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证券生态发展报告

李维 |2016-08-11 17:50833

2013年,“余额宝”的火热问世,将互联网金融正式“概念化”,而这一概念也伴随着金融领域的不同类别,被进一步细化。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李维


前言:互联网证券诞生记


2013年,“余额宝”的火热问世,将互联网金融正式“概念化”,而这一概念也伴随着金融领域的不同类别,被进一步细化。


此后,“互联网证券”、“互联网基金”的提法应运而生,与此有关的行业活动也进一步增多。


行业层面,一方面,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为主的传统证券经营机构纷纷架设互联网金融等部门,研讨并对互联网证券、基金业务方向进行探路,而非现场开户、基金网络销售等业务的兴起则正是传统机构的尝试成果;另一方面,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在推动开户导流、基金销售、智能投顾等相关业务的上线。


政策层面,证券业协会成立了互联网证券业务专业委员会,也有多家券商获准试点互联网证券业务,基金业协会也下设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也在勾勒证券/基金业务“互联网+”的协调机制和规则框架。


毫无疑问的是,互联网证券已不再仅局限地被定义为一个金融业务门类,其作为一种行业生态已悄然诞生了。


一、发展背景


1、什么是互联网证券


互联网证券,即通过互联网技术、互联网平台实现的证券的发行、定价、销售、交易、衍生活动等相关现象。


从可行性上看来,包括经纪、理财产品代销、证券发行承销、衍生品、自营投资、融资交易等多个类型的传统证券业务,只要可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交易费用的下降和证券活动效率的提高,均可被视为互联网证券业务。


其中的互联网业务,则可视为通过互联网技术或互联网平台实现公募基金或私募基金产品的发行、资金募集、销售、运营、投资管理的活动。


仅以狭义范畴审视,基金亦属于证券的一种形态,因此互联网基金本应属于互联网证券的一部分。但广义而言,由于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分属两类不同的机构形态,因此在行业内也普遍对互联网证券和互联网基金的概念和分类加以区别。


目前,国内的互联网证券活动主要表现在网络在线开户、新股申购、在线交易、理财产品在线销售等环节。而受制于监管限制和行业现状,其中,互联网基金则更多体现在基金销售层面,与互联网证券的多维度探索相比行业生态相对单一。


2、互联网证券的生态路径


由于国内证券、基金行业出现和发展较晚,其出现初期便与互联网技术结下了不解之缘。


早在2000年前后,证监会及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正式从监管层面勾勒了国内证券交易的“互联网化”雏形,同时基金理财产品的销售也能够通过证券客户端得以实现。


不过,互联网证券概念的正式确立与2012年-2013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新浪潮有关。


2012年,证监会组织召开券商创新大会,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新。次年3月,中证协和中证登分别下发《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促使证券经纪的线上化从交易环节向开户环节蔓延。


同年6月,阿里巴巴支付宝上的一款名为“余额宝”的产品悄然问世,背后正是天弘基金旗下的货币型基金“天弘增利宝”。


此后的一段时间,通过互联网平台的流量效应,一方面实现货币型基金的销售募集,另一方面满足基金投资者的现金管理和产品体验升级的需求,成为彼时基金业所热衷探讨的话题。


宏观层面,在被称为“新国九条”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5月9日下发)中,国务院也对互联网证券活动进行了明确:


“引导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有序发展。建立健全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监管规则。支持证券期货服务业、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参与资本市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扩大资本市场服务的覆盖面。”


在落地执行上,作为行业自律监管部门的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也分别设立了互联网证券专业委员会和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中证协还发放了互联网证券试点业务资质,截至目前共有55家券商获准试点。


二、行业生态发展现状


目前互联网证券的业务形态各不相同。


在传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层面,互联网的应用主要表现在账户开立、经纪交易、新股申购、担保质押融资、基金等理财产品销售、证券信息资讯等服务。


也有部分机构在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股权投资或直投,并参与其中的相关运营,但该类活动目前受到了较大的监管压力。


同时,一些互联网平台在缺少牌照的情况下,为传统金融机构或产品充当了直销、推介或导流的角色。


1、券商的互联网业务


21世纪资本研究院通过对行业的长期观察认为,目前互联网证券业务主要体现在经纪交易、融资、新股申购、理财产品销售、私募股权融资、生态链营造、互联网金融直投七大方面。


