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如何迎接投贷联动(最全解读)

2016-06-12 17:23 757

4月21日,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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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


第一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开展投贷联动试点的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浦发硅谷银行。


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一、请问《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科技金融政策文件,初步构建了我国科技金融政策法规体系,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科技金融专业化管理模式,银行业对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质效有了较大提升。


但由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科创企业”)自身、金融市场供给主体和外部环境的局限,我国目前还未形成健全的科创企业金融服务模式,特别是银行科创企业信贷收益无法弥补信贷风险,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比较低,科创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未得到有效满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探索符合中国国情、适合科创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科创企业成长周期前移金融服务,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增加科创企业金融供给总量,优化金融供给结构,探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发展,制定印发了本《指导意见》。


二、请问投贷联动的内涵是什么?


答: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其中,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作为财务投资人,可选择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分享投资收益、承担相应风险。按照约定参与初创企业的经营管理,适时进行管理退出和投资退出。


三、请问投贷联动实施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要求,投贷联动试点要按照以下原则实施:一是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加强多方协作,优化政策环境,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市场主导和政府支持相统一,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相结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二是简政放权,因地制宜。充分发挥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作用和试点地区银监局监管职能,强调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方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三是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建立合理的投贷联动业务发展模式,建立适应科创企业发展规律和金融需求的体制机制,实现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


四、请问为了开展投贷联动,在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架构设置方面有什么安排?


答:一是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试点机构在境内已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由其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进行投贷联动。试点机构未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经申请和依法批准后,允许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二是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试点机构可按照《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59号)规定,设立服务科创企业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专司与科创企业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除发放贷款外,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可以向科创企业提供包括结算、财务顾问、外汇等在内的一站式、系统化金融服务。试点机构也可以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创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开展科创企业信贷及相关金融服务。


五、投贷联动作为一种新业务模式,请问如何有效防控业务风险?


答:《指导意见》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投贷联动方式加大对科创企业资金支持的同时,从多个方面防范和控制投贷联动业务风险。一是建立“防火墙”。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试点机构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向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使用负债资金、代理资金、受托资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单一科创企业的比例不超过投资功能子公司自有资金的10%;面向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应当与其他投资业务隔离;银行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与银行母公司实行机构隔离、资金隔离。银行开展科创企业信贷投放时,贷款来源应为表内资金,不得使用理财资金、委托资金、代理资金等非表内资金。二是建立风险容忍和风险分担机制。在开展投贷联动时,试点机构应当合理设定科创企业的贷款风险容忍度,应当确定银行及其投资功能子公司、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之间不良贷款本金的分担补偿机制和比例,使不良贷款率控制在设定的风险容忍度范围内。三是建立收益共享机制。试点机构应当在投资与信贷之间建立合理的收益共享机制。投资功能子公司分担的不良贷款损失由投贷联动业务中的投资收益覆盖。投资功能子公司与银行科创企业信贷账务最终纳入银行集团并表管理。四是建立业务退出机制。试点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贷联动业务风险的监测评估,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退出的触发条件和机制,制定退出程序。


六、请问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如何进行项目筛查?

  

 答:试点机构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建立项目筛查机制。银行和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管理层应当配备具有科技行业背景、科技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加快引进、培养一支懂科技、懂金融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条件确定重点支持的科技领域,培养专业化团队。根据自身市场定位、行业专长和风险偏好独立判断,开发合适的、市场前景良好和风险可承受的科创企业作为目标客户。银行应当对投资功能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再筛查,确定是否对股权投资项目跟进信贷投放。


七、请问科创企业贷款管理与其他贷款有什么区别?


答:一是实行单独的贷款“三查”。在贷前调查时,可以增加技术专利和研发能力、管理团队构成和管理能力、商业模式和市场前景等要素。在贷中审查时,应建立单独的审批标准和审批流程,配备专业管理团队。在贷后检查时,除直接对科创企业开展检查外,可以利用投资功能子公司等渠道掌握信息,将科创企业的成长性和后续融资能力等纳入评价要素。二是实行单独的贷款定价机制。根据科创企业发展前景、股权投资状况、业务成本、当地市场平均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利率。三是建立单独的信贷管理制度。体现有别于传统模式的管理创新,单列科创企业信贷计划,单独进行财务资源配置。在客户评价、业务模式、风险缓释方式、贷款额度和期限确定、还款方式等方面大力开展创新,进行担保创新,拓宽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适合科创企业的担保方式。四是建立单独的激励约束机制。针对科创企业特点,构建单独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与科创企业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信贷文化。


八、请问对银行与外部机构的投贷联动业务有无管理要求?


