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商行上市:纠结的选择

2016-09-18 22:42 572

我国的首家城商行,是成立于1995年6月的深圳城市合作银行。当时,我国开始在原有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石家庄。199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开始在全国各城市组建城商行。

来源:《清华金融评论》


一、城商行简史


我国的首家城商行,是成立于1995年6月的深圳城市合作银行。当时,我国开始在原有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石家庄。199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开始在全国各城市组建城商行。1998年3月,城市合作银行统一更为为城市商业银行。
 
但研究城商行,不能忽略其前身城信社。20 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大幕拉开,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城市信用社开始登上历史舞台。1986年,国务院、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有关监管文件后,城信社确定身份,纳入监管,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快速发展,全国各地积极开办城信社,至1993年底,全国共有城信社近4800家,总资产达到1878亿元。
 
城信社的起源与发展,可以说是我国配合改革开放而实施的一次金融自由化改革。当时我国金融体系远未成熟,银行数量较少,原先大一统的银行体系尚未实质性变革,其服务难以覆盖正在广大城乡兴起的小微民营企业(时称“乡镇企业”)。而全国各地由民间资本出资兴办的大批城信社(农信社也在同时期大量举办),有效地动员了社会闲散资金,有力地支持了这些小微企业的发展,这是其重要的历史功绩,也构成了城信社及后来的城商行的明确市场定位。


但是,同样受历史条件限制,城信社开办速度过快,管理、机制、人才、监管等各方面都跟不上,因此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再加上金融政策也有周折,不再延续高度自由化的政策取向。各方面因素最终导致城信社经营情况开始恶化,不良率高企(但这并不是城信社独有的问题,而是当时整个银行业的共同情况)。1993年下半年开始,人民银行开始整顿金融秩序,停办新的城信社,并最终于1995 年开始试点在城信社基础上组建了城商行。
 
2012年4月,我国最后一家城社信,浙江省象山县绿叶城信社改组为宁波东海银行,为改革开放立下汗马功劳的城信社正式退出历史舞台。目前,全国133家城商行继续承担着为城镇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责。


但时至今日,上市城商行仍然偏少。2007年有三家城商行上市,而后便暂停多年,直至最近才重启城商行上市。作为支持中小微企业的主力,却在上市一事上受差异化对待,这似乎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监管精神相矛盾。 

二、理论:小而美优势

金融自由化改革中,通过兴办小型的城商行(及其前身城信社)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满足其融资需求,是有其理论依据的,也是被各国实践所证明的有效方法。
 
从银行信贷业务角度来看,信贷业务是一种典型的具有规模经济特征的业务。即,不管所投放的信贷规模是大是小,银行均要花费精力从事信息生产工作。而且,往往是企业规模越小,信息生产工作越是复杂。
 
信息生产工作是信贷业务的重点内容。信贷业务,其核心是风险定价,即准确评估某一类信贷客户群体的风险,或违约率,然后在这类客户的信贷利率上,加上此违约率,以此来覆盖风险。而为了相对准确地评估违约率,需要充分的企业信息。但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微企业经营治理较不规范,财务报表等书面信息更不可靠,信息不对称程度更深,需要更加细致、辛苦的信息生产工作,包括更加密集地调研跟踪企业经营、了解企业主品格和才能、研究企业所处行业的前景等。因此,会导致企业越小,其信息生产工作越是复杂。
 
为此,银行的理性选择,是尽可能寻找大型企业客户,消耗同样的信息生产成本(甚至是更少的成本),能够赚取更多收入。这就是信贷业务的规模经济特征。这也导致了银行表现出“傍大款”习性,开展业务时,优先拓展大中型企业,并饱受舆论批评。而中小微企业融资则成为了世界性难题。
 
信贷业务的规模经济特征是一种客观规律,从政策上引导大银行去服务中小微企业,往往在经济利益面前显得效果不彰。即使大银行听从政策指导去做,也是一种自我牺牲式的行为,本质上是把自己利益让渡出来,虽然在道义上值得嘉许,但并不具有可持续性,在经济学上并不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
 
而让银行能够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惟一办法,只能是,让这个银行小得放不了大贷款。即,兴办一批中小型甚至小微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它们无力服务大中型企业,因此会积极主动地服务中小微企业,并且会自主开发各种行之有效的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信息生产方式与技能,用于克服信息不对称。比较通行的做法包括,通过长期深度合作与调研,掌握企业的各种软信息,即无法用书面表达的企业或企业主信息,包括人品、才能、地方口碑与威望等(这高度依赖于当地社会网络甚至乡土网络,因此小微信贷业务具有较小的物理边界)。然后,针对小微企业缺乏可靠财务报表的情况,通过读取企业电表、水表、税表、报关表、物流单、资金流等数据,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甚至通过收集企业上述经营数据,自行编制大致的企业报表。总之,这些都是些极其辛苦但却又非常有效的工作,小微银行据此克服中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服务广大中小微企业。
 
这便是企业信贷融资领域的小而美优势,本质是一种“门当户对”的服务体系,大中型银行服务大中型企业,小微型银行服务小微企业。我国政策当局早年开办农信社、农商行、城信社、城商行,近年又开办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均是沿袭这一思路,即开办大批小微型银行服务小微企业。
 
而从某些案例来看,这一模式的收效是很好的。比如,2015年被人民银行等多部委选列“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台州市,便拥有三家城商行(台州银行、泰隆银行、民泰银行,均由早年城信社改组而来),同时还拥有几家农商行,这些小微银行在当地拥有较高的存贷款市场占有率,有效服务城乡中小微企业。从效果上看,台州中小微企业融资情况比省内其他重点城市要好很多,即使在经济下行阶段,当地企业经营、银行资产质量也比省内其他重点城市要好。


三、上市做强还是小而美?

