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上海金融案件同比增四成
周松林 |2009-04-03 09:28528
上海高院2日举行的金融审判情况通报会披露,2008年上海法院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同比增加逾四成,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成为主要案件类型。
金融犯罪案件增长42.64%
据统计,2008年上海法院共收一审金融犯罪案件562件,与2007年同比增长42.64%,审结生效523件;共受理一审金融纠纷案件14,738件,与2007年同比上升19.33%,收案标的总金额为229.53亿元,与2007年基本持平。审结一审金融纠纷案件14512件。
在审结生效的523件金融犯罪刑事案件涉及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集资诈骗、保险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出售运输假币等16个罪名。在14,738件金融纠纷收案中,主要案件类型有信用卡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委托理财纠纷、票据纠纷、期货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证券类纠纷等近20种纠纷类型。
在这些金融犯罪和金融纠纷中,银行涉讼的案件类型以信用卡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主;证券机构涉讼的案件类型以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为主;保险公司涉讼的案件类型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这些案件还表现出群体性诉讼和涉众犯罪案增多、案件的专业性程度增加、案件类型趋于多样化等特点。
祸起内部管理
上海高院在对上述金融犯罪和金融纠纷进行分析后认为,这些案件反映出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内控机制、内部管理、服务规范、风险防范等方面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建议相关金融机构从制度监管和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改善。
与证券公司相关的纠纷案件,反映证券公司存在内部管理机制的问题,证券公司在办理业务时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内部管理和审核的疏漏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便利,而证券公司对交易代理合同重要条款不够重视,重要的责任条款约定不明也容易产生纠纷,最终证券公司也可能不得不面临民事赔偿诉讼。证券公司因系统设施方面的问题导致交易信息传输不畅而造成“堵单”,也是引发纠纷的一大因素。由证券衍生产品交易引发的纠纷则主要集中在权证交易纠纷中,包括由权证交易信息披露引发的诉讼、限制客户进行权证交易引发的诉讼以及权证创设引发的纠纷等。上海高院建议相关部门细化完善创新产品的交易规则。此外,一些没有经营资质的所谓证券咨询公司,违规开展咨询业务或委托理财,并收取高额咨询费和软件费,造成客户损失,也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因素。
据高院分析,在与银行相关的纠纷案件中,信用卡发放成为重要症结所在。在片面追求发卡量的竞争中,银行存在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和担保审核不严的问题,银行信用卡欠费清收风险极高。此外,银行在内部管理制度上也存在问题,比如重要贷款资料保管不善等。在审贷机制上,银行对借款人资信和担保人担保能力审查不严,出现“私贷公用”等严重影响银行安全收贷的现象。在银行通过中介公司办理的贷款业务中,银行对中介公司提供的客户及其申请贷款资料审查极不慎重,带来银行收贷风险,甚至损失。在银行创新业务中,银行对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的风险揭示规则不完善,极易引发纠纷。
相关纠纷案件还反映出保险行业存在保险公司收取理赔材料的程序存在瑕疵,保险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实施保险欺诈活动等问题。
宜疏堵并举
上海高院认为,金融刑事审判的实践表明,现行行政法规存在缺失,行政法规和行政监管不够完善,是有些被告人对行为规范不明而违法犯罪的因素之一。同时,普遍存在的个人或者无证券经营资质的单位的委托理财行为,行政法规也并无明确规定。建议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法规建设以及信息公开与共享,用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正确引导人们的社会行为。
社会管理机制和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是导致金融诈骗类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比如,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犯罪分子通过媒体刊登广告来吸引被害人,又比如,不少私营经济城管理混乱,相当一部分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经营案件中,都存在私营经济城为犯罪分子成立的虚假公司提供一条龙服务的情况,客观上为犯罪分子利用虚假公司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
而融资渠道受到限制的问题,也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审判实践反映出,金融犯罪一个重要的深层次原因是民间资金充足而投资渠道单一,一方面,民营企业融资需求迫切,却受限于融资渠道受限而求贷无门,只好通过非法集资渠道筹措资金;另一方面,巨大的民间资金缺乏正规投资渠道,而转入地下钱庄等地下经济领域,给不法分子进行集资诈骗或其他诈骗犯罪以可乘之机。因此,拓宽投融资渠道既是促进经济发展,又是减少金融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
上海高院建议,第一,可积极探索并稳妥发展民间金融组织,引导和促进有正当来源的资金逐步由地下转入正规投融资体系之中;第二,对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流通需求,建议尽快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对现有的“一级半市场”加以规范,循序渐进地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以疏导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以抑制地下非法融资、非法经营,促进活跃而又规范的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犯罪案件增长42.64%
