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可因交易对方放弃表决权而不构成借壳?
四通股份于2016年7月1日发布公告,公司以发行股份为对价,向李朱、李冬梅、林机、广东启德同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吕俊、共青城纳合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至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嘉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文/于田爽(中银国际)
来源:信托周刊(ID:Trustweek)
本次交易启行教育 100%股权作价定为 45亿元,与四通股份的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相比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四通股份的总股本为2.6668亿股,按照启行教育的交易价格45亿元以及发行价格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后,交易对象将持有四通股份比例达到54.6%,而四通股份的原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将由59.27%大幅降至26.85%。预案中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业绩承诺方为李朱、李冬梅、启德同仁,交易对方中的林机、吕俊、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嘉逸投资、德正嘉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和乾亨投资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的全部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且不向上市公司提名、推荐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2016年7月26日,四通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在上海举行,关于四通股份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规避借壳成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焦点之一,四通股份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中的林机、吕俊、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嘉逸投资、德正嘉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和乾亨投资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的全部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且不向上市公司提名、推荐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尽管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1.58亿股保持不变,持股比例将降至26.85%。但按交易后公司含表决权总股本约3.37亿股计算,他们占四通股份表决权比例依旧能达到46.84%,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借壳上市。
四通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10名交易对方放弃股东表决权保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首先是为了防止监管机构怀疑交易对方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其次,是基于交易对方为财务投资者的需要。关于交易对手放弃股东表决权保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使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不构成借壳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通过已有先例,详见下述的顺荣股份(现已更名三七互娱):
顺荣股份2013年10月8日发布公告,顺荣股份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李卫伟、曾开天持有的上海三七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计60%股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前,吴氏家族共计持有上市公司7510万股股票,持股比例为56.04%,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本次交易的募集配套资金环节,为巩固其控股地位,吴氏家族拟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2400万股股票。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吴氏家族将持有上市公司9910万股股票,持股比例为30.86%。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的规定,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据此,吴氏家族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后,三七玩的两位主要股东李卫伟、曾开天持有顺荣股份的持股比例分别达22.82%、20.88%,两者合计将超过顺荣股份控股股东吴氏家族30.86%的持股比例,导致控制人变更。对此,中介机构在方案中解释称,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李卫伟及曾开天之间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在三七玩的经营管理、决策、提案和股权收益等方面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李卫伟及曾开天之间目前并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共同投资于其他企业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不过,荣顺股份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未获得并购重组委通过,原因在于李卫伟、曾开天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释并没有得到并购重组委的认可。
在顺荣股份被否后,迅速调整方案,曾开天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放弃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的提名权、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且不向上市公司提名、推荐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亦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认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等),也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不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采取一致行动,不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此外,李卫伟、曾开天还分别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调整后的重组方案于2014年5月27日获得证监会通过。
类似情况还发生在博盈投资(现为“斯太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中,发行对象作出特别承诺,承诺若最终成为博盈投资股东,在作为博盈投资股东期间,仅作为博盈投资的财务投资者,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博盈投资股份所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不向博盈投资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以此保证控股股东的地位。
通过以上案例反映出监管机构对股东放弃表决权而保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的认可。且四通股份并购交易对方中的林机、吕俊、纳合诚投资、至善投资、嘉逸投资、德正嘉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和乾亨投资按照中介机构的解释均为财务投资者,财务投资者以获利为目的,通过投资行为取得经济上的回报,并不关心企业的长期发展。四通股份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上述10名交易对方不作为业绩承诺和业绩补偿方,同时放弃其在四通股份的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符合财务投资者的利益。
从法律角度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不以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条件。上述10名交易对方放弃股东表决权并未损害到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将对四通股份注入较为优质的资产,将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因此,四通股份采取以股东放弃表决权保证控股股东不发生变更的方式在法律层面和监管层面都不存在障碍,但是,四通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还有不完善的方面,例如10名交易对方放弃股东表决权的期间,以及如何保证交易对方锁定期满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继续接受股东权利限制等问题,四通股份还应当进一步完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否则,在监管机构监管日益严格的情况下,证监会是否会认可四通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还有待进一步关注。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3、《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