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作担保要登记吗,出质后还能再转让吗?
应收账款作担保要登记吗,出质后还能再转让吗?
来源:法邦网
一.应收账款作担保要登记吗
应收账款作担保应当办理质押登记
《物权法》第228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由于应收账款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利,其在设定、登记以及转让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设定以及效力等做出特别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问题是如何对抗第三人,公示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登记无疑是最好的公示方式。应收账款出质应符合书面要式和登记生效的条件。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这是《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强制性规定。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外在表现形式,质权人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是质押合同的约定,因此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当详细具体地载明应收账款的有关事项: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否则,在诉讼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必须经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我国的信贷征信机构正在不断地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其中,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征信中心建立有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该系统为第一个有经济活动企业和个人建立一套信用档案,包括企业和个人的贷款、信用卡交易记录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为商业银行和社会提供查询。在以应收账款出质时,这类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社会公众自然可以通过向该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社会公众自然可以通过向该征信机构查询的许许多多获得应收账款质押的情况,从而使应收账款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质押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如此便可起到防止出质人在存续期间将该应收账款非法转让或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利力的保障。
二.应收账款出质后还能再转让吗
应收账款出质后,原则上出质人不得再行转让
《物权法》第228条第2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到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对应收账款的转让的实质是对应收账款的处分。众所周知,应收账款设定出质的,但其所有权仍为出质人所有,只有出质人才享有对应收账款行使处分的权利。但是此应收账款作为债权的担保已被出质,而且被质权人以登记形式占有。这样看来,出质人的权利已受到限制,如果允许其对应收账款进行转让,即可损及质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应收账款的,应认定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转让的,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当事人以更多的选择空间。
至于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如何处理,原则上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质权存续期间,转让所得的价款在性质上仍归出质人所有,不得由质权人用于清偿债权。但由于应收账款已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根据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规则,质权应及于出质人转让所得的价款。此时,双方协商一致时,出质人应当用所得到的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如果出质人或质权人有一方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前清偿存在的困难的,出质人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提存的相关规定,向提存机关提存所得价款,以继续维持对债权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