据统计,2008年上海法院共收一审金融犯罪案件562件,与2007年同比增长42.64%,审结生效523件;共受理一审金融纠纷案件14,738件,与2007年同比上升19.33%,收案标的总金额为229.53亿元,与2007年基本持平。审结一审金融纠纷案件14512件。
在审结生效的523件金融犯罪刑事案件涉及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集资诈骗、保险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出售运输假币等16个罪名。在14,738件金融纠纷收案中,主要案件类型有信用卡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委托理财纠纷、票据纠纷、期货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证券类纠纷等近20种纠纷类型。
在这些金融犯罪和金融纠纷中,银行涉讼的案件类型以信用卡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主;证券机构涉讼的案件类型以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为主;保险公司涉讼的案件类型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这些案件还表现出群体性诉讼和涉众犯罪案增多、案件的专业性程度增加、案件类型趋于多样化等特点。
祸起内部管理
上海高院在对上述金融犯罪和金融纠纷进行分析后认为,这些案件反映出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内控机制、内部管理、服务规范、风险防范等方面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建议相关金融机构从制度监管和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改善。
与证券公司相关的纠纷案件,反映证券公司存在内部管理机制的问题,证券公司在办理业务时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内部管理和审核的疏漏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便利,而证券公司对交易代理合同重要条款不够重视,重要的责任条款约定不明也容易产生纠纷,最终证券公司也可能不得不面临民事赔偿诉讼。证券公司因系统设施方面的问题导致交易信息传输不畅而造成“堵单”,也是引发纠纷的一大因素。由证券衍生产品交易引发的纠纷则主要集中在权证交易纠纷中,包括由权证交易信息披露引发的诉讼、限制客户进行权证交易引发的诉讼以及权证创设引发的纠纷等。上海高院建议相关部门细化完善创新产品的交易规则。此外,一些没有经营资质的所谓证券咨询公司,违规开展咨询业务或委托理财,并收取高额咨询费和软件费,造成客户损失,也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因素。
据高院分析,在与银行相关的纠纷案件中,信用卡发放成为重要症结所在。在片面追求发卡量的竞争中,银行存在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和担保审核不严的问题,银行信用卡欠费清收风险极高。此外,银行在内部管理制度上也存在问题,比如重要贷款资料保管不善等。在审贷机制上,银行对借款人资信和担保人担保能力审查不严,出现“私贷公用”等严重影响银行安全收贷的现象。在银行通过中介公司办理的贷款业务中,银行对中介公司提供的客户及其申请贷款资料审查极不慎重,带来银行收贷风险,甚至损失。在银行创新业务中,银行对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的风险揭示规则不完善,极易引发纠纷。
相关纠纷案件还反映出保险行业存在保险公司收取理赔材料的程序存在瑕疵,保险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实施保险欺诈活动等问题。
宜疏堵并举
上海高院认为,金融刑事审判的实践表明,现行行政法规存在缺失,行政法规和行政监管不够完善,是有些被告人对行为规范不明而违法犯罪的因素之一。同时,普遍存在的个人或者无证券经营资质的单位的委托理财行为,行政法规也并无明确规定。建议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法规建设以及信息公开与共享,用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正确引导人们的社会行为。
社会管理机制和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是导致金融诈骗类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比如,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犯罪分子通过媒体刊登广告来吸引被害人,又比如,不少私营经济城管理混乱,相当一部分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经营案件中,都存在私营经济城为犯罪分子成立的虚假公司提供一条龙服务的情况,客观上为犯罪分子利用虚假公司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
而融资渠道受到限制的问题,也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审判实践反映出,金融犯罪一个重要的深层次原因是民间资金充足而投资渠道单一,一方面,民营企业融资需求迫切,却受限于融资渠道受限而求贷无门,只好通过非法集资渠道筹措资金;另一方面,巨大的民间资金缺乏正规投资渠道,而转入地下钱庄等地下经济领域,给不法分子进行集资诈骗或其他诈骗犯罪以可乘之机。因此,拓宽投融资渠道既是促进经济发展,又是减少金融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
上海高院建议,第一,可积极探索并稳妥发展民间金融组织,引导和促进有正当来源的资金逐步由地下转入正规投融资体系之中;第二,对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流通需求,建议尽快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对现有的“一级半市场”加以规范,循序渐进地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以疏导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以抑制地下非法融资、非法经营,促进活跃而又规范的证券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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