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新增地方债、中期票据等债券投资品种

2009-04-08 15:371059

 自2005年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来,保险资金债券投资品种再次获得扩容。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下称《通知》),将刚刚开闸的地方债、中期票据等品种纳入其中。

  《通知》增加的保险资金债券投资品种主要包括了:增加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券;增加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的融资工具,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

   《通知》对新增加品种的投资比例也分别作出规定,要求投资有关无担保债券的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5%。对于投资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地方政府债券的比例,则按投资政府债券来管理,可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

  其中规定,投资境内市场发行人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AAA级或相当于AAA级长期信用级别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且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境内市场发行人为其他类型企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行业、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AAA级或相当于AAA级长期信用级别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则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5%,且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

  如果投资香港市场发行人为大型国有企业、具有国际公认信用评级机构评定A级或相当于A级以上信用级别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5%,且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投资同一企业发行的有担保企业债和无担保债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且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20%。

  投资同一企业发行的有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债券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且不得超过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20%。

  国家开发银行转型,也给保险公司投资其发行的债券性质如何确定,带来了新话题。《通知》对此予以明确,规定政策性银行转型之前发行的人民币债券,投资比例按照政策性银行的规定执行,转型之后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则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再确定是按政策性银行还是商业银行的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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