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险项下商业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恼人的商业纠纷层出不穷」,放帐交易(赊销)通常为买方在交易过程中属于强势的一方而成之交易条件;如果以信用证或现金交易时,卖方通常一出货便可取得现金,货物真的有瑕疵时,通常卖方为了日后的订单考量,当然会愿意与买方沟通解决,例如换货、或下批出货直接折扣解决。
来源:应收账款风险
「恼人的商业纠纷层出不穷」,放帐交易(赊销)通常为买方在交易过程中属于强势的一方而成之交易条件;如果以信用证或现金交易时,卖方通常一出货便可取得现金,货物真的有瑕疵时,通常卖方为了日后的订单考量,当然会愿意与买方沟通解决,例如换货、或下批出货直接折扣解决。然而,一旦以放帐作为交易条件时,如果货品真有瑕疵,卖方通常还真的愿意出面处理,也必须出面处理,以免日后买方以产品下次为由拒付货款!
然而恼人的是,一旦以放帐为交易条款时,货物不但买方手上,其实付款意愿和时间点也同时掌握在买方端。有时买方可能以产品瑕疵为由,事实是因市场销售下跌、广告行销费用超过预期或其他因素,胁迫卖方同意折扣、退货或延期付款期限。
案例:某国际买方实际上已经将货物出售完毕,但由于出售价格因市场下跌,并未达到其期望的利润,结果买方仍以产品瑕疵为由(某案:产品使用说明仅有英文,没有拉丁文),要求大额折扣,卖方当然不从,仅愿意配合补上原本订单并未要求的拉丁文说明书,可是买方一摊,盘算着大不了不不再卖方采购的打算,卖方如果不从,则整笔拒付的想法,就等着卖方考量是否要大费周章的跨海进行国际追偿手续。
商业索赔与纠纷的预防
想要避免发生恼人商业纠纷,除了秉持诚信原则外,首先卖方应严格选择交易往来的对象,深入了解买方的信用状况,经营理念、业务状态是非常重要。而伴随着时间过往,买方的财务状况必须精确掌握,才能避免发生买方因本身财务状况转坏或市场价格降低等因素提出不实的、不合理的商业索赔要求,进而造成恶意的商业纠纷案件。
再者,卖方与买方订立买卖契约时,应确实注意注明双方之权利义务。如交易产品型号、数量、运送方式、抵运时间、运送目的地、保险种类等各项事宜,切勿模拟两可,贪图一时方便,而发生不必要的商业索赔与纠纷。
商业纠纷的处理
由于商业纠纷所导致的损失(包括货款、利息、商誉等),及处理商业纠纷的费用(包括通讯、诉讼、人事、律师费等。),供应商(卖家)无法从任何第三方以契约保证的方式取回(例如转嫁至保险公司),加上所需耗费的精力,对于销售售而言,都是一种成本上浪费,导致公司利润减少,企业成长脚步迟缓。
先不论买方提出的商业纠纷主张其本质是属于善意还是恶意的,常见的商业纠纷主张内容多是主张货品有瑕疵,数量短少,规格不对、品质不良,包装不当、延迟运送等,进而拒绝付款、要求[折扣]折价或是赔偿其损失。善意的商业纠纷主张中,经过买卖双方合理的沟通与磋商,终将获得圆满的解决,皆大欢喜,又不伤了彼此的情谊。
但若是碰到恶意的商业纠纷主张,买方故意找藉口拖延不收验货或拒付货款或要求不合理的折扣等,供应商(卖家)不免得花费大量精力、时间甚至诉讼费用来解决。
常见商业纠纷的处理途径可分为下列几点:
买卖双方自行解决。由当事人以友好方式,直接就纠纠的内容及解决方案,互相沟通,直到达成圆满的协议。
经第三人调解纠纷。但若无法自行解决达成满协议,则可经由具有公正廉洁的品格,并有丰富的贸易知识与经验的调解人的居间协调,谋求双方同意解决的方式。
仲裁(Arbitration)。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将彼此现在或未来的争议,由选定的仲裁机构来裁夺。在国际贸易上,以仲裁方式解决贸易纠纷是常例,原因是仲裁具有快速、经济、保密、具有法律效力并由专家裁决等优点。
诉讼。遵循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院判决解决纠纷。往往旷日费时,而双方花费在律师、诉讼及执行费用上的金钱也不少,除非不得已,大多数当事人不愿采取此方式来解决。
信用保险的实务中,因为商业纠纷(包括不限于没有及时开发票对账、质量瑕疵等情形)导致买家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在解决纠纷之前,信用保险公司不会确认供应商(卖家)的坏账损失。
在商账追收的实践中,下游买方通常不是有意拖欠,而是为了获得供应商更多的折扣让利。所以对于较大金额的商业贸易纠纷,供应商如需向买方提供和解方案,专家建议应附加如下声明:
1、设定一个和解计划的有效期。在特定日期到期之前,买家如果不同意及执行和解计划,则按原来的折扣执行。
2、建议设置前提。如果和解方案如未达成一致,该方案的任何内容并不构成供应商(卖家)对买家存在任何违约责任,供应商(卖家)依然保留全额向买方追索货款的权利。
3、加强品质管理。供应商(卖家)应与买方签署书面的贸易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条件、质量检验条款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