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资管背景下银行不良资产清理新方式
在新常态下,随着不良资产规模和处置难度不断增加,商业银行必将逐渐加大转让处置的力度。
来源:银通智略
一、新方式分类
1、不良资产通过信托、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通道实现出表
通常情况下,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后,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同时信托或基金子公司发起成立一个资产管理计划或理财计划;该种计划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或理财产品,由商业银行的资金认购,出于规避监管的目的,二者中间可能还要嵌套其他资管计划;最后,信托或基金子公司利用募集资金收购不良资产包,帮助商业银行实现不良资产出表。资产管理计划或理财计划募集资金的“投资收益”完全取决于不良资产的现金回流情况,实际是商业银行减少的不良资产处置损失。因此,不良资产风险仍然在银行端,信托或基金子公司仅仅充当通道角色。除去占用自有资金的成本以外,这种出表方式产生的成本很低,银行支付的通道费等固定费率约在千分之一左右,但在名义上降低了不良率,相比传统转让方式减少了资产打折损失。
在江苏银行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之前,信托公司已在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有所尝试。兴业信托与中国银行合作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为3.01亿元,其发行标志着自2008年以来一度暂停的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正式重启;光大信托也尤其重视特定资产证券化,自去年5月份以来,光大信托与多家金融机构就不良资产证券化和特定资产证券化业务成功实现了市场发行,先后落地近百笔业务,目前资产证券化规模300多亿元。
光大信托在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后,备案了一只不良资产处置基金,主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存量不良资产问题,光大信托也会与AMC合作收购一些市场化不良资产,完善盈利模式。
2、不良资产通过对接其他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实现出表
从整个行业来看,一边是商业银行不良率攀升,不良资产亟需出表;另一边则是理财资金迫切寻求相对高收益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由于理财资金不能直接对接信贷类资产,于是产生了一种在同业间转换不良资产的出表模式:首先,A银行通过设立券商定向资管计划,资金端对接本行的理财资金;其次,B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不良资产包,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包的受益权转让给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同时,B银行通过与该券商资管计划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将不良资产包的受益权收回并向券商定向资管计划支付固定利息,也就是支付A银行理财资金的本息。表面上看,B银行的不良资产已经转给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但处置受益权经过资产管理通道又重新回到B银行手中。由于B银行必须按期支付A银行理财资金的本息,最终的风险状况仍然取决于B银行自行处置不良资产产生的现金回流情况。商业银行除了向券商资管计划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固定的通道费用,还要支付同业理财资金的利息。这种出表方式本质上是利用商业银行的信誉进行理财资金的同业拆借,只是一种让不良风险延后暴露的手段。
今年3月份,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文),对这类银行与各家券商资管通道进行不良资产结构性转让的“通道类”行为,首次采取了明文形式的限定性约束。意味着,资产管理公司(AMC)为银行处置不良提供通道的做法将受到限制。
3、不良资产通过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实现回收处置
不良资产证券化首先需要商业银行通过实施一定的信用增级设立特别目的机构(SPV);然后,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该SPV,实现出表:接着,通过承销商采取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发行基于SPV所持有不良资产的证券,以募集的资金作为SPV收购不良资产的对价支付给商业银行,从而完成整个操作流程。商业银行不需要支付通道费用,但需要向承销商支付承销费用和财务顾问费以及信用增级的费用,并核销因募集资金额低于账面价值产生的损失,实现不良资产的真正剥离回收。目前,共有27家银行获得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资格;中行首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已进入评级阶段,由中债资信和联合资信两家评级公司共同参与评级,计划发行规模预计在80亿元左右。
目前,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创新举动颇多,上述案例中的建行、交行ABS均为此类创新。
4、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此外,由于银行业资产质量压力持续攀升,在不良ABS接连发行的同时,另一种转让不良信贷资产的方式也已启动。近期,江苏银行与华能贵诚信托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也为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开辟了一种新的渠道。
(1)定义
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监管要求以所持不良资产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作为流转标的,经银登中心备案登记后进行转让,并由受让方继受的业务,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为银行依法合规地化解不良资产开辟了新的渠道。
(2)监管
目前对信贷资产收益权流转的监管要求具体体现为2016年4月28日下发的“82号文”(即《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82号文”适用范围既包括正常资产的收益权转让,也包括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据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市场调研的结果,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不良资产可能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更有吸引力。
8月初,银登中心正式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其中,对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行为予以严格的规定。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目前,第一批127家可参与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试点机构的名单已经划定,包括多家银行和信托公司。首批试点被江苏银行拔得头筹。