1.1 经纪交易业务


证券开户、代理证券买卖等经纪业务目前是被应用最为广泛的互联网证券业务形态,也是当前对证券公司影响最大的互联网应用。


值得一提的是,从2013年业务试点启动到2015年“一人多户”的放开,互联网在线开户成为了各家券商的争抢点,各家券商在推广在线开户时也各显神通。21世纪资本研究院研究发现,目前互联网开户的营销模式大概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引流,一些大型券商会选择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合作,利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流量优势积累客户;(如国金证券与腾讯合作的“佣金宝”)


●二是通过HTML5平台制作导流开户页面,利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进行转发推广,再对相应的推广进行记录奖励,实现分布式直销;(图2)


●三是通过微信等内容平台,利用粉丝经济实现用户积累;


●四是开发经纪人管理软件,利用对经纪人的大额甚至全额返佣,实现客户数量的最大化。(例如九州证券“经纪宝”)


而在整体的经纪、融资业务环节,各家券商目前不断通过美化UI界面、底层开发程序、账户连通体系等环节进一步优化产品体验。


1.2融资与新股申购


融资业务包括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和小额股权质押融资服务。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已相对稳定,为持股客户提供流动性解决方案的“小额股票在线质押融资业务”,正在成为诸多券商大力推广的互联网证券业务之一。在该类产品上,目前券商的竞争点在于授信体验、资金到账效率等体验环节。


年后,新股发行申购流程的变化让打新股无需预缴款,新股申购的资金占用成本下降,但随之产生的信息成本却在上升(新股发行情况、中签情况却时常不被新股申购投资者所掌握)


对此,部分券商在客户端、微信平台推出了“一站式打新股”等服务,提高了用户体验,降低了申购行为的交易费用。


1.3 理财销售业务


多数证券公司均在PC、移动互联网终端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架设了理财产品销售、代销业务,其产品种类包含银行理财、券商大集合、公募基金、私募资管产品、收益凭证等。


●互联网流量优势和体验优势,能够让券商在销售或代销产品过程中节省交易费用,加快募集销售速度,目前大型券商的代销产品包括了部分地方性中小银行的理财产品,而中小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无法跨区经营销售产品的阻碍也通过大券商的渠道优势得以弥补。


●在新《基金法》实施前,拥有存量大集合的券商,由于其投资门槛低,投资者人数不设上限,在该类业务中具有明显的募集优势。


●获得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资格的55家券商中的5家券商,可以试点在原有证券账户体系之外搭建自TA或理财账户系统,可实现理财产品投资者在“无证券账户”的情况下进行产品购买;这一账户体系的突破为券商的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奠定了后台基础。


●一些券商理财产品也通过其他金融机构或有产品代销资质的互联网平台进行产品销售合作。


1.4 互联网证券生态营造


绝大多数大型券商并不仅限于将互联网证券视为传统证券业务的互联网化,而是通过APP、微信平台等渠道开展财富管理等综合服务,并打造互联网端口的立体化服务。


多数券商为了积极打造其互联网证券的生态,扩大用户规模,专门设立了互联网金融部、网络金融部等一级或二级部门,专门进行与互联网证券业务有关的研究。


●在上述的一些APP终端中,券商将财经资讯、投资信息、投资顾问建议、研究报告、股票行情等资讯类内容与证券交易、理财产品、融资交易、资产配置等业务进行了整合,并通过业务种类的丰富化、联动化和产品体验的升级,来营造互联网证券的生态感。


券商进行此类业务尝试的目的,无疑是基于证券业务之上、打造具有可观独立流量的证券类产品,以实现互联网端对传统证券业务的促进,同时互联网端所积累的流量优势也能为券商开辟新业务、新产品和转型提供土壤。


●由于企业类APP的高频程度和粘性相对较差,其容易被第三方交易软件所替代,目前一些证券公司的策略是着力打造其微信公众平台端的建设;一方面微信平台的原创内容能够在微信朋友圈这一高频应用中实现推广,利于导流;另一方面,微信平台本身具有更好的粘性,相比APP更简洁的功能,更加利于体验的升级。


