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

2016-07-13 18:13 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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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60海关热线(ID:RX12360)


单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

10册(含10)以下——免税放行


10册以上50册(含50)以下——超出部分征税(15%)放行


50册以上——按货物报关(还需主管部门审批)


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音像制品

3套(含3)以下——免税放行


3套以上10套(含10)以下——超出部分征税(15%)放行


10套以上——按货物报关(还需主管部门审批)


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

20盘(含20)以下——免税放行


20盘以上100盘(含100)以下——超出部分征税(15%)放行


100盘以上——按货物报关(还需主管部门审批)


小编提醒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1号规定,载有以下内容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出境。


禁止进境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六)宣扬邪教、迷信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一)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禁止出境

(一)禁止进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


对于现场难以确定是否属于违禁性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海关将暂时予以扣留,转交内容主管部门鉴定,并按相关结果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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