(3)不良资产证券化VS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不良ABS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最明显的区别是发行平台不一样。建鑫和之前在公募市场发行的产品类似,都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江苏银行这单是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发行的。在公募市场上发行的规模比较大,入池的户数比较多;而后者的规模相对较小。
5、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
自2012年淘宝网推出网络司法拍卖不良资产以来,“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快速发展。网络化的不良资产处置基于互联网的“价值发现”和“市场发现”功能,能够对错配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新的可能解决方案。但目前“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缺乏相应的业务资质、目标客户的定位不清晰、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不良资产处置作为非标准化业务仅依靠平台线上化操作难度大等问题。
二、特点分析
1、从微观层面来看,大资管处置模式主要是资产转换手段。
按照各自的短期目标,可将以上处置手段分为两类:
资产转化类处置方式和资产变现类处置方式。前者只是一种过渡手段,商业银行通过支付通道费用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出表,确保资产账面价值当期不贬损;在出表期间通过处置清收产生的现金回流来抵补最终核销不良资产时的损失。因此,从商业银行的系统性安全来看,不良资产实际没有被剥离回收变现。后者对应的是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选择的一种不良资产直接变现方式,尽最大可能收回现金,在当期确认损失,消除风险,实现名义上和实质上剥离。但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用受到一系列限制:
首先,资产证券化要求基础资产池中的资产必须高度分散,符合这一条件的不良资产非常少,基础资产池难以构建;
其次,不良资产的现金流不易预测,资产的回收时间和回收率不确定,相关的会计、税务以及包括信息披露在内的监管法规等落后于业务发展,导致评级、定价和估值难度大;
再次,当前的刚性兑付迫使商业银行为次级产品寻找收益担保,提高了发行成本。
因此,商业银行借助大资管进行的不良资产处置仍然以资产转换为主,从表内转到表外,由当期核销变为清收后核销,降低不良率和不良资产处置损失。
2、从宏观层面来看,这些处置模式都是围绕不良资产处置所产生现金流的重新分配展开的博弈。
从政策层面看,银监会多次指出,未来要进一步放宽不良贷款核销条件,合理扩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和减免的自主权,并尽可能同步调整呆坏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上亦明确提出,要推动商业银行落实不良资产处置政策,加大产能过剩行业呆坏账核销力度。
现有的几种大资管处置方式几乎都是商业银行通过支付通道费用在粉饰报表、拖延时间的同时试图最大限度地获取不良资产处置所产生的现金流,通道各方只能获得微薄的通道费等固定收益;在通过同业拆借出表模式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挥的也只是通道作用,获得的收益大大低于传统的不良资产包买断模式。这说明,商业银行正通过借助大资管时代几乎无所不在的通道,最大限度地回收不良资产处置清收产生的现金流,将自身损失降到最低。
从政策层面看,银监会多次指出,未来要进一步放宽不良贷款核销条件,合理扩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和减免的自主权,并尽可能同步调整呆坏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上亦明确提出,要推动商业银行落实不良资产处置政策,加大产能过剩行业呆坏账核销力度。从政策走势来看,处置不良贷款的未来方向,很可能是把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行业务组合起来,让银行参与到企业投资并购、重组,把原本无效的社会资源通过重组整合提升其社会效益。
三、影响分析
总体来看,在银行不良资产市场上,大资管模式更多地发挥了通道作用,为不良资产由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提供了更多手段。结合分析,至少会产生以下的影响:
(1)大资管处置模式增强了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自主性。
首先,商业银行获得了更多隐藏不良资产的手段,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紧迫性下降。通过支付通道费用,商业银行借助资产管理计划作为通道实现会计出表,为不良资产的处置清收争取到了两到三年时间,尽最大可能回收现金流,减少损失。虽然银行不良资产逐渐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但是,由于获得了时间缓冲,银行往往不愿意贱价出手,导致今年不良资产包转让招标大量流拍。
其次,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交易对手明显增加,选择余地大增。根据财政部文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10笔以上批量转让应该定向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含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因此,如果商业银行以少于10笔不良资产组包,就可以直接转让给信托计划或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具有业务资格的企业。
再次,在处置模式上,降低了对传统处置方式的依赖,不良资产证券化将是大势所趋。之前,不良资产出表只有核销和打包后以折扣价出售给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两种方式,前者意味着100%的损失;后者折扣率很低,商业银行同样承担巨大损失。目前不良资产证券化受到的限制较多,但由于其固有优势,随着金融改革的落地将逐渐成为不良资产的主要处置方式。
(2)大资管处置模式有可能为银行不良资产市场引入更多处置主体。
首先,在实现会计出表、暂时规避了不良率的监管限制之后,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清收方面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相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在对本行产生的不良资产清收方面具有巨大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商业银行对自身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资产情况知之甚详,甚至无需开展尽职调查;由造成资产不良的客户经理进行催收,人员费用也大幅降低;同时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和规模优势也有利于引进其他处置技术。
其次,客观来看,不良资产市场潜在的巨大规模为其他处置主体的进入提供了机会。在资产规模上,按照大资管导致的混业经营趋势跨业比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规模偏小,属于中小型金融机构;从发展趋势来看,金融不良资产规模极有可能迅速膨胀,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有资本规模根本无法独力承接;因此,具备综合经营处置能力的商业银行和信托、证券、基金子公司等作为处置主体进入将不可避免。
注:本文摘自银通智略报告《投资银行时代》(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