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人员非法集资案分析
近日,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三被告人均系宣城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四年、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银通智略
案情简介
近日,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三被告人均系宣城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四年、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蔡某、王某、张某原系宣城市某银行的客户经理,蔡某、王某为夫妻关系。2010年至2015年,三人以帮企业客户筹集验资款、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月息2.5分、3分不等的高额利息,向身边亲朋好友吸收存款。由于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关系,亲友甚至是其他银行的员工,纷纷将家中积蓄拿出或向他人借款参加该集资活动。几年间,蔡某、王某、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4230.5万元。三人将“吸来”的款项部分转借给潘某(另案处理)用于房地产开发,赚取利息差,部分用于支付前期借款本息。后由于潘某“跑路”,致使资金链断裂,三人无法向集资人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为躲避巨额债务,三人协商离开宣城避风头,之后蔡某、王某逃往芜湖市。2015年8月18日,王某在芜湖某出租屋内被警方抓获,同月19日、31日,蔡某、张某主动投案自首。
案例分析
银行员工具有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能够掌握存款客户、贷款客户的种种信息,而且深知银行业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别有用心的员工正是利用这些漏洞从事非法活动,将风险转嫁给银行。
案例中,银行员工利用职业资源和专业优势,打着帮企业客户筹集验资款、资金周转,以高息揽存的方式参与非法集资,然后借入资金再转借给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从中赚取利差。
除了案例中的方式外,银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的手段还有,比如,员工利用职业资源和专业优势,擅自接受亲属、朋友和客户的委托,归集大额资金后以个人名义违规进行代客投资理财;员工打着银行揽存的幌子,以高息揽存的方式参与非法集资,表面上对客户承诺高额回报,暗地里挪用储户资金不入账;员工独自开办或者以参股的形式成立小额贷款、担保等公司,非法募集资金,然后利用既掌握资金供需情况又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便利条件,开展各种投资、借贷;或者银行员工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集资过程当中,利用资金供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以个人名义向资金充裕的企业借入资金再转借给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从中赚取利差;或者员工不直接参与集资,而是充当中介,介绍出资人和用资人签订借款协议,收取中介好处费;或者是员工以其在支行、网点工作的身份便利,利用银行的金融资源和优势地位,使受害客户对其本人和集资活动都给予高度信任,再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受害客户推荐中小投资担保公司,并代理投资担保公司与客户签订理财协议,再通过伪造银行业务用章、私盖公章、擅自以银行名义出具合同文书等方式,骗取客户将资金转入员工本人或其指定的控制账户后,再进行非法截留、挪用,等等。
在实际审计、数据筛查中可以发现,一些员工充当资金中介,总是想方设法的拉拢客户,利用本人账户、配偶账户或者控制账户归集、过渡资金。此类员工通常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个人账户、亲属账户,且具有涉众性强的特点,通过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可见,员工账户与其他多个个人账户、对公客户短期内资金往来,转账交易频繁且金额巨大,账户资金累积到一定数额便迅速转出到其它账户,资金性质、用途不明确。同时,员工本人账户、配偶账户或者控制账户定期向其他多个客户集资账户转入固定金额,明显存在员工利用账户归集、过渡资金并定期支付利息回报、投资回报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嫌疑,这就需要对银行员工与客户之间资金往来的关联性、合规性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原因分析
发生民间非法集资事件,以及产生了一些经济社会问题,不是偶然的,也不是一两个因素造成的。非法集资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日益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金融体制不健全,法律监管的缺失,功利主义心理的驱使等等内外部因素的积聚都可能诱发非法集资案件。在暴露的众多非法集资犯罪中,银行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参与到非法集资过程当中去,应当引起足够的关注。
(一)从外部环境来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渠道对公众产生极大的诱惑力。
资金是企业赖以经营发展的基础,是企业的生命线。畅通的资金流转和充足的资金储备更是企业良性发展的关键因素。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当中,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也更加迫切,而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资源配置的枢纽,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后,银行的贷款发放更为审慎,资金的旺盛需求与供给之间常常存在着供不应求的矛盾,而矛盾突出的一个表现就是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由于经济调控政策、银行贷款利率上浮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小型企业信贷受到机构和规模的严格限制,贷款手续多,审查严,审批时间长,企业不具备贷款资格或者贷款无法及时发放落实,导致很多企业很难从正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因此,不得不在合法渠道之外寻求资金来源,成为催生非法集资现象的重要因素。