答:《指导意见》主要对银行集团内部的投贷联动业务予以引导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外部投资公司开展的投贷联动业务可参照《指导意见》执行。


九、请问试点地区和试点机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为了平稳推进投贷联动业务,《指导意见》原则上提出了试点地区和试点机构的条件,拟通过开展试点积累经验。


试点地区主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科技资源丰富,科创企业聚集,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较为完整;二是地方政府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大,对科创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体系比较完备,已提供或承诺提供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等政策支持;三是社会诚信度较高,信用环境较好;四是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稳健,经营状况良好。


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公司治理完善,监管评级良好;二是风险管控能力较强,投贷之间风险“防火墙”建设健全,能够严格隔离信贷业务和股权投资的风险,并表风险管理能力良好;三是具备专业人才、业务创新能力和服务科创企业的能力;四是具备经董事会审议的投贷联动战略规划、实施方案和专门的管理制度。


十、今后将如何推广投贷联动试点?


答: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效,按照程序报批后,适时扩大试点机构、地区范围,推广试点成功经验。




投贷联动深度分析一


我国投贷联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金融和资本市场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寻求新的发展加速剂,同时越来越多的游资希望获得更宽敞的投资渠道,“风险投资”渐成新宠。同时,在互联网金融、利率市朝冲击下,商业银行以息差为主的盈利模式受到严重挑战,不得不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各大银行纷纷涉足风险投资,开始了转型之路。但由于现阶段我国银行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主要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限制,除国家开发银行获得了国内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可通过其子公司国开金融或国开证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外,其他商业银行无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不能像国外银行一样在其境内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目前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与风投企业合作,以“贷款%2B股权投资”联动的模式曲线进入股权投资基金领域。例如,兴业、浦发、招商等银行纷纷推出具有自己特色的“贷款+PE”的业务模式,为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也纷纷通过其境外子公司曲线涉足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其中建设银行通过境外子公司建银国际、工商银行通过境外子公司工银国际、农业银行通过境外子公司农银国际、中国银行通过境外子公司中银国际、交通银行通过境外子公司交银国际。


由于前述监管政策的限制、金融市场的不完善以及商业银行自身等原因的影响,与国外相比,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还比较单一,主要来自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外资和一些金融机构,作为大量信贷资金的拥有者,商业银行在这一领域的涉足还非常少,能通过业务创新,将业务发展壮大的更是少数。从整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的广度和深度都还比较低,参与方式相对单一,自主创新还很不够,商业银行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不够,也难以获得风险投资带来的大量利润。


二 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投贷联动”曾被视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利器,然而“投贷联动”的进展却不像预想的那样顺利,主要是以下原因造成的:


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特点。科技型中小企业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的经营、发展、收益都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时刻面临着各种风险,除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传统风险,还存在逆向选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非传统风险,风险种类多,风险程度高,这种高风险与商业银行的安全性要求背道而驰。风险投资机构由于回报率高,10个项目中只要1个成功就可以获得巨大成功。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后,承担了高风险,但放款时可以确定的收益只有贷款利率,一般是基准利率上浮10%-20%。虽然可以通过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协议通过附加期权条件在未来分享部分股权溢价收益,但是一则收益回报仍要比风险投资机构低很多,二则按照当前风险投资期限一般在5-7年看,收益回报期限过长,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大,这使得商业银行参加投贷联动的积极性相对不高。


其次,在国家政策层面还有诸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对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给同一家企业提供资金,两者承担着相同的企业经营风险,但风险投资机构对这笔投资的预期回报是数倍甚至更高,不同的收益回报预期却承担相似的坏账风险。如前所述风险投资期限一般在5-7年,但目前监管部门在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方面尚没有配套措施,这也使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面临后顾之忧。同时,当前国家对商业银行收费监管要求越来越严格,在与风险投资机构分享部分股权溢价收益方面也面临定价方面的困境。由于缺少法定依据,商业银行承担一定的政策风险如罚款。


