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尔旗下公司协议垄断 被罚款1200万
8月15日晚间,青岛海尔(600690.SH)发布公告称,近日,本公司子公司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520160009 号)。
作者:高伟 来源:号外财经网
8月15日晚间,青岛海尔(600690.SH)发布公告称,近日,本公司子公司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520160009 号)。根据决定书,上海市物价局认为前述公司对上海区域的经销商采取限定终端零售最低价格的管控措施构成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上海市物价局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前述公司立即停止该行为,并处以共计 1,200 余万元的罚款。前述公司尊重并执行该项决定。
《号外财经》查阅2016年8月12日《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三家公司)》发现,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7月13日被上海市物价局在价格及相关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上海物价局查明,上述三家分公司由海尔出资,在上海地区分渠道及产品线以各自名义与下游经销商、零售商签订经销合同。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对经销商采取了限定终端零售最低价格的管控措施,涉嫌存在与上海地区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事实:通过各种协议形式限定了经销商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涉及超市及专卖店渠道的冰箱、空调、吸油烟机等商品;通过发布限价表、通报“乱价”行为、处罚“乱价”经销商等多种手段实施了上述价格垄断协议。
另据查明: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为392,816,414.83元人民币;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9,944,628.46元人民币;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8,839,735.55元人民币。
上海物价局认定,上述分公司与其上海地区经销商属于独立市场主体,两者存在交易关系,述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考虑到上述分公司在调查前已经删除修改《海尔产品经销总合同》的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规定,在调查中能够积极主动进行整改,修订合同条款,废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经销商管理规定,进行内部合规培训与考核,积极清退“罚款”等情节,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上海物价局决定责令上述分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上述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392,816,414.83元百分之三的罚款,金额为1178.45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捌万肆仟伍佰元整);对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9,944,628.46元百分之三的罚款,金额为29.83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叁佰元整);对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8,839,735.55元百分之三的罚款,金额为26.5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贰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