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tech监管的美国实践
近年来美国Fintech行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其基本业态可分为网络借贷、虚拟货币、数字化投顾等,对高科技企业所带来的技术冲击予以回应。
文/孙爽
1、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无异议函
2016年2月18日,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CFPB)发布了《CFPB创新细则》来促进对消费者有利的创新。该文件包含了《无异议函细则(Policy on No-Action Letters)》,其出台目的是为创新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推出降低来自监管层的政策风险。无异议函的申请人需提供关于其产品与服务(下文统称为“产品”)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能为消费者提供的有别于市场上现有产品的便利;
(2)对消费者造成的有别于市场上现有产品的潜在风险;
(3)能为消费者提供的降低成本和减少风险的保障措施;
(4)能让消费者充分地了解其条款、特征、成本、价值和风险;
无异议函的出具是一种事前认可机制,它不接受已经正式推出的产品的申请,也不接受没有明确推出时间表、只是停留在设想阶段的产品的申请。
2、货币监理署:支持负责任的创新
2016年3月31日,美国全国性持牌银行和联邦储蓄协会的监管方——货币监理署(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发布了《货币监理署:支持联邦银行系统负责任的创新》白皮书(下称“白皮书”)。
白皮书在序言中坦承,“在银行持续创新的同时,金融科技迅速而引人注目的前进正在颠覆传统银行的生意。”不过,白皮书认为,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可以通过“富有战略性和审慎”的合作获得双赢。具体而言,银行可以获得非银行机构的创新技术,非银行机构可以获得银行的资金来源和体量巨大的用户基础。
白皮书眼中的“负责任的创新”是“创新或改良金融产品、服务和流程,以符合成熟风险管理以及银行整体商业战略的方式,满足消费者、企业和社区不断变化的需求。”
白皮书定义出八条原则以指引其金融创新评估框架,具体来说,针对的主体主要是金融科技公司的原则是:支持负责任的创新、鼓励普惠金融创新、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促进安全运营和鼓励银行将负责任的创新纳入战略规划;
针对的主体主要是OCC自身的是:培育支持负责任创新的内部文化、发挥自身经验和专长、通过官方的宣传活动(如论坛、会议、工作坊等)不断推进行业内的对话以及与其他监管方(如CFPB)进行协作。
OCC在白皮书中提到其考虑成立关注金融创新的办公室,来在机构向其提交关于创新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正式申请之前审查这些创意,OCC也会考虑让现有的某个部门承担这一职能。
此前,2015年8月,OCC即宣布将研究一套综合的框架以提高其鉴别和理解金融服务领域创新和风险、以及理解消费者需求的能力。
OCC并不拥有对州立银行的管辖权,但是从业机构仍需密切关注OCC白皮书,因为美联储(Federal Reserve System,Fed)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FDIC)或会沿用白皮书对Fintech和网贷的监管精神。
1、网络借贷
或许是出于巧合,LendingClub欺诈事件曝出的第二天(2016年5月10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题为《网贷的机遇与挑战(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in Online Marketplace Lending)》白皮书。该白皮书的主要内容是网贷的定义、模式、市场规模、产品类型、网贷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网贷平台的优点与缺点等等。
它肯定了网贷平台的创新之处,例如,拓宽了融资渠道,利用数据和建模技术来承销贷款是一种创新。
该白皮书还用大量篇幅阐述了对网贷业务的质疑,例如,它认为网贷是在利率低下、失业率降低、整体信用状况稳固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然而,网贷未经历一个完整的信贷周期的检验,近期消费贷款坏账率和欠账率双双走高,万一信用状况进一步恶化,人们担忧网贷平台的风险会陡增。该白皮书还提出网贷二级市场欠发达、透明度不够高、对小企业借款人的保障不够等问题。它还为网贷平台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它反应的不仅是美国财政部的观点,事实上,财政部在撰写它时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联邦贸易委员会、货币监理署、小企业管理绝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进行了咨询和交流。
