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林权抵押贷款法律风险与防控

胡宸 |2016-07-13 13:431710

现如今,很多银行已将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款常规信贷产品在农户中推广,有效地解决了农场转型升级融资担保难题,极大地满足了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

文/浙江安吉农商行胡宸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ID:zgncjrwx)


现如今,很多银行已将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款常规信贷产品在农户中推广,有效地解决了农场转型升级融资担保难题,极大地满足了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作为一款信贷产品,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不容忽视,本文拟从林权抵押的概念界定、可设定抵押的林权范围、林权抵押设立时需注意的问题及林权抵押的实现四方面谈谈林权抵押法律风险与防控。


一、林权抵押的概念界定


林权是指对森林、林木或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权抵押是指在不转移对所抵押林权占有的前提下,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2008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抵押”。2013年银监会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对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从可抵押的林权范围、业务流程等方面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二、可设定抵押的林权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可用于抵押的林权范围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森林、林木资产,主要指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 二是林地使用权,主要指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和《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对不得用于抵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范围作出的详细规定,实践中,以下列不易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的,商业银行应不予接受,具体包括:


• 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 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 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 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 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三、林权抵押设立时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有效防控林权抵押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在设立林权抵押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审核林权权属证明。林权证是依法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只有依法持有林权证,抵押人才合法拥有该林权证所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因此,在以林权作抵押时,应对抵押人所持有的林权证与载有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权证终止日期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记载事项与实际内容相符。


(二)取得同意抵押证明。根据我国《物权法》《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七种情况需取得相应的同意抵押证明:


(1)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应提供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2)以承包经营的林权抵押,抵押人应提供承包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和发包方同意抵押意见书。


(3)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林权抵押的,应取得家庭所有成员的同意。


(4)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


(5) 以共有林权抵押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承诺或证明。


(6)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7)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


(三)审慎合理评估抵押物。林权作为抵押物具有一定特殊性,受林业部门对森林资源采伐限制、林木生长周期等诸多因素制约,其处置或变现存在难度。因此,在开展林权抵押业务时,应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根据树种类型、成长周期、采伐限制、经济价值和贷款风险等因素确定相应的抵押率和贷款期限,建立专门的林权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四)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国家林业局于2004年出台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相关要求作了具体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林权相关登记应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实践中可能存在林权证记载事项与林权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形,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因此,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时,应注意仔细核对林权证与林权登记簿,保证抵押物记载真实、准确且林权证与林权登记簿一致。


(五)办理林权抵押保险。鉴于林权作为抵押物的特殊性,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抵押权常因作为抵押物的森林、林木的灭失而灭失,或因林地上附着的森林资源损失,造成林地使用权抵押价值的减少,不但使抵押人遭受经济损失直接影响贷款偿还且对抵押权人担保权益的实现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对林权的保险,尤其是森林火险、病虫害险等较高风险险种的投保可有效降低贷款风险,对贷款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实现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同时办理林权保险应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投保险种的选择,应以森林火灾保险、病虫害险等常发险、较高风险险种为主,以满足林业生产防灾、减灾的需要;二是投保金额能完全覆盖信贷风险,在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保险赔偿能弥补贷款人损失; 三是关注森林保险期限,因林权抵押贷款期限较长,而森林保险期限多为一年,贷款期限与保险期限不一致。因此应确保贷款期限内林业保险期限的延续,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人连续投保期限不得低于贷款期限”,避免发生缔约时有保险,出险时却无保险的尴尬局面;四是对已投保林业险之后进行抵押的,应要求抵押人及时变更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赔偿的优先受益人为抵押权人,并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六)限制抵押人林木采伐。林木采伐在我国实行指标管理,采伐指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由于抵押人对林木的采伐将直接降低抵押物价值,因此,在办理抵押前,应确认抵押人是否已经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如已取得,应要求抵押人将该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由抵押权人保管,并共同向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同时,还应在担保合同中设立相应保护性条款,如约定: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办理林权转让、承包、再抵押,不得向林业管理部门申请发放采伐许可证,不得对森林、林木进行采伐;确需采伐的,采伐收入必须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等。


四、林权抵押的实现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抵押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己抵押的林权。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处置的,银行要与抵押人协商将已抵押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由银行优先受偿。通过林木采伐方式处置的,银行要与抵押人协商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


除林木采伐处置外,其他方式实质上最终都需要有买家接收。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中国林权所)和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是林权转让的两大主要市场。中国林权所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林业局联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全国性林权及森林资源交易的市场平台;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基本以省为单位,主要解决对林权的非竞争性收购,对收储的林权的管理和处置。在抵押林权处置中,可通过积极与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协商,由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收购被抵押的林权,较快实现抵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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