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
根据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部《关于做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及客户资金支付消费服务监管工作的函》,证监会以行政委托方式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来源:厦门网
根据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部《关于做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及客户资金支付消费服务监管工作的函》,证监会以行政委托方式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委托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公司”)行使。2014年9月9日,投保公司向各证券公司发出证保发【2014】95号文件,明确由其行使私募基金综合托管行政许可的受理、评估、核准。
据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2016年5月24日发布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统计,截至目前共有59家券商获得投保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
我们依据《通报》内容,做如下解读:
1.“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性质当属证券经纪业务的延伸,类似于“主经纪商服务(PB)模式”,虽含有“托管”字样,但其业务属性及资质要求不能等同于证监会依据《基金法》核发的基金托管业务牌照。
2.部分券商既取得了基金托管业务资质,同时也具备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则可以同时开展业务;但未经证监会许可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情况下,仅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只可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不得对外宣称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用。
3.从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发布的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服务核查情况来看,大部分证券公司能够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延伸提供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服务,但也应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区别于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后者的外延更丰富,涵盖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但外包服务应当获得相关行政许可资质,完成中基协备案并加入成为会员。
4.证监会支持证券公司借鉴成熟市场主经纪商服务(PB)模式,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提供综合服务。在前期部分公司实践基础上,机构部已委托投保基金公司开展相关评估研究工作,拟适时出台《证券公司主经纪商服务指引》,在前期部分公司将有关业务转入常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