从城商行(及其前身城信社)的成长历程上看,我们能够得出两点经验:
 
(1)小而美优势确实有效。不管是从改革开放初期城信社初试啼音,还是后来东部沿海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达地区(尤其以台州为典型)的经验来看,小而美优势在我国是确实是成立的,城商行等小微银行确实在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卓有成效。
 
(2)但小微银行遍布城乡,有优有劣,监管压力巨大。最高峰时,城信社数量近4800家,再加上当时监管力量薄弱,没有办法保证这数千家城信社的股东、员工均是专业、诚信而尽责的,也没有办法保证所有这些机构的运营都是合规、稳健的,再加上各地经济金融环境不一,最后城信社呈现出良莠不齐的局面。有部分机构经营良好,最后成长为优秀的城商行,但有些却经营恶化,被清理整顿甚至兼并。目前全国仍有133家城商行,数量变少,经营相对规范,再加上监管力量加强,因此整体情况较早年已大有改善。
 
有些大中型城市的城商行,已经逐步成长为中型规模银行。比如,已有三家城商行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另有一批城商行总资产规模也达5000亿元以上,不再是原先意义的小微银行。这些银行成为城商行领域里的龙头企业,治理较为规范,业务较为稳健,已上市或正在准备上市,本应成为正面样本。然而,小而美理论再次应验,即城商行成长起来后,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相应下降。从数据上看,确实有这种迹象。比如某些大型城商行,他们的户均贷款规模有所增大(当然,这指标还受其他因素影响,比如当地企业群体情况,如北京、上海等城市大中型企业众多)。


监管也注意到这种现象,于是也采取些措施,比如限制了城商行异地分行开设,希望城商行能够扎根本土,精耕中小微企业市场。而且,上市是城商行做大做强的有力渠道,监管层可能是觉得城商行做大做强并不利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因此在2007年后干脆把城商行上市也停止了。所以,用各种监管手段把银行限制为小规模,迫使其支持小微企业,这似乎是一种不得已的方法。
 
但银行觉得,限制自己区域扩张,反而使本行资产风险高度集中于单一区域(有些区域可能还存在单一产业),产品类别又以小微信贷为主,可总结为区域单一、产业单一、客群单一(产业单一,且小微为主)、产品单一,不利于风险分散,经营成果高度依赖当地经济发展成果,只能“听天由命”。从银行角度出发,覆盖更多区域、客户群体、业务类型能够分散风险,扩大收益,这必然意味着银行有强烈的跨区扩张、拓展大中客户、丰富产品线(综合化经营)的动机,做大做强自身,这本身也符合监管层希望银行稳健经营的要求。
 
因此,这里似乎存在一个难以调和的矛盾:监管层希望城商行经营稳健、管理规范、业绩良好,而上市、做大做强、跨区域多品种经营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这也是城商行自己的愿望),但银行规模偏大后,因规模经济之故,又容易偏离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初衷。

四、把选择权交还市场

监管层在这一个矛盾中艰难地维持平衡。首先,对于经营稳健、管理规范、各项指标较为优秀的银行,允许其新增分行和业务品种,支持其适当做大做强(言下之意就是认可其具有管理更多规模资产的能力)。同时,也对城商行支持中小微企业提出其他要求。
 
但是,这种干预还是带有一定的行政指导色彩。人为给银行设置分类,然后在监管上差异化对待(甚至是歧视性对待)。其可能的逻辑是,“好银行”证明其自身优良的经营管理能力后,监管层就允许其扩大区域和业务,以及公开上市,做大做强,仿佛是一次“毕业”。而其他管理能力“未毕业”的小银行,则还继续留在当地,从事当地业务。事实是,往往这类小银行却成为了支持当地小微企业的主力(当然,也有些银行做大做强后,认为自己优势仍然在于中小微企业,从而继续专注于此。这是主动战略选择问题)。于是,最后形成的局面是,“未毕业”的小银行专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但却得到监管支持、上市支持较少。
 
这可能是在市场环境、监管能力尚未成熟之时,不得已的办法。可能的配套措施,是对于支持小微企业力度较大的小银行,给予额外一些奖励,比如目前实施的更低的存款准备金等,或者在上市时给予更多便利,以便其募集资本,继续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但这些办法只是权宜之计。
 
而待各种内外环境成熟后,我们认为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进一步市场化,取消差异化监管。包括,允许银行自由竞争,并可自行做出战略选择,有能力做大做强的,不人为限制其发展。因为大中型企业市场银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理性的银行未必会一定选择这一战略方向。同时,继续放开小型银行开办的准入门槛,继续增加小型银行数量,不过度限制其业务范围,允许其通过上市增强实力、改善治理,也可弥补其他银行转战大中企业之后的市场空缺,从而真正提升银行业支持小微企业的整体力度。
 
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部分银行经营失败,为控制金融风险失控,合理的退出机制(善后机制)要充分建立。最典型的退出机制是存款保险制度,即在银行经营失败后,普通存款人的存款得到保障,不至于动摇公众信心,并对经营情况恶化的银行及时干预。市场化的银行业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和利率市场化等内容一样,本身就是金融改革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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