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办出口骗税案牵出非法买卖外汇案
在香港拥有5家贸易公司,不进行实际交易,却干起非法买卖外汇的活,赚取好处费。6月6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罪案,被告人王某一审获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来源:擎天全税通(ID:skytech00)
在香港拥有5家贸易公司,不进行实际交易,却干起非法买卖外汇的活,赚取好处费。6月6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罪案,被告人王某一审获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非法买卖外汇四千余万美金
王某,女,58岁,浙江温州人,汉族,高中文化,经商。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间,王某在香港先后开设5家贸易公司,在没有实际贸易的情况下,通过上述公司大量收取境内个人汇入的外汇,转汇给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杉亚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盛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博电子有限公司等多家境内企业。
“我在外国做生意,很多美金,要换成人民币在国内进货。”王某在法庭上说,自己在迪拜做生意,这些外汇都是国外做生意所得。因为银行对于每人每年只有五万美金的换汇额度,为了换汇,她才开始做起这个“生意”。
王某说,自己是按照银行的中间价收取“好处费”有时候还少一点。
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由一实际控制人控制,2012年6月至12月间,王某与上述两家公司谈好美元的买卖价格等细节后,上述公司通过李某、徐某、邵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将对价的人民币购汇资金汇至王某指定的陈某等10人(均另案处理)的境内个人账户。王某利用自己在香港的5家公司账户分29次将共计1579.6万美元汇至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这些钱被这两家公司用于充当国际贸易收款。
2012年2月至9月间,王某通过上述5家下香港公司账户,分29次将共计1103.93万美元汇至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杉亚贸易有限公司。
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王超英通过上述五家香港公司账户,分36次将共计1431.600141万美元汇至温州市盛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博电子有限公司。
经过审理查明,公安机关在侦办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时,发现王某可能参与非法买卖外汇,于2015年8月29日将被告人王某带到温州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王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外汇执行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故而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