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与放的边缘——43号文后城投债发行政策再梳理
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文件优化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拟取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窗口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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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固收彬法 (ID:gushoubin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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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文件优化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拟取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窗口的相关要求。本文对43号文以来的城投债相关政策及发行情况进行了梳理,以反映后43号文时代的城投债政策的变迁路径及市场影响,供投资者参考。
一、43号文后发改委企业债券相关政策梳理
143号文后发改委收紧企业债券发行
(1)《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
据媒体报道,发改委于2014年8月5日召集部分承销商机构召开企业债风险座谈会,警示企业债风险,表示会对企业债发行主体的资产负债率要求有所提高。9月26日,根据座谈会精神正式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资产质量、融资成本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多个方面新增了城投企业的发债准入审核条件,提高发行主体的资产负债率标准,将企业债发行申报时间间隔由6个月延长至1年。
《意见》还将城投企业发债条件与地方政府负债情况和与当地GDP比例相联系,规定“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区域内城投企业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债务负担的发债申请”,“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
(2)《企业债券审核新增注意事项》
43号文下发后[1],发改委又于10月15日下发《企业债券审核新增注意事项》,为《意见》制定细则,提出了9大类审核内容、23项重点审核事项,并要求申请发企业债的企业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再要求地方政府出具债券偿债保障措施文件,凡未取得批文的企业债,在募集和评级书中涉及政府提供偿债保障措施的内容要对照国务院43号文件进行修改,已取得批文但未发行的债券在发行披露时不要再有涉及政府偿债保障的内容。
文件将《意见》中审核要求进行细化,从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政府性债务监管情况、发行人资产有效性、发行人应收款项情况、担保措施情况、连续发债监管情况、发行人高利融资情况、发行人私募融资情况、信用评级机构编制征信报告、违规行为惩戒措施9个领域进行审核,并要求提供相应的数据。加强审核和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和数据增加了城投企业的企业债发行难度,此后城投企业债发行频率出现较为明显的下降。
(3)《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
2015年2月17日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主要内容有:①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实现企业信用和政府性债务、政府信用的隔离,不能新增政府债务。企业应该主要依托自身信用,完善偿债保障措施。②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建设-移交(BT)协议收入和政府指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暂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③鼓励企业通过以自身拥有的土地抵押和第三方担保抵押等多种形式作为征信措施,进一步增强偿债保障。④鼓励各地结合PPP和创新预算内投资方式,积极研究扩大项目收益债、可续期债券等创新品种规模。该文件继续延续了43号文以来对于城投企业发债的严格管理。
2稳增长压力增大,发改委放宽企业债发行条件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大,发改委在对相关领域发行债券出台了支持政策并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城投企业发债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政策有:
(1)2015年3月底、4月初,发改委出台了4个专项债发行指引,加大企业债券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和城市停车场建设领域的支持力度,以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
(2)5月中旬,媒体报道发改委出台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2],推出了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项目收益债券,并在7月29日正式公布了《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3)430政治局会议之后,各类稳增长政策(国办40号文、42号文)密集出台,发改委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以下简称“1327号文”)及其补充说明,使得地方平台一定程度上松开43号文的紧箍咒,减少了地方平台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的限制。
(4)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以下简称“3127号文”),进一步放松城投平台的融资限制。简化申报程序,豁免发改委复核环节及放宽符合条件的发债企业数量指标限制等措施相继实施。
3四类专项债券相关规定
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发改委在2015年3月底、4月初出台了四类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四类专项债券是在发改委企业框架下的局部创新品种,不属于财政范畴专项债券。
发行四类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鼓励“债贷组合”增信,并优化各类品种方案设计。对于发行主体限制有巨大突破,城投类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发行限制均有条件放开,且明确条件符合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对于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及养老产业专项债券3类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
①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②“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③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④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对于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将《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原则上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5%;主体评级达到AAA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80%。
对于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鼓励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41327号文相关规定及补充
2015年5月25日,发改委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以下简称“1327号文”)鼓励优质企业发债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包括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主要内容有:
(1)符合特定条件和投向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①满足一定债项评级的,募集资金投向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评级要求为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使债项级别达到AA+及以上的债券。
