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版”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政策释疑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6月15日,外汇局发布实施
来源:中国外汇网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6月15日,外汇局发布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
政策主要内容:
一是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
二是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三是明确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大幅缩减相关负面清单。
四是进一步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
五是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在政策新鲜出炉之际,为了便于读者全面准确的理解新政,我们将在政策执行过程过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解答,请大家先睹为快。后续还将陆续刊登相关问答及权威政策深度解读,敬请关注。
1、问:16号文对企业及外汇市场有何影响?
答:16号文规定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债均可实现意愿结汇,这是继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意愿结汇的又一政策调整,从而统一并规范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意愿结汇管理制度。资本项目收入资金的意愿结汇赋予企业结汇时机的选择权,增加了企业资金安排的灵活性,有利于增加国内市场的外汇供给,缓解人民币汇率压力。
2、问: 16号文规定,外债等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以原币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是否意味着可以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在跨境外币资金池模式或单个企业发放贷款模式下都可以吗?
答:资本项目外汇收入资金或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无论是跨境资金池模式还是单个企业模式均可以办理。
3、问:根据16号文规定,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可以用于担保或支付保证金。外债原币也可以吗?“用于担保或支付保证金”的范围是什么,可以为企业的本外币银行授信提供质押吗?
答:根据16号文的规定,境内资本项目收入原币划转及其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除担保公司外,外债原币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用于担保或支付保证金的,通常包括土地竞拍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保证金等。根据《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的规定,可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的外币资金限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除外)内的资金。
4、问:外债结汇所得人民币可以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或委托贷款吗?如果可以的话,是否存在相应的管理要求?
答:根据16号文的规定,外债结汇可以偿还境内银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或委托贷款。人民币贷款必须是已经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或委托贷款。银行审单要求和资本金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的要求一致,即:原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帐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5、问:资本项目外汇收入资金用于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时用途方面有何规定?
答: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用于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也应遵守16号文中有关资本项目收入资金用途的负面清单等规定。
6、问:外债等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可以同名划转到企业的其他人民币账户后再向外支付吗?
答:可以通过企业的其它人民币账户过渡后划给收款人,结汇银行须确保资金的实际支付符合规定。
7、问:16号文调整了《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文的如下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那么,资本金或外债等资本项目收入的原币或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可以直接或间接偿还企业间借贷、或发放企业间借贷吗?
答:资本项目收入资金可以归还企业间的委托贷款,但不得交叉币种还款,也可以用于向关联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8、问:根据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的规定,外债资金不得办理理财,可在同行转为定存,而根据16号文的负面清单,资本项目收入资金不得办理除保本型理财产品之外的其它投资理财,对此如何理解?
答:16号文扩大了外债资金的运用范围,外债资金除了定存,还可以办理保本型理财,有利于提高企业资本项目资金的收益。
9、问: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用于委托贷款的,在借款人还款时,还款路径有何要求?
答:为确保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资金符合负面清单等规定,用于委托贷款的人民币资金遵循原路返还的原则,即还款资金仍划入结汇贷支付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