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应收账款模式分析

2016-08-17 10:41668

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不断深化产业整合,市场化并购已成为企业认识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必要手段。

来源:银行联合信息网


1
基本情况介绍


图表1:浙商银行供应链融资案例基本情况


2
浙商银行融资准入资格


在供应链融资业务中,很重要的是对供应商的贷前调查,通过审慎的贷前调查,确定供应商与授信主体之间是否有稳定的业务往来,其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供应商与其下游交易对手履约情况正常,交易记录良好,业务关系稳定。

(2)基于真实合理交易需要而产生的资金需求,商务交易产生的现金流可完整地覆盖银行的融资敞口。

(3)商务交易标的为大宗原材料,价值稳定,畅销对路或为特大型买方订的产成品。

(4)供应商的交易对手应是业内有一定影响、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

(5)供应商与交易对手原则上不得为同一集团内部企业,双方不存在产权关联关系。


通过严格按照准入准则对供应商成都市阿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其供应商资格符合浙商银行供应链融资要求,予以办理。


3
各方需求


采购商(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主要需求:减少集团的财务融资成本,通过延长结算帐期的方式与供应商合作。采购商通过间接融资,资金更加充足,成本更低,履约合同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能按时保质保量的向集团完成交货。巩固核心地位,提升对上下游客户的控制力,维护供应链的稳定性。


供应商(成都市阿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主要需求:借助核心企业信用增级,解决融资难题;盘活应收账款,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稳定与核心客户合作,扩大销售与经营规模。


4
业务方案分析


拟给予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间接融资额度人民币10000万元,额度有效期一年,用于浙商银行设定的应收账款国内保理业务方案。


给予成都市阿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内部一般授信额度(敞口)人民币10000万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国内保理代付,采购商指定为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


本次保理业务指定为有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供应商将符合保理协议约定条件且经浙商银行认可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于银行,取得融资,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如期足额回收时,由供应商负责等额回购(含置换),银行拥有追索权,同时将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通知采购商。融资形式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国内保理代付,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月(含宽延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国内保理代付利率在代付行报价基础上加点差执行,宽延期在融资利率基础上上浮10-30%,融资金额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80%。



5
业务流程说明


(1)采购商与供应商签订贸易合同


供应商成都市阿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采购商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贸易合问。


(2)供应商与浙商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并开立保理业务回款专户


供应商成都市阿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协议》,协议签订后,以浙商银行的名义开立保理业务回款专户,并绑定成都市阿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单位结算账户,该保理专户是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向成都市阿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付款的唯一指定账户。


(3)单笔业务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浙商银行提供除提供《应收账款明细表》、贸易合同等能证明应收账款存在和确定金额的材料,浙商银行按照相关要求对买卖双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与保理申请人签订《应收账款核准书》、《保理业务融资合同》。


(4)债权转让通知


在合同签订完毕后,应收账款转让前将应收账款转让事项已主动送达方式通知买方,由分行公司银行部门指定人员和卖方向买方寄发一式三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或《应收账款债权全部转让通知书》,并取得买方确认回执。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完毕并取得回执后,分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人员先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对拟转让我行应收账款进行查询,再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5)放款、出账


单笔保理业务按本行放款业务相关操作规定办理放款手续。


(6)应收账款回收


应收账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营销部门填写《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直接送达买方或交由卖方送达买方,通知买方在应收账款付款日前将应收账款支付到《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中约定的保理专户上。


①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卖方按保理合同约定提前回购应收账款的,在偿还融资本金和未结清利息后,营销部门报分行公司银行部审批后,可按约定出具《应收账款债权重新转让明细表》,将应收账款债权转移给卖方,交付发票、货运单据等债权凭证。


②买方将资金划入保理专户的,营业部门依据调查人提交的《提前还款通知书》或到期还款通知,归还我行借款。


③买方划入保理专户的资金尚未明确还款日期的,调查人应填制《电子银行汇票业务申请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分行公司银行部审核后,营业部门凭此按日签发绑定卖方贷款账户或保证金账户的电子银行汇票(电子银行汇票可暂不签收),此后,根据调查人的还款通知,兑付电子银行汇票用于归还我行借款。


回款专户多余资金划付:买方划入保理专户的资金大于还款本金时,营销部门填制《保理专户资金划付通知书》,注明保理专户、归还我行借款金额、划入卖方结算账户金额、卖方结算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分行公司银行部审批后,加盖“物流金融业务专用章”交分行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凭此将保理专户中的多余款项,划付卖方结算账户。


(7)应收账款管理


营销部门、分行公司银行部对保理融资的回收应登记保理业务台账,并定期对账。


营销部门、分行公司银行部应按要求进行应收账款管理操作,密切关注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支付能力和还款意愿等可能影响应收账款回收的情况,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6
风险及防控措施


(1)主要风险


第一,成都市阿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出现信用风险,失去偿付能力。


第二,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阿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间交易无真实贸易背景。


第三,成都市阿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履约能力差,交付产品不能通过采购方验收。


第四,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因自身经营管理原因,失去支付能力或不履行付款责任。


第五,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将货款付至成都市阿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账户,导致监管失控,或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导致付款期或付款额度不能覆盖浙商银行授信。


第六,放款前没有及时查询拟转让给本行的应收账款是否己经转让给第三方;未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妥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调查、审查不严谨,导致选择的应收账款质量存在瑕赃,保理专户管理不到位,导致本行不能严格监管和控制保理专户资金。


(2)控制措施


第一,严格审核购销合同、发票等能够反映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资料,并不定期对采购商与供应商进行检查,确保贸易背景真实;严格审查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符合浙商银行条件,放款前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妥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第二,跟踪供应商合同执行情况,是否按合同约定发货和完成初验;跟踪采购商合同执行情况,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并将款项汇入到指定的账户中。


第三,对应收账款管理专户实施监管,应收账款管理专户内资金如需划出,须填制《保理专户资金划付通知书》报分行公司银行部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应资金划转。


第四,应收账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营销部门需及时提示买方付款,在保理合同规定的卖方回购条件出现时,随时要求卖方履行回购义务。


第五,浙商银行将贷款定向支付给成都市阿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游供货商,用于购买原材料,确保信贷资金用途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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