②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专项债券发行不受债项评级要求限制。
③县域企业发行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优质企业债和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突破原先县级主体必须是百强县才能有1家平台发债的限制。
(2)放宽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要求
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65%和75%;主体评级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0%和80%;主体评级A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5%。
(3)修改净利润要求计算口径,提高募投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
针对债券发行要求“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1327号文规定可按照“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孰高者测算净利润指标。并将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70%。
(4)提高债券余额占GDP的预警线,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与地方债务率和预算收入脱钩
1327号文将原先规定的“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调整为不超过上年度GDP12%。并规定符合43号文且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企业发行债券不再与地方政府债务率和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挂钩。
(5)简化企业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程序
1327号文简化了募集资金投向改变的变更程序,增加了债券募投方向的灵活性。
1327号文规定发债企业如需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其他符合国家鼓励方向的项目建设,应发布公告说明相关情况。如没有持有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及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向债权代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则发债企业直接向相应部门备案后实施变更。
(6)鼓励企业发债用于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建设
鼓励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和实体化运营的城投企业通过发行一般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用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建设。
地方城投平台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并以项目运营主体名义发行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6月19日,发改委下发《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中,对于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并满足一定条件的发债企业放松了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和资金投向的限制。
《补充说明》还允许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偿还为在建设项目举借且已进入偿付本金阶段的原企业债券及其它高成本融资;符合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在建募投项目具有稳定收益,或以资产抵质押、第三方担保等作为增信措施;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不低于原有评级;新发行债券规模不超过被置换债券的本息余额。
5项目收益债相关规定
发改委7月29日印发的《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所指的项目收益债券,是指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1)发行主体范围放宽,对于非公开发行实施主体存续期、盈利、净资产未做要求
项目收益债发行主体可以是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项目实施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仅承担发债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特殊目的载体。
非公开发行框架下取消一般企业债对成立年限、三年平均利润足够支付一年利息、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等要求,使新建项目公司或SPV发债成为可能。
(2)明确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项目收益
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明确了项目收益债券是以项目的现金流为支持,项目公司起到SPV的作用,这和传统的企业债以企业整体现金流作为偿债来源有所区别。
项目收入可以包含财政补贴,但要求财政补贴应逐年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经人大批准,未来还需纳入政府的中期财政规划,且财政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置换其他债务
债券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募投项目建设、运营和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4)要求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建立风险约束机制
除债券资金之外,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需符合国务院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有关要求,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足额及时到位。
要求落实资金来源有助于建立项目风险约束机制,控制企业投资风险和项目债务风险。
(5)建立差额补偿和增加外部担保,辅之以加速到期条款,降低债券投资风险
《暂行办法》要求项目收益债应设置差额补偿机制,差额补偿人负责补足偿债资金专户余额与应付本期债券本息的差额部分。在此基础上,项目收益债券也可以同时增加外部担保,对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加速到期条款使得出现启动加速到期条款的情形时,可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券本金。这些增信措施和条款能减低债券的投资风险。
项目收益债还需要设置严格的账户管理机制,进行分账管理。项目实施主体在银行设置债券募集资金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偿债基金专户,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券的募集资金、项目收入资金和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在去年发行的首单项目收益债“14穗热电”中差额补偿机制账户分账管理已有体现,但未设置外部担保人。
(6)发行方式可公开或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不强制要求主体评级
项目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后,可在国家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流通,交易场所扩大至交易所。
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及以上,无强制要求主体评级。
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按照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7)非公开发行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且存续期内不得转托管
公开发行的可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流通。非公开发行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且存续期内不得转托管。
(8)设定项目财务效益评价的收益率指标
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应大于8%。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债券存续期内财政补贴占全部收入比例超过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低于6%。
