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应收账款债权收益权的相关问题
关于转让应收账款债权收益权的相关问题
来源:中国金融资产管理
一、债权收益权的法律内涵
关于债权收益权的法律性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定义,本所律师认为,其法律性质应为财产性权利,理由如下:
1、债权收益权为债权中所派生出的财产性权利,债权收益权的基础权利为债权。债权与物权、知识产权一样均具有财产性,其本身即具有了收益权能,收益权的法律实质是在某种确定的、法律认可的权利中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如果基础权利仅具有人身性而不具备财产性,则基础权利中不存在收益权。
2、债权收益权与债权具有可分离性。债权收益权作为债权的一部分,基于其财产性质而具有可分割性,尽管无明确法律规定,但类比同样财产性权利的法律安排则可知我国法律认可同一权利中对具有不同权能的权利予以分割,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即将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的三项权能与“处分”权能相分割而独立成为一项物权,相应的债权中的收益权也可实现分离而使债权收益权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
3、债权收益权不存在流转限制。债权收益权作为债权人所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债权人对其转让具有自主权,法律法规对收益权的转让无任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
基于前述,应收账款债权收益权是源于应收账款债权的一种财产性权利,具备对外转让的基本法律属性。
二、转让应收账款收益权不需要通知债务人
如前所述,债权收益权不等同于债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但对于债权收益权而言,债权收益权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权利,其基础权利是债权,债权收益权的权利享有方为受让人,债权收益权的相对方为转让人,转让人负有按照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债权产生的债权收益款划付给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有要求转让人将债权产生的债权收益款支付给受让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转让应收账款收益权并不发生债权的转移,故转让应收账款收益权不需要通知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