●在目前互联网证券生态业务的打造中,账户体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显示问题,若证券账户被央行系统赋予更多的功能,势必能够增强前述生态下APP、微信公众平台对客户的粘性和使用场景,目前一些券商在央行处获得的超级账户,正在朝这一方向努力。


●21世纪资本研究院研究表明,目前大型券商在营造互联网证券的效果上仍然占据绝对优势,无论是APP客户端的下载,还是微信公众平台的关注情况,作为一类金融产品,线下的地推仍然十分重要。而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拥有更多营业部的券商在推广其移动端的比拼中获得了更好的效果。


部分互联网证券平台为了扩大使用场景,还在券商体系内部构建电商平台,通过对账户体系的改造和桥接,相关商品可以通过证券账户资金进行购买。


1.5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自营与直投


一些券商也在通过下设或股权直投参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设立,目前来看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参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融资,并与其建立合作关系,让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流量优势为券商导流;


●二是在自身体系内搭建平台,并将券商投行等卖方业务中获取的企业资源和该类平台进行融资对接,或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资产收益权转让。


●三是直接服务于未能被标准化的证券结构化融资业务,例如有券商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就开辟了新三板股权质押融资服务,这为现阶段券商仍然难于大规模提供新三板股权质押融资找到了新的解决思路。


1.6众筹及私募股权融资


由于《证券法》的修法工作尚未完成,现行证券法规下众筹所定义的公开募集渠道仍然仅限于A股IPO,因此各家券商在众筹业务上暂无突出表现,取而代之的是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业务。


●一方面,主流券商控股、参股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相当于为私募股权融资业务提供了一个合法场所,而将该类区域市场“线上化”,则可完成私募股权融资互联网平台的基本构架。


●另一方面,证券业协会旗下的报价系统中,“中证众创平台”也提供了私募股权融资业务,包括券商在内的部分机构也从中扮演中介角色。


2、基金公司的互联网业务


由于基金公司并无净资本压力,因此更多属于轻资产运营,且业务类型也较券商更加单一,因此互联网基金业务当前也主要体现在互联网渠道的基金产品销售上。


目前基金销售的互联网模式及特点主要包括:


●大型基金公司下设销售子公司,并接入第三方销售领域,开发理财客户端,以此实现基金产品的直销。


●通过连通账户体系和桥接销售入口,以定期投资等形式丰富定制化的基金销售体验。


●与大型互联网公司进行代销合作,通过微信、财经资讯网站等平台进行产品代销或架设货币基金产品满足投资者的现金管理需求。


●在重大新闻事件和财经热点中制作H5、含二维码的营销突破,在微信朋友圈、微博中进行传播导流。


●经营微信公众平台,通过内容经营集聚粉丝效应,引导读者成为潜在客户,为基金销售贡献规模。


3、互金平台证券类业务


目前,一些缺乏传统证券、基金管理牌照的机构,通过获取证券投资咨询、基金第三方销售等低门槛牌照,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参与到互联网证券、基金业务中来。


3.1 互联网平台的导流现象


目前,包括各类行情软件、股票交流软件、投资社区、财经资讯、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在利用其流量优势,桥接牌照端证券金业务;对券商/基金的开户、理财产品销售进行导流。该模式最典型的代表正是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的“余额宝”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以来,基金销售牌照的发放也呈现出紧缩状态。因此导致市场中出现了已持牌机构“租借通道”的模式,即持有第三方牌照方未有一定流量优势,但缺少基金销售牌照的平台提供牌照屏障,并收取一定的通道费用。


21世纪资本研究院认为,在2015年一人多户的推动下,证券投资者更换券商账户的成本正在下降,虽然有创业板、融资融券开户时间等限制存在,但在中证登“一码通”账户体系的完善预期下,证券公司之间开户业务的竞争必将进一步加剧,而这将给互联网平台导流提供市场机遇,并抬升入口端的价值。


但是,互联网平台的开户导流只解决开户入口环节,所有的证券业务均需要在开户券商体系内完成,因此券商能否保留客户仍然与其综合金融服务水平密切相关。


此外,在第三方互联网基金销售上,内容题材更加精准定位服于服务权益类投资者的平台会拥有更大的导流空间,而单纯以流量取胜的互联网平台的销售效果未必明显(微信、支付宝等高频应用除外).


