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银行这些收费行为属于违规!
发改委近日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指南》认定商业银行多种违规收费行为,包括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等。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新闻网、央视财经微信
发改委近日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指南》认定商业银行多种违规收费行为,包括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等。
这些行为都是违规收费
《指南》明确,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指南》明确,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
(一)在价目表外自立收费项目的;
(二)收费标准超出价目表规定的;
(三)收费对象与价目表规定不符的;
(四)对总行减免优惠政策没有执行到位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指南》明确,商业银行违背平等自愿原则,强制要求客户购买服务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考虑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是否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是否强制搭售理财、基金、贵金属等金融产品;
(三)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是否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保险等金融产品;
(四)是否强制客户到指定企业办理评估、保险等业务。
《指南》还明确,商业银行同意给予客户流动资金贷款后,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愿,强制以承兑汇票形式提供融资,不合理增加客户负担,虚增中间业务收入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
发改委:商业银行收费应明码标价 在醒目位置公示
《指南》明确,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适用对象、生效日期、投诉方式等。
《指南》要求,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或者提高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阶段性优惠措施无法及时在价目表中体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公示,并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指南》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当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措施。需要客户申请的优惠措施,应当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延伸阅读
《指南》全文共26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执法主体和适用对象。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收费行为。
第四条至第七条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出总体要求,要认真履行价格监管责任,遵守中央廉洁从政的各项要求,及时完善监管政策,推动商业银行收费管理做“项目实”、“服务实”、“管理实”。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即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合理确定市场调节价领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不折不扣地落实优惠措施。
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的情形,如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总行价目表、只收费不服务、将工作职责转为有偿服务、强制收费、强制办理承兑汇票、转嫁成本等。
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商业银行规范收费行为提出指导性意见。正面引导主要包括明确收费项目、制定服务规程、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健全服务档案、完善收费投诉处理制度等。可能导致违规收费的消极因素包括不合理的中间业务收入增长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收费项目对应的服务内容不明确、过于笼统等。
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按反垄断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指南》另附《商业银行收费检查文件汇编目录》和《商业银行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列举了只收费不服务、超出价目表收费、违规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转嫁成本、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6大类17个典型案例,每个案例代表一种违规收费类型,突出可操作性,为商业银行提供全面、明确、细化的指导,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查处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