另一方面,经济不断发展,物价、房价不断上涨,持有的货币的购买力却不断下降,同时,银行存款整体利率水平远远低于通货膨胀指数,股市又长期处于低迷的状态,金融市场上缺乏有吸引力的理财产品和投资渠道,而民间财富不断积聚,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财意识不断增强,理财致富的理念深入人心,但合法的投资渠道少,回报低,容易造成民间资金大量闲置。在此背景之下,面对非法集资者鼓吹的夸张预期回报,远远高于最高法定利率的承诺,这种“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渠道对公众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给非法集资犯罪以可乘之机。
(二)从内部环境来看,银行员工受暴利驱使,诱发道德风险
银行所经营的货币、证券等业务涉及全社会各个阶层,金融行业从业者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成为联系银行与客户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所以银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也极易成为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银行员工从业期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掌握了大量的社会关系和客户资源,以及一定的金融资源,客户又往往容易对银行员工的身份、银行的公章及业务凭证给予高度信任,在此情况下,如果银行员工受到暴利驱使,诱发道德风险,进而利用工作便利或特殊身份,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当中去,内外勾结,扮演中介或者资金掮客的角色,如果集资人获得大量资金后进行隐匿或挥霍,很容易将风险转嫁给银行,给银行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同时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隐患。
(三)非法集资风险行踪隐蔽
近几年来,非法集资人员的反侦察意识不断增强,非法集资操作形式越来越隐蔽。如非法集资一般不通过企业账户进行交易,而是走企业法人、股东个人及关系人账户,银行很难通过企业交易流水检测到以合法企业名义从事的非法集资行为。又如一些转账业务,虽然资金金额和笔数都比较大,但通过多个毫无关联的账户过渡后,资金关系无法有效追踪,银行看不出疑点,只有在风险暴露后才能发现客户或员工涉入非法集资。
(四)银行内部管理存漏洞
当前非法集资多发于银行的信贷、储蓄、理财等业务环节和领域,这与银行相关制度不健全、业务流程有漏洞以及内部监控不严格有着密切关系。银行往往将高管人员的业务拓展能力放在干部任用考核的第一位,忽视对其职业操守和道德水平的考察,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安防教育缺乏足够重视,“重业务、轻合规”的理念导致内部员工尤其是基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不断碰“红线”、踏“禁区”。一些银行存在从轻从少处罚的倾向,极少追究管理人员、上级单位的责任,处罚力度小,起不到震慑作用。
(五)跨行监测系统沟通受限
虽然银行业机构都建立了科学严密的资金账户监测系统以及内审系统,但限于商业机密,每家银行只能监测到行业交易情况,对于客户和员工在他行的交易情况不能全面掌握。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跨行监测系统的局限,通过在多家银行设立账户、划转资金的方式规避资金监管。当银行发现可疑苗头后,由于不能及时有效追踪资金流向,查无实据,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防范对策建议
“在任何一个需求大于供给、有配额管理的行业,内部人控制、内外勾结串通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而银行业目前就是这样的情况:社会上有非常旺盛的融资需求,资金的供给不能满足需求,银行员工有接近资金供给的优势。”正是由于银行员工有容易获得资金供求双方需求的天然便利,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更容易充当资金掮客的角色,铤而走险。银行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极易滋生利用银行资源和信誉为个人谋取暴利并将风险转嫁给银行的案件隐患,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也反映出现阶段银行业面临着很大的内控与声誉风险。
完善内控体系,规范经营行为
单单依靠外部监管难以替代商业银行内部对自身的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自身防范风险的第一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摒弃“重业务发展,轻内控管理”的错误思想。明确合规发展是银行的内生需要,全面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清晰界定制度的“红线”和“禁区”,认真执行各项业务管理规定,规范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业务环节的整治。加强与监管部门、同业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非法集资等行为的新表现,新特点,重点防范非法集资、民间融资、高息借贷等外部风险向银行体系内部传染、渗透,堵截各类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行为监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员工日常资金往来的审计监控,强化员工行为排查,关注员工的日常表现,尤其是重要岗位员工的履职情况,对开卡多、账户多、透支多,时常大额资金进出,经常违规代客理财或者频繁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员工多关注,仔细甄别正常交易与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苗头或倾向性行为及时核查、处置,防止事态升级,在银行机构与非法集资直接建立有效隔离,增强非法集资案防工作的实效性、针对性。
持续做好员工的职业操守教育
银行网点规模迅速扩张,营销工作繁重,但对员工的思想教育、案防教育不能流于形式。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银行机构有责任且有必要强化金融产品知识的普及教育,加强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通过以案说法、警示教育、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业绩观,自觉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思想腐蚀,用自觉行动来达到防控的目的。
注:本文摘自银通智略报告《银行风险管控实务》(20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