再次,传统的信贷理念一时难以完全扭转。由于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多数局限在具有风投背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但这些企业多为轻资产公司,缺乏足够不动产作抵押,而且当前尚未实现盈利,而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实质是以企业的未来现金流作为抵押。现实是很多商业银行授信审批部门还是以企业过去3年是否盈利、贷款抵押物是否充足作为贷款依据,等于还是以企业过去的现金流作为依据。传统的信贷理念,尤其是授信审批模式对贷款考核标准的“坚持”,也是制约投贷联动业务快速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


最后,缺乏畅通的合作平台。开展投贷联动,商业银行需要整合内外部资金、客户、服务、人才等多方资源,构建开放式合作平台。目前我国在风投机构和商业银行之间还有一些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开放式合作平台远未形成。如基本的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人员业务交流机制等等,将这些相应机制建立起来并具体落实到银行和风投机构的日常合作中,将极大地推动投贷联动模式在中国的发展。


商业银行投贷联动制度体系及业务流程构想


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需制定一套制度体系,保证业务规范运作。主要包括建立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机制、组建专业化运作团队、建立专门的授信申报与审批流程、建立专门的风险控制体系等。


(一)建立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机制


一是建立风险投资机构的准入审查机制。根据资金实力、经营业绩、公司治理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从业经验等维度制定准入标准,对符合准入标准的经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纳入合作名单,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名单应定期重检,对不再符合准入标准的客户不再开展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应加强贷后管理、增加风险控制措施,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二是建立贷前调查合作机制。商业银行在贷款投放前应要求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客户尽职调查报告并承担尽职责任。商业银行要对风险投资机构调查的过程和方法进行必要的复核,在合作初期阶段及重要客户可派员共同参加风险投资机构的客户调查,并尽可能要求风险投资机构对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三是建立投后管理合作机制。商业银行应根据贷款规模大小及对本行的重要性程度选择部分客户,与风险投资机构一同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但不占有董事或股东席位,不对一般经营事项发表意见。对因为人员不足等原因无法参与经营管理的,应要求风险投资机构定期提供企业的投后管理报告,并安排专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审查分析,判断信贷资金风险状况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


(二)组建专业化运作团队


商业银行要挑选熟悉小企业管理、创投业务的行业专家组成投贷联动业务发展中心,牵头组织并专门具体运作。客户及市场的拓展由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也可在重点城市专门设置一些专业化支行,作为投贷一体化试点专业营销部门;客户准入、授信审批和贷后管理分别由投资银行业务、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负责,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设置专岗负责。


(三)建立专门的授信申报与审批流程


一是制定目标客户选择标准与准入流程。商业银行应将客户范围限定在国家政策鼓励的创新型企业,重点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客户准入由投贷联动业务发展中心负责。


二是制定申报与审批流程。一般业务流程为:基层行根据客户选择标准筛选目标客户,报送投贷联动业务发展中心,经中心初审合格后,对符合标准的向客户推介投贷联动方案,并优先向本行集团内子公司推荐,联合制定贷款+股权服务方案;子公司无意向或暂不能办理的,向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推荐制定贷款+股权服务方案。


三是风险投资机构和商业银行应各自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双方主要申报材料共享。商业银行内部申报审批全部通过业务生产系统,通过“打标签”方式进行标识,以便于单独考核。


(四)建立专门的风险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要建立专门的业务台账,考核单户、单机构以及各经营分支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建立一整套完备的风险与收益评价系统。


一是对单户、单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的风险与收益评价。应可以计算出通过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每个授信客户或每个股权投资机构为本行带来的总体收益、付出的总经营成本并可以计算出经济资本占用等具体考核数值,为业务决策和经营考核提供依据。


二是本行该类产品体系授信风险总体评价。包括各行业投向、授信品种分类汇总、风险暴露总量以及与经济资本配比、占用情况等等,以便于银行把握总体风险和发展方向。


三是建立贷后管理体制办法。明确投贷联动业务发展中心、风险投资机构(或子公司)及项目经办机构各方具体业务职责,切实做好投后、贷后管理工作,确保投贷联动业务健康发展。

 

作者:薛峰 周荣江 宋文鲁 王永强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原文有删减




投贷联动深度分析二


投贷联动怎么玩:七大模式分析

投贷联动业务的实质是基于风险与收益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通过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有效覆盖企业现在与未来的投资风险,其核心就是以企业高成长所带来的投资收益补偿银行债务性融资所承担的风险。通过这一创新产品设计,投贷联动可同时满足成长型创新客户与商业银行双边激励相容约束 。