63127号文相关规定
2015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以下简称“3127号文”)。3127号文旨在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主要内容如下:
(1)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
3127号文简化了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申报材料方面,企业债券申报不再要求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包括土地勘察报告,当地已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占GDP比例的报告等)、募集说明书摘要、地方政府关于同意企业发债文件、主承销商自查报告等材料,改为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信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企业债券的审核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就债券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开展技术评估,债券应在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国家发改委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豁免信用优良企业发债国家发改委复核环节
3127号文对于信用优良企业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发行和交易的债券豁免国家发改委复核环节。在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主要对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审核后由国家发改委直接核准。豁免复核环节的条件包括:
①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
②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
③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3)放宽符合条件的发债企业数量指标限制
3127号文规定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域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4)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及创新品种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发债
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行的债券以及创新品种债券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发行债券(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行出具转报文件),第三方技术评估时间进一步缩减至10个工作日。
创新品种债券包括“债贷组合”,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
(5)增强债券资金使用灵活度,提高使用效率
3127号文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鼓励商业银行承销以“债贷组合”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支持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建设,闲置的部分债券资可用于保本投资、补充营运资金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
允许债券资金按程序变更用途。但对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债券资金,确需变更用途的,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征求省级住建部门意见后,由发行人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6)做好企业债券偿债风险分解
要求规范开展债券担保业务;鼓励融资性再担保机构承担企业债券再担保业务,进一步分解债券偿债风险。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金注入、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新设立的或已有的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做大做强;鼓励保险公司等机构发展债券违约保险,探索发展信用违约互换,转移和分散担保风险。
(7)不受理空壳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债申请
要求城投公司切实实行市场化、实体化运营,建立与政府信用的严格隔离。对不具备自我偿债能力的空壳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债申请不予受理。对连续多次发债及区域城投公司发债较多的,要加强诚信考核和信息披露,强化风险监测控制。
严禁政府担保或变相担保行为。市场投资者依据城投公司债券自身信用状况自行承担投资责任。
[1]43号文于2014年10月2日在中国政府网正式对外公布。
[2]实际上发改委财金司仅以公函的形式下发地方发改委,并未正式公布。部分地方发改委有公开,全文可参见阜阳市发改委官网链接:http://www.fgw.fy.gov.cn/DocHtml/1/2015/5/25/837756123065.html
二、43号文后交易所债券相关政策梳理
1中证登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
2014年12月8日,为配合43号文精神,中证登发布《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以下简称“149号通知”),核心内容是逐步取消债项未达到AAA的企业债券的质押回购资格,后续是否恢复取决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甄别结果,只有纳入地方政府债务范围的企业债才能够恢复回购资格。
根据149号通知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暂时不受理新增企业债券回购资格申请,已取得回购资格的企业债券暂不得新增入库。按主体评级“孰低原则”认定的债项评级为AAA级、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主体评级为AA级的,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的企业债券除外。
地方政府性债务甄别清理完成后,对于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与专项债务预算范围的企业债券,继续维持现行回购准入标准。
对于未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与专项债务预算范围的企业债券,中证登仅接纳债项评级为AAA级、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主体评级为AA级的,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的企业债券进入回购质押库,不符合规定的已入库企业债券,中证登将采取措施,分批分步压缩清理出库。
149号通知的实施将影响部分企业债的质押资格和流动性,使得投资机构面临强制去杠杆的风险。此外,按照《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以下简称“351号文”)规定,清理甄别结果由省级财政部门于2015年1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因此理论上清理甄别工作截止日期为1月5日。
2新公司债相关规定
2015年1月16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且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较于早前施行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扩大发行主体范围
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2)丰富债券发行方式
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
(3)增加债券交易场所
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
(4)简化发行审核流程
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以简化审核流程。
(5)实施分类管理
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两类,并完善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
(6)加强债券市场监管
强化了信息披露、承销、评级、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管要求,并对私募债的行政监管作出安排。