事实上,当前业内较为火热的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导流”的模式,也存在各种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导流平台的转化率相对有限,除货币型基金等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活期存款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外,多数高流量平台能否实现有效的理财产品投资者、证券账户开户人的转换仍然有待观察。


●虽然账户技术能够提高用户体验,但证券/基金业务的特质决定了用户信任成本较高,这也给流量-业务之间的转化构成阻碍。


●互联网流量战争竞争十分激烈,最终的寡头效应会让流量转化能力向BAT等少数平台聚拢,并对后端的机构带来裹挟。


3.2 私募股权融资平台


私募股权融资平台脱胎于“股权众筹”的概念,而股权众筹也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所多次提到的概念。然而,在现行《证券法》下,以股权众筹渠道公开发行证券的合法性尚未得到承认。


因此,证监会也对业内的股权众筹平台展开了一轮清理整顿,而多数平台也纷纷改名自称“合投”、“众创”、“东家”等概念,但其所开展的业务则仍然与股权众筹活动类似,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也缺乏相应的标准。但由于当前监管实践中重视形式监管,而非实质监管,因此上述活动在“改头换面”后并未受到政策冲击。


目前,大部分平台所经营的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业务均是为初创期企业提供私募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平台往往会引入“领投人”机制,即让投资者和知名投资人共同参与投资同一项目,以实现风险共担。


在业务实质上,相当于投资者通过上述机构的引荐,参与部分早期创业类企业的天使轮融资,该类投资具有流动性差、退出周期偏长、收益预期不确定性高等诸多问题。


21世纪资本研究院认为,在缺乏有效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础上,当下私募股权融资平台普遍采取的领投人模式无法实现风险共担,因为领投人与平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认知水平并不对称。此外,较长的投资周期和信息披露的非标准化,也可能导致该类业务潜藏道德风险。


3.3 互金平台转型基金销售


包括P2P在内的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正在向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转型。该模式的优势是互金平台有着足够多且热衷于理财的投资者,其定位与基金投资较为贴近。


不过从产品角度审视,多数互金平台的原有业务是以垃圾债权为主、带有固定收益性质的资产,但是就公募基金在预期回报上却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两者的投资风险偏好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互金平台转型基金销售的效果,仍然有待进一步观察。


3.4互联网私募基金销售现象频出


一些互联网平台亦对私募基金进行导流、销售。不过由于私募基金的起投门槛较高,而第三方支付和部分网上银行的单日转账限额受到限制,因此该类业务更多起到了展示作用,实际的资金划拨则很少通过互联网平台来实现。


2016年7月15日,《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严禁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推广介绍,这或意味着互联网端的私募基金销售业务正在面临合规性的检验。


3.5 私募产品互联网拆分销售现象


互联网公募基金销售业务一直平稳发展,但公私募运作模式不同背后的操作空间,让一些互联网平台衍生出了“私募产品拆分销售”的模式。


21世纪资本研究院发现,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和区域OTC架设产品线,同时投资于对应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等私募产品的份额及收益权,进而实现私募基金发行的变相公募化。其中,不乏互联网金融平台与私募产品的管理人存在同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通过私募拆分,普通投资者间接投资私募产品的门槛被大大降低(从100万元起降低至1000元甚至更低不等),而在收益率方面,投资者则获得私募产品的投资收益,同时也将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但由于该类业务存在信息披露不透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当、私募产品变相公募化发行、关联企业违规募集资金等多种问题。


如今,该类业务虽然已被证监会勒令叫停,但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仍然“顶风作案”,在产品端对私募产品进行拆分转让。


其具体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委托定向投资模式。平台引入一个关联公司作为管理机构发行产品,该管理公司以合格投资人身份,以委托定向投资的名义投资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私募机构发行的私募产品;该类业务对持牌机构而言相当于委外业务。


●二是收益权转让模式。平台搭建产品,产品的投资标的体现为互金平台或其关联方持有的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私募产品份额及其收益权。


