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瑕疵票据
票据瑕疵是指票据活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票据,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的票据流通使用。
来源:山东金融票据网
票据瑕疵是指票据活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票据,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的票据流通使用。
票据瑕疵与票据形式上的欠缺不同。票据形式上的欠缺,是指票据形式不完备,欠缺票据法所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而票据瑕疵并非形式上的欠缺,是在形式以外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形式欠缺的票据,在票据法上属于无效的票据,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均属无效,也并非对任何人均得主张无效。
票据瑕疵有三种:票据伪造、票据变造以及票据涂销。
瑕疵票据主要分以下几个类型:
一、微小瑕疵票据
1、背书章和被背书相符,但背书位置偏离,压框或完全出背书栏框外。
2、背书公章和私章外框重叠。
3、票据正面记载事项或背面被背书栏未使用黑色或蓝黑色。
4、被背书书写不规范,辨认字迹困难,但无明显错字。
5、刻制的被背书人名称印章加盖时字样颠倒。
6、票据正面非必须记载事项存在瑕疵,且未得到承兑行认可。
7、粘单使用不规范
① 未使用两联式粘单、“背书人签章”字样印制成“被背书人签章”字样或无“背书人签章”字样。
② 粘单未按照标准规格制作,造成骑缝章压框。
③ 没印“粘单”字样。
④ 印刷“粘贴单”字样。
二、一般瑕疵票据
1、票据纸张缺乏完整性,缺边、缺角,但不影响票据正反面要素的验审。
2、背书章、被背书位置进入相邻栏内超过四分之一。
3、背书印章或骑缝章色浅模糊。
4、粘单撕过重粘,但骑缝章与被背书连续且被背书无涂改现象。
5、同一栏中背书章重复加盖或被背书人名称重复书写。
6、背书日期不符合逻辑规则,前后不连续或存在涂改现象。
7、背书章与被背书不连续,票面已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做更改,但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8、出具的承诺函不规范。
9、粘单发生断裂,使用玻璃胶重新粘贴,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10、票据记载事项为复写纸或机打非黑色或蓝黑色,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11、金融机构背书无汇票专用章,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三、重大瑕疵票据
1、票据有污迹造成正面要素或反面背书难以辨认。
2、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3、被背书添加或涂改,有错字、漏字、自造字现象。
4、背书或骑缝漏盖公章或私章 。
5、同一背书人连续重复转让背书。
6、背书或骑缝章因叠章造成字迹难以辨认,或背书盖章存在模糊不清、缺损。
7、骑缝章加盖未骑缝,且未由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和前一手背书人都出具书面承诺函。
8、骑缝章与背书人签章有重叠。
9、背书用章不规范,或银行未使用汇票专用章且责任人未出具承诺函。
10、第一手背书章与收款人名称不符或被背书人与背书章不符。
11、被背书人名称简写。
12、机打式票据因出票人或收款人名称过长,由经办人手写补全,且承兑行未出具书面承诺函。
13、票据存在其他影响背书连续性的重大瑕疵问题。
四、不合格票据
1、伪假票据
2、无效票据
1)票据要素缺失。
2)出票人的签章与名称不一致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书写不规范或有涂改现象。
4)票面记载到期日早于出票日。
5)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6)付款期限长于6个月。
3、权利障碍票据
1)票据正面或背书人签章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
2)已做成“质押背书”的票据。
3)已被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票据。
4)票据正面加盖承兑银行结算专用章。
5)背书栏已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或加盖过银行的结算专用章。
6)非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