在传统信贷业务中,成长型创新企业与商业银行的投融资目标与约束存在较为严重的不相容现象。这一现象造成了我国成长型创新企业长期面临融资困难的局面,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创新企业的发展。


投贷联动业务创造性地将债务融资与股权投资相结合,解决了这一激励不相容问题:


(1)从融资企业角度看,能够通过企业未来成长带来的股权增值为企业获取当期融资,满足了企业在成长期的资金需求。


(2)从商业银行角度看,通过股权投资未来的预期收益,对债务性融资进行了风险补偿,拓展了其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有效边界 ,提高了对于成长类客户的金融服务能力,当然,从单笔业务来看股权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若从银行从事该项业务的总体来看则具有预期价值。


(3)从产品协同性来看,一方面股权投资为债务融资提供了风险补偿,另一方面债务融资通过对企业经营的财务支持,间接提升企业的股权投资价值,二者产生了很好的协同效果。


(4)从政府角度来看,投贷联动业务跨越了商业银行与成长型创新企业的鸿沟,成为政府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的重要选择。


中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主要模式


投贷联动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尚属创新业务,从开展试点的商业银行情况来看,业务模式并不拘泥,为业务的顺利开展做了很多有益探索。从目前开展情况来看,商业银行探索投贷联动业务大概有如下其中模式:


模式一:与直属子公司或创投基金协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受限于《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目前只有个别银行通过监管特批,获得了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协同开展相关业务。


模式二:与同集团内具有股权投资资质公司协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在综合化经营的大趋势下,商业银行可通过集团下设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在集团内部实现投贷联动。这种模式能充分发挥集团优势,缩短决策链条,降低沟通成本。同时这种模式能够在集团内部对股权投资、信贷融资的不同风险偏好进行较好的协调,有利于整体把控项目风险。


模式三:与境外子公司协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包括国有和股份制在内的多家商业银行均已在海外成立了具有股权投资资质的子公司,通过与境外子公司协同或由境外子公司在境内成立股权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同样可以发挥集团优势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模式四:指定外部机构代理股权投资或行使认股权。通过与行外股权投资机构形成相对固定的业务合作协议,商业银行可指定其担当投贷联动中股权投资业务的代理方,在相关法律规定尚未放开时作为一种过渡性的结构安排。


模式五:与外部机构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如由风险投资机构向银行推荐其投资的项目,再由银行择优选择一些风险可控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同时,外部投资机构或企业股东可为银行提供保证担保。通过与外部机构合作,可发挥双方在各自领域内的比较优势。一方面,商业银行凭借自身广泛的客户资源,为合作机构筛选推荐优质企业,并为合作机构提供包括财务顾问和托管在内的综合服务;另一方面,外部专业的股权合作机构可对企业进行更加专业的价值评估和股权投资决策。


模式六:成立合资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国内有部分银行尝试与国外专长于投贷联动的银行如美国硅谷银行等合资设立机构,以投贷联动的方式集中于服务科技类创新企业,其股权投资由关联的股权投资机构负责开展。通过此类合作模式,我国可在一定程度上吸取国外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运作经验。


模式七:直接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供融资等顾问服务。商业银行可探索直接为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提供信贷支持、理财资金投资或直接作为共同管理人协助募集资金,由其选择优质项目进行投资,使得股权投资基金与银行资金直接开展联动投资。工商银行投行部最早在2009年即在国内创新推出了“PE主理银行服务产品”,通过向与工行签约合作的私募股权集合投资工具管理机构提供的包括推荐投资人与股权投资项目、协助开展项目投后及投资退出管理等顾问服务,再配以其他商行服务,为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积累了一定的业务经验和实践案例。


此外,在2015年也有部分银行曾尝试通过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来直接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但因种种原因尚未有实质性案例。