●三是资产收益率挂钩模式。平台擅自发行连结型理财产品,该产品与平台方或关联方持有的私募产品收益呈正相关,即私募产品实现收益后,理财产品发行方也将支付收益给投资者。


3.6 网上“二元期权”产品


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还推出了挂钩指数涨跌、带有对赌性质的二元期权产品,该类产品的结构与证券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收益凭证”较为类似。由于该类业务属于证券持牌业务,目前已被证监会勒令叫停。


3.7 互联网证券的境外投资


在人民币资产价格下行压力下,境外投资正在掀起新的浪潮。而一些从事或委托境外持牌机构从事美股、港股代理交易的互联网平台正在暗流涌动。


目前,国内的境外证券投资主要集中于美股和港股市场,前者由部分互联网平台委托海外券商进行开户交易,而后者则有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港资券商提供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美股、港股投资者类型与A股较为相似,因此美股、港股券商与国内持牌机构及其营业部间亦有合作空间;不过该模式目前也被证监会进行了风险提示。


三、互联网证券发展展望


在现阶段取得一定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国内互联网证券的发展在未来将有更加丰富的发展形态。


21世纪资本研究院认为,国内互联网证券的发展将在区块链技术应用、融资融券业务的去中介化、智能投顾的引用、超级账户的普及、境外证券的投资以及股权众筹领域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1、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空间


目前证券/基金业务的互联网化更多体现在业务前端,及包含资金归集(产品销售)、客户推介(账户开立)、在线交易三个维度;然而除了一些平台化运作的基金销售机构外,在登记结算、账户信息储存等后台领域中,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则乏善可陈。


而如今,如火如荼的区块链技术正在给互联网证券业务向后台突破创造了可能。


所谓区块链,即分布式记账技术,即通过密码学让文件加密的储存于网络中的各个节点之中,当一处数据出现问题时,整个区块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步错误信息”,进而实现了信息记录的去中心化同时,保证储存信息不被盗取、恶意破坏或篡改。


目前,区块链技术应用最为广泛的是当前知名电子货币比特币。而比特币诞生至今平稳运行长达八年之久,成为了区块链技术较为稳定的例证。


从应用意义来看,区块链技术的“可去中心化”记账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证券数据扩容后的后台压力,同时还能确保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避免中心数据机构出错带给市场的异常影响。


区块链技术还能够为账户、资金进行穿透式赋权,以遏制不同账户、资管产品通过嵌套投资来进行监管套利的活动。


此外,区块链还能应用于财务系统,其不可任意篡改和改正留痕的特点,能够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上市公司对财务信息的粉饰和造假的概率。


不过从可行性来看,由于目前证券账户均在中证登托管,资管计划也在协会备案,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证券账户、交易、理财产品购买等环节仍然需要较长的实现时间,而该技术的应用也离不开监管层的推动和尝试。


21世纪资本研究院认为,虽然目前区块链技术仍然处于概念阶段,但券商、基金为代表的证券经营机构有理由提前对这一概念进行认知和研究,并为行业后台领域可能出现的互联网化变革未雨绸缪。


2、智能投顾的发展前景


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还有被延展至辅助交易决策环节的可能性,其中智能投顾正是该类业务的发展方向。


随着证券信息的丰富化,单纯的人力越来越难以处理复杂的经济环境和市场变化,特别是在信息-交易反馈周期不断被缩短、宏微观证券信息加速扩容的当下,引入基于大数据的机器学习技术,参与投资决策必然将成为买方工具进化的趋势。


当前,智能投顾仍然缺乏相应的行业标准和监管指引,因此仍然停留在概念化阶段;而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所打造的“智能投顾”,很多则是将这一概念偷换为“智能资产配置”。


不过,“互联网证券”仅在智能投顾中扮演数据采集角色,而人工学习等算法技术的应用更应被定义为“科技金融。”


3、超级账户


目前互联网证券业务的发展,仍然需要账户功能体系不断开放的支持,例如允许证券账户体系从事支付、转账、收款等多种类银行账户功能。


若下一步证券账户的功能在央行混业监管趋势下得以进一步松绑,互联网证券业务的想象空间也会进一步抬升。


四、互联网证券活动监管趋势


作为一个新兴业务和行业,互联网证券的发展边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政策的变化,因此监管政策的鼓励和限制、行业生态的路径变化也尤为值得关注。


