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互联网思维
日前,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央行牵头联合多部委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严格的监管政策预计还将密集出台。
来源:文汇报
文/杨亚琴 肖文
日前,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央行牵头联合多部委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严格的监管政策预计还将密集出台。这些整治措施是对前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增长、风险事件频发以及监管不力的补救,但要真正有效地防范风险,关键需要认清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以互联网思维构建风险防控监管体系。
监管中的三个核心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提升我国金融服务质量效率、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完善金融体系,特别是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同时,也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许 多新的难题。实施有效监管,要做到既不因过于严控而扼杀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力,也不因监管不力而导致各种风险泛滥乃至酿成系统风险。为此,首先需要明确监管 中的三个核心问题。
———谁主导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 融业务模式。这就产生了互联网金融究竟由谁主导的问题,是互联网企业主导金融发展,还是金融机构拓展互联网业务? 这实际上也就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争议在监管方面的反映。答案不同,监管的方向、重点、手段方法也都会不同。鉴于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特点的判断,我们认为,互联网企业应 是互联网金融的主导、金融监管的重点。
———谁买单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主要由互联网企业来推动,互联网企业对于客户风险标尺的制定是通过“大数据”手段获取客户信用记录,但却无法真正发现或区分客户的“逆向选择”以及“违约寻租”等行为。这势必导致金融风险的衡量“标尺”越来越模糊,那么谁应当为风险“标尺”模糊而买单? 我们认为,目 前我国信用环境较差,传统金融机构行之有效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无法真正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风险内控。对此,一方面政府必须承担起制度环境建设的责任,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企业必须要承担起买单的责任,构建起内部风险预防预警机制。
———谁监管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在沿袭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由原来对应监管部门监管,对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或做出风险提示。这就使得主体、功能、模式与风险之间的不匹配,导致对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过多、对 非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者不足等问题,目前大量爆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大多源于此。因此,如何加强对非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有 效监管应是核心问题。
把握好“三个统一”原则
针对上面分析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核心问题,我们认为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实现有序多元监管,必须要在认清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的理念、监管的主体、监管的重点与监管的方式手段等,而其前提是要把握好“三个统一”的基本原则。
原则一:规章与法律相统一
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政策规章条例来进行,短期而言将对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起到较为明显的作用,但从长期而言,需要从立法层 面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地位进行界定、风险责任进行明晰。当前相关法律制度缺失,导致无监管法律依据,部分别有用心的企业利用互联网金融特点实行资金诈 骗,以金融创新为名,行“庞式骗局”之实。
原则二:功能与风险相统一
现行互联网金融监管针对传统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企业等不同的业务主体进行监管,无法真正将互联网金融从主体、功能、风险进行有效的“三位一体” 监管。所以,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把握好功能与风险相统一的监管原则,从互联网金融功能切入由具体职能部门来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而不是简单地对互 联网金融业务主体进行“一刀切”。
原则三:他律与自律相统一
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违约行为、寻租行为等信息更容易被隐藏,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主体与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风险搜寻环境更为复杂。所以,需要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使其能够真正实现“自我监管”,搭建良好的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