此前,在2015年夏天,财政部就对外发布了一份题为“关于通过网络借贷拓宽融资渠道的公开意见表(Request for Information,RFI)”来收集业内人士的意见。
2、虚拟货币
2015年,纽约州金融服务管理局(New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NYSDFS)推出“比特许可”(BitLicense)监管政策,该许可的全称是虚拟货币活动商业许可证(business license of virtual currency activities)。该政策仅适用于发生在纽约、或与纽约居民有关的活动。
该政策将以下任一商业活动认定为虚拟货币商业活动:进行虚拟货币转账(除非转账的目的用于非金融用途,并且转账金额不多于一个虚拟货币的面额);存储、扣留或控制他人的虚拟货币;将买卖虚拟货币当作生意;将交换虚拟货币当作生意;控制、管理或发行虚拟货币。
不过,以下两种活动被排除在虚拟货币商业活动的定义之外:制造或者传播与虚拟货币有关的软件本身;商家和客户只是利用虚拟货币买卖商品、买卖服务或投资。
该政策从2015年8月8日开始生效。2015年9月,首张Bitlicense被发放给创业公司Circle(该公司全名为Circle Internet Financial)。2015年10月,TheoChino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出质疑,他认为NYSDFS无权对“虚拟货币”进行定义,因此除非有纽约州法律的支持,其不能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
此前,2014年7月17日,NYSDFS公布了该牌照的虚拟货币监管框架提案。经延长后,该提案的评议期截止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
另外,2014年3月25日,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发布了2014-21一般税收细则,该细则规定可以替代真正货币使用的虚拟货币(简称“可转换虚拟货币”)被视为一种财产,要被征税。如果在实物交易中使用虚拟货币支付,需要被征收营业税。由于虚拟货币被视为无形资产,而无形资产的购买或使用不征收营业税,交易的一方收到可转换虚拟货币不会被征收营业税。
3、数字化投资顾问
2016年3月,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FINRA)出台了《对数字化投顾使用的指导意见(Report on Digital Investment Advice)》,其并非正式法规,但对数字化投顾有前瞻性指引作用。
该文件中的“数字化投顾”是指在投资管理服务中支持以下一项或多项核心功能的软件:客户档案创建、资产配置、投资组合选择、交易执行、投资组合重设、投资损失避税和投资组合分析,其使用者分为金融从业者和普通客户两种。
该文件的出台目的是提示证券经纪商应该遵循的合规要求,不能完全依赖工具替代必要的专业知识,需要根据客户需求做出合理的投资建议,同时分享数字化投顾在技术管理、投资组合创建以及减少利益冲突方面的实用案例,另外也提示投资者使用数字化投顾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此前,在2005年FINRA颁布了《投资分析工具使用规章(Requirements for the Use of Investment Analysis Tools)》,允许证券自营商将投资分析工具直接提供给投资者。此后,在线资产管理服务规模迅速增长。
对Fintech出台针对性监管文件的监管机构还并不多,而且多数停留在框架指引上,细则较少,可以说,监管当局对Fintech业态仍处于观望阶段。
从内容来看,上述监管文件体现出了美国监管当局对Fintech的如下态度:
1、核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这要求创新型机构对自身会对消费者造成何种风险以及为了降低这种风险会做出何种保障措施进行信息披露,CFPB无异议函的申请要求体现出了这一点。这是由于消费者在资源、专业能力等多方面相较于机构处于弱势地位,人们对监管责任的共识即是其核心应该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鼓励创新。OCC还对“负责任的创新”进行了定义。
3、鼓励辖内机构与创新型机构合作。监管方认为辖内机构应该加强创新,还认为其通过与创新型机构合作获得双赢,OCC的白皮书体现了这一点。
4、对自身体系应培育鼓励负责任创新的文化拥有高度自觉。《货币监理署:支持联邦银行系统负责任的创新》发布的八条监管指引原则有四条基本上是对OCC自身的要求鲜明地体现出了这一点。(完)
文章来源:零壹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