具的保函,具有担保的作用。
4、应该说保函在实践中是一种商业惯例。一般来说如果不存在欺骗第三分意图时,各国法律都认可有效,这也是一种为了使货物及时流通的变通做法。但是出具保函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因此,货代企业需要严格注意保函的形式、内容、范围以及保证期限。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而你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权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因此,即便货代企业实践需要出具保函,也应该尽量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不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且,货代企业对外出具保函时,要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审查,必要时还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