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姿势!中国版CDS相关业务规则正式发布
9月23日消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的公告。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9月23日消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的公告。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9月23日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以下为公告全文:
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信用违约互换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属于一种合约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第三条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开展信用违约互换交易时应确定参考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司、合伙、主权国家或国际多边机构),并应根据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等债务确定方法确定受保护的债务范围。在现阶段,非金融企业参考实体的债务种类限定于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扩大债务种类的范围。
第四条
信用违约互换产品交易时确定的信用事件范围至少应包括支付违约、破产。根据参考实体实际信用情况的不同,可纳入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潜在加速到期以及债务重组等其他信用事件。
第五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服务实体经济 交易商协会务实推动信用衍生品创新
记者 李光磊
银行间市场风险管理工具箱又添“新利器”!
9月23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修订后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信用联结票据等四份产品指引。
伴随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改革措施的深入推进,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事件逐渐增多。在这种大背景下,市场参与者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不断增加。交易商协会顺应市场需要,进一步推动了信用衍生品创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方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推出,有利于提早监测和市场化地处置风险,进入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工具的推出,有利于各类投资者管控自身风险,进而会吸引更多投资者尤其是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助于更多资金通过债券市场进入实体经济,防止”脱实入虚“。”一位接近交易商协会的相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事实上,早在2010年10月,交易商协会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组织起草发布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推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两项产品,填补了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空白。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产品推出后,协会不断通过多种方式推动市场发展。
上述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当时交易商协会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最基础的单个债项做起,开创了国内债券衍生产品市场的先河。但由于2015年之前,债券市场的刚性兑付特征显著,违约案例不多,市场投资者对于风险缓释工具的需求没有真正起来。而今,时移世易,伴随违约概率的提升,市场需要更多的风险管控工具的出现。”
从市场层面来看,《业务规则》的修订发布和相关创新产品的推出,对于丰富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完善信用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为投资者提供信用风险保护和对冲工具,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二是有助于完善信用风险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市场信用定价水平。三是促进市场参与者主动管理信用风险,提高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能力。四是实现信用风险的合理配置,维护宏观经济金融稳定。
据记者了解,修订完成后的《业务规则》包括七章三十九条,分别包括总则、参与者、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交易清算、凭证类产品的创设备案、信息披露及报备、风险控制与管理、附则等章节。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信用联结票据的产品指引,明确具体产品的管理要求。
具体来看,首先,“推产品”,在原有的两项产品基础上,推出信用违约互换、信用联结票据两项新产品。信用违约互换是盯住参考实体相关债务的信用风险,由卖方为买方提供风险损失保护的双边合约;信用联结票据是附有现金担保的信用违约互换产品,投资者购买信用联结票据,在未发生信用事件时取得本金的利息和信用违约互换保费的双重收益,在发生信用事件时用认购的本金向发行主体进行担保赔付。
其次,“降门槛”,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市场进入门槛。《业务规则》将原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参与者的资质门槛要求调整为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两类,核心交易商包括金融机构、合格信用增进机构等。一般交易商包括非法人产品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等。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一般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
再次,“简流程”,保留凭证类产品的资质要求,同时简化创设流程。《业务规则》对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和信用联结票据等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产品,保留原有创设机构的相关要求,同时简化创设流程,取消专家会议制度,由创设机构自主创设产品,协会对创设产品的披露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后,由投资者自行认购并在二级市场交易流通。
最后,“调框架”,建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管理“大规则+子指引”的伞形框架。将原“指引”名称修订为“规则”,沿用原指引的章节设置,明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大的管理框架,再以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和信用联结票据等每个产品发布子指引的方式明确具体产品的规则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为降低市场参与者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的文件起草沟通成本,提高交易达成效率,交易商协会还同步发布了《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16年版)》(以下简称《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
《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共分为七章六十五条,包括通用术语、与信用事件有关的术语、与结算有关的术语、现金结算、实物结算、拍卖结算机制和信用衍生产品事项决定机制等章节,并在附件中纳入了交易需发送和签署的文件模板,供市场成员达成交易时引用,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此次修订的《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由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两部分组成:一是基本术语,其对交易的基本要素通过简练的语言进行定义描述,方便市场机构阅读使用;二是适用规则,对基本术语相应条款的适用规则进行详细解读,采用法律专业语言表述,供交易专家及法律专家使用。通过文本结构的改变,兼顾了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法律文本的可读性与严谨性,有利于市场成员的理解应用。
综合自银行间交易所协会、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