2015年,国务院多部委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已将网络正确、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业务所囊括,不过其更多地被狭义框定为“股权众筹”、“基金销售”等特定领域。事实上,只要能够通过互联网技术拓展的证券、基金业务空间,均可被归类为这一范畴。


过去,监管层面的多数政策也仍然仅将“互联网证券”现象仅视为牌照机构内的活动;而在去年的场外配资清理整顿和股票市场剧烈波动下,21世纪资本研究院判断,监管层对于互联网证券的监管范畴或正在扩大。


1、监管层曾喊话鼓励发展


监管层对“互联网证券”的鼓励和推动一直较为重视。早在2013年7月,证券业协会就着手推动了证券公司互联网证券业务的试点工作。


而在2015年4月份,证券业协会联合中关村管委会在京召开的“互联网+资本市场”培训研讨会上,证监会领导表示监管部门将从四个方面支持互联网企业开展资本市场业务:


●一是放宽行业准入,实施业务牌照管理;


●二是积极支持互联网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加强公司治理;


●三是欢迎和支持互联网企业开展场外证券业务;


●四是鼓励支持互联网企业参与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证监会有关领导同时提出了“不得变相吸收公共存款,不得变相非法集资,不得开展保本保底业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六条底线。


同年,证券业协会负责人也指出,协会将积极推动证券公司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鼓励证券公司探索互联网证券业务,把握好证券业务牌照放开前难得的缓冲期间。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目前行业内存在现有创新机制制约互联网证券业务发展、现行规则限制互联网证券业务发展、现有基础设施难以支撑互联网证券业务发展、现有账户体系和开户方式不适应互联网证券业务发展、现有产品创设制约了证券公司与互联网财富机构的公平竞争等问题。


2、多原因将促使互联网证券监管从严


虽然监管层表态支持,但经过2015年的股票市场的剧烈波动,互联网证券的制度红利释放速度正在减慢,而与之相关的监管也在收紧。


一个监管收紧的信号正是,原本计划于2015年召开的“互联网与证券行业创新”为主题的券商创新大会,最终并未如期举办,而此后监管部门的人事变动也给互联网证券的创新带来了新的变数。


21世纪资本研究院认为,经历了场外配资乱象、非实名制账户清理、A股剧烈震荡以及熔断机制的施而又止后,监管层有理由正在评估近年来证券业创新活动加速带来的后果,2016年后部分券商有关互联网证券方面创新方案的上报迟迟未见批复正是这一倾向的表征。


仅从事实层面推测,监管层的保守倾向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短时期内互联网证券业务创新的推动。但我们同时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证券/基金业务的互联网化程度的加深仍然是不可逆的一个趋势。


3、互联网私募产品拆分的深层次解析


在互联网基金的各类创新中,私募产品的线上拆分销售成为了业内的一个普遍现象,即便在监管层勒令禁止,但部分平台仍然在我行我素的从事私募拆分活动。


21世纪资本研究院认为,证监体系难以对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端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是主要原因,因为在现行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的主要格局仍然是“主体监管”,而非“行为监管”。


同时,互联网端的私募拆分背后也有更深层次的制度问题--现行监管的制度约束下,定位于更高收益和风险偏好的公募产品存在严重的供给不足。


公募产品受到的制度约束是较为明显的,例如公募基金仅可对场内整体风险较低的证券进行投资,而定位于私募的资管计划则可配置利率水平更高的委托贷款、非标类资产。


这造就了固定收益市场投资端的两极——即公募产品门槛虽低,但其风险收益也较为保守,而当一些不具备私募投资资质,但又试图在一定范围内提高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来说,其可选的投资标的是十分匮乏的。


换而言之,正是当前金融产品根据公私募区分所呈现出的风险两极化分布,才给了互联网平台的施展空间。


21世纪资本研究院认为,监管层应当加快资产管理行业分层、公募业务创新、松绑的推进力度,否则风险偏好差异化需求无法满足之下,市场套利、违规活动的增多,必然会进一步抬高监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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