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试点投贷联动的业务模式各有优劣。具有股权投资牌照的,投带联动业务开展灵活度最高,风险隔离较好,优势明显,但尚需监管部门的支持与推动;通过集团内或境外子公司联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能够更好地发挥各业务模块的协同性,相对灵活地开展业务,但同时内部股权投资与债务融资部门之前容易相互影响,需要更加严格的内控措施;与外部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开展业务,能够以更市场化手段处理股权投资,可以显著提高商业银行业务水平,缺点在于商业银行对项目把控和风险控制有所下降;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目前尚面临较强的政策不确定性。此外,还缺乏针对银行存量贷款的投贷联动业务模式探索。


对推动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思考与建议


今年以来,投贷联动越来越受到关注,频繁出现在各级政府文件与讲话中 ,预期投贷联动业务的试点方案将于今年在监管部门支持下正式推出。为保障投贷联动业务的顺利有序开展,我们认为政府和商业银行应在以下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


投贷联动业务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尚属新业务,业务开展流程与风险特征尚在摸索阶段。政府应做好顶层设计工作,由监管部门牵头,有序推动业务开展。相关部门要提前明确业务的监管要求与实施细则,牵头推动试点及协调相关政策,规范投贷联动业务的行业准入与企业准入标准等。同时各级政府要明确投贷联动业务的推广扶持政策,对开展投贷联动的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投资风险缓释措施或贷款损失风险补偿,例如由政府协调安排融资担保、保险机构信用保证保险等。


二是,探索模式创新。


商业银行已初步探索多种投贷联动业务模式,应在总结前述探索和已有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业务模式创新。在现阶段,商业银行可优先通过与同集团股权投资公司,特别是以直接成立风险投资子公司或基金的方式来重点针对科技型企业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以便于在系统内更好地协调业务开展,控制总体风险。同时,为更好地发挥专业创投机构的人才优势和机制优势,可鼓励商业银行适时与专业创投机构在投贷联动领域开展更深入的业务合作,探索有效的外部合作模式。


三是,加强风险防控。


投贷联动业务并不能改变商业银行贷款的本质属性与风险防控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的过程中,要选择优质创新型企业开展业务合作;要对初创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所投比重与投资杠杆要有约束,要特别注意集中度风险防控,分散行业风险、区域风险、创新风险;要在银行贷款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股权投资协同配合,避免以投贷联动之名,由银行贷款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


四是,明确业务发展与考核规划。


商业银行要根据监管要求制定相应的业务发展规划。明确本行对拟开展该业务的创新行业类别,并在企业授信、行业限额等方面制定针对性政策。制定业务指引,指导业务开展过程中如何与政府及其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担保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风险较大,又大多属于轻资产型,没有可供抵押的实物资产,一旦创新失败,投资可能面临损失。因此对于投贷联动业务的考核,应改变评价单信贷业务的逐笔考核模式,而将股权投资业务收益与贷款业务收益整体进行打包评价,并制定合理与可行的激励机制。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安丽艳




投贷联动深度分析三


银行如何迎接投贷联动


试点银行如何把握机会


本次试点批准了10家银行在五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投贷联动。据了解,试点文件和名单出炉后,试点机构正在积极准备,按照要求紧锣密鼓地推进。坦率地说,获得试点的银行确实获得了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政策红利。反过来看,这些银行之所以被选中是因为他们中的大多行已经在科技金融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储备了一定的人才,甚至在机制创新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这次获得试点资格对他们来说是如虎添翼,借此机会他们可以建立或巩固自己在科技金融领域的优势。虽然《试点意见》已经明确地规定了银行进行投贷联动时应做的各种准备和相应的审慎安排,但是如何将这项政策红利最大化银行自身利益并有效促进科创企业的发展确实需要更加有效地将指引转化为银行自身可操作的产品、流程和机制。为此,首先要认清三个矛盾。


一是两种文化的冲突。


即创业投资的冒险文化和银行信贷的审慎文化。创业投资基于的是项目未来的盈利性、科技的先进性、团队的可靠性等关键因素的判断就可以进行投资,寄希望于此后数倍或数十倍的收益,愿意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然而,银行是拿存款人的钱在进行放贷活动,负债端的硬约束要求银行不能配置高风险的资产,信贷文化将安全性放在第一位,有一套制度来确保在最大可能情况下贷款本金能够安全收回,既要分析过往营业收入、利润和现金流等财务指标,也要求提供抵押、第三方担保等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这两种文化和商业模式的冲突处理得好可能成为银行发展的新动力,如果处理得不好就会成为矛盾和风险的源泉而拖累银行的正常发展。


二