(7)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
完善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并对契约条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导性规定。
但是《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此后证券业协会在2015年4月23日发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也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纳入了负面清单。
据媒体报道,在实际操作中,证监会对已经退出银监会平台名单的类平台公司有所放松,并于去年7月底制定了相应的甄别标准:
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发行人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一是被列入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监管类);二是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入与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占比平均超过50%,且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与营业收入占比平均超过50%。
3类平台公司债发行条件收紧
2016年9月2日,媒体报道证监会与上交所确认提高类平台发行公司债的门槛。对于类平台——不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名单上,但具有融资平台公司特征的主体,证监会要求其不得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并需结合营业收入及现金流来源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市场化运营机制,其中重点关注发行人来自地方政府收入占比情况,规范企业融资行为,防范债券市场风险。
上交所对地方融资平台的甄别标准进行了修订,(1)将“双50%”(最近三年政府的现金流入及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比均超过50%)调整为“单50%”(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超过50%)。(2)调整指标计算方法。发行人计算政府收入占比,除了可采取报告期内各年度政府收入占比的算数平均值外,也可采取“加权平均法”(各年度源自地方政府的收入总额/各年度营业收入总额)。
总体来看,此次政策提高类平台发债的门槛,对于主要依赖于政府BT代建等业务的发行人再融资会受到影响。
三、43号文后交易商协会相关政策梳理
1交易商协会加强管理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
交易商协会2014年12月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总体原则是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募投项目应为具有经营性现金流的非公益性项目,并明确规定要参考审计署、银监会以及财政部的融资平台名单,并以此进行排除。文件规定了主承在承销城建融资企业债券时需要调查的11项内容,新增了平台资格、债务甄别、与政府相关的市场化安排、财政性资金流入、补充三年内审计结果等内容,并完善了《地方政府说明性文件要点》。
2交易商协会放松城投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口径
据媒体报道,在2015年2月26日交易商协会与主承销商的通气会上释放出协会放松城投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口径的信号,此次协会放松的主要有几个方面:(1)额外出具说明的主体范围有所松动;(2)募集资金用途也进一步放松,项目贷款和银行贷款均可。
如果注册发行企业在2013年债务审计名单内、银监会名单内及2013年审计后有新增纳入政府偿还责任(简称“一类债务”)的需要额外出具说明;而企业在名单内,但申请注册时已无存量债务纳入一类债务,以及关联企业(子公司或担保公司)在名单内但发行企业不在名单内的可在注册发行材料中进行披露,并由主承销商出具专项尽职调查报告。
在募集用途方面,可用于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对于募投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缺口有一定要求;另外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严格限制不可以用于偿还甄别为一类债务的银行贷款;用于偿还的银行贷款为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另有特殊规定。
协会明确规定支持注册发行融债务融资工具支持重点领域建设,如轨道交通、水利项目等;另外要求在发行材料中,协会要求发行人要提示风险,而且进一步澄清,发行人举债不造成地方债务新增。
3交易商协会优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则
2016年9月2日,媒体报道交易商协会进一步优化注册发行工作流程、优化募集资金用途等,同时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提高发行窗口选择灵活度
新规则指出由于目前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发行合规水平已有大幅提升,流动性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为提升发行企业便利,维护市场平稳发展,拟取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窗口的相关要求。
(2)优化募集资金用途范围
新规则按照“实际需求、风险可控、信息披露”的原则,综合企业经营、财务、评级等情况,分类施策,优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具体措施如下:
①优质企业发债可用于偿还各类信用债券及金融机构借款等。
②行业竞争力不强、资产负债率较高、经营财务状况一般、市场认可度不高的企业(指参考外部评级AA级以下)注册发行额度按全口径计算公开发行各类债券,并加强其募集资金用途范围的管理。
③研究探索募集资金“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将国家行业或产业政策限制的、募集资金违规或违反约定使用的企业列入负面清单,控制其募集资金用途及金额;建立募集资金分类信息披露机制,探索募集资金专户机制,强化募集资金信息披露及后续管理。
(3)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发行规则
①新规则对于经济基础较好、市场化运作意识相对较高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支持这些地区下属的区县级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②简化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注册要件,提高注册工作效率。进一步简化注册要件政府出函相关要求,相关信息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发行材料中体现。
③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信息披露表》,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信息披露工作,以督促发行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地体现城建企业的真资产、真偿债、真现金流等“六真原则”。
四、43号文后城投债发行特点
城投债的大量发行发行始于2008年大规模刺激计划之后,2012年平台贷款受到监管之后,城投债的发行规模开始逐渐增大,2016年3月当月发行规模逾3300亿。43号文之后,城投债的发行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143号文之后城投债的发行一度大幅下滑
43号文之后,2014年10月-2015年2月,城投债的发行大幅下滑,2014年12月、2015年1月和2月的新发行规模均在800亿以下,直到3月之后城投债发行量才有所恢复。
2企业债发行比重大幅下降,协会债务融资工具比重升高
43号文以来,共发行各类城投债3200余个,规模总计约3.28万亿。值得注意的是,尽管3月份至8月份每月的城投债发行又上升到1000亿以上,但是债券类型与之前有了很大的变化。
由于43号文之后发改委放缓了企业债发行申请审批,企业债在新发行城投债中的比例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城投债发行中企业债占比由2012-2014年的平均39%的占比下降到2016年8月末的18.43%。
以中票、PPN、短融、超短融为代表的交易商协会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比重迅速提高。交易商协会政策的放松使得城投债发行量在经历了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的下降后,在2015年3月起迅速回升。协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总额从2015年2月的117亿上升至2016年9月的1168亿,占8月城投债发行总额的近70%。
32016年公司债发行占比上升
2016年新发行的城投债中,公司债的占比明显上升,占城投债发行量的26.64%,交易商协会的债务融资工具占比仍超过50%,是城投公司重要的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