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性委托”可否公证?

2016-07-14 18:042227

个人申请一手房或二手房按揭商业贷款,需要办理房产他项登记,并由担保公司担保。我市银行要求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全部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另外,担保公司要求购房人做一个委托公证,委托其出售房产。

来源:法制网  

问题:个人申请一手房或二手房按揭商业贷款,需要办理房产他项登记,并由担保公司担保。我市银行要求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全部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另外,担保公司要求购房人做一个委托公证,委托其出售房产。本人认为签有房屋抵押合同,办理了他项登记,如违约应由法院依法执行,为何还要委托房屋出售,似乎不妥。因是银行批量办理,所以比较慎重,现请教大家,这种委托能否办理?

  答复:1.上述案例中办理委托出售房屋应当是应担保公司要求(以委托售房的方式实现其追偿权)。实践中,借款人违约的,虽然有房屋抵押,但是银行为求效率,通常以追究担保公司担保责任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而担保公司为了保护其利益,常采用售房委托公证的方式实现其债权以避免诉累,这就是典型的担保性委托。

  2. 担保性委托书一般由资金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放贷的同时,要求借款人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内容为全权委托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代为出售其房产,委托权限含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房产交易过户、领取售房款等。

  3. 以担保性委托方式追偿债务的,一方面,债权人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出售委托人的房产以实现其债权,对于利益冲突的双方来讲,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定程度上该委托书成为委托人的“卖身契”;另一方面,委托人并无担保的意思表示,而且也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债权人采取此种方式也存在极大风险。

  4. 对于公证机构而言,担保性委托书的当事人之间不仅缺乏基本的信任关系,而且存在利益冲突,该类委托大多是显失公平的,其法律效力缺乏有效支撑。这种委托书,很容易侵犯委托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极易引发纠纷。因此,咨询组建议对明知以担保借贷为目的的委托书公证应建议当事人不要办理。(本案售房委托并不属于流质条款,如办理公证的,咨询组建议慎重办理,建议将有关授权权限具体明确,特别是要预先设置出售底价。)

  5.提示:如果说是与借贷合同一起签署的委托书,可视作担保性委托;但如果说是借贷双方已经发生,并且借款方明确还不上钱的情况下,双方一致同意卖房还债(自己处置比通过法院执行等程序要快速便捷),则不应视为担保性委托,因为此时确实是委托人要卖房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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