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收紧 八条底线不可触碰
昨日,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收到了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明确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不得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不得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需控制杠杆等。
来源:证券时报
前日,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收到了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明确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不得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不得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需控制杠杆等。
证监体系资管八条底线在征求意见,保险系资管八条底线已经划出。
昨日,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收到了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明确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不得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不得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需控制杠杆等。
通知还明确,产品为集合产品或产品资金涉及保险资金的,具体投资品种限于四类投资范围,新三板和其他未上市股权被排除在外。
保险资管划八条底线
昨日的通知中,保监会对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条件、基础资产范围、发行与登记和管理要求作出详细规定。
其中明确的八大禁止行为包括:保险资管不得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不得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不得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需将杠杆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得在产品下设立子账户形式进行运作;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种类和比例必须明确;不得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不得委托托管银行分支机构作为产品托管人,但该机构已获得托管银行总行授权除外。
上海法询金融创办人孙海波认为,保监会八条底线与今年5月份征求意见的证监会资管八条底线的禁止情形基本一致,但证监会的要求更加细化。
保险资管产品收益高
2013年2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试点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一对一”定向产品和“一对多”集合产品,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重新开闸。
本次通知主要是面向“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就是根据上述《试点通知》设立的保险资管产品。
据了解,目前保险资管产品可大致分为五类,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投资计划。
对于组合投资资管产品的规模,由于此前监管部门并无披露,所以无从获得准确数据。这类产品的大部分归类在保险资管运用的“其他类”,截至今年5月底,此类投资共40462.2亿元,占比33.41%,从去年以来一直呈现扩容的趋势。
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收益较高,是各公司纷纷加码的重要原因。根据华宝证券今年3月发布的《2015年保险资产管理行业报告》,2015年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15.47%,战绩颇佳。2015年收益率排前10名的年保险资管产品集中在3家保险资管公司,分别为平安资管、太平洋资管和泰康资管。
这些收益率排名靠前的产品主要为股票型产品,虽然2015年下半年A股出现巨幅震荡,但是凭借较好的投资运作依然保住了上半年牛市行情带来的收益增长。
集合类产品禁投新三板
通知显示,产品投资的基础范围按照早前的《试点通知》执行。但产品为集合产品或产品资金涉及保险资金的,具体投资品种应当遵循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且限于四类投资范围。
具体范围为:境内流动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和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逆回购协议;境内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金融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境内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不含新三板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
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表示,相比此前《试点通知》的投资范围,此次集合产品投资范围细化了要求,比如,权益类投资排除了新三板和其他未上市股权,当然借助保险资管股权投资计划通道仍然可以投。固定收益类约束了投资期限和具体券种。
通知还规定,发行与登记管理人发行产品,应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资产交易平台办理产品涉及的登记、发行、申购和赎回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
一位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表示,各家保险机构争相发行组合类资管产品的另一个原因是,以前只要求事后备案,也不要求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产品发行是一块模糊地带。今后明确了事前登记之后,过去打擦边球的做法就行不通了,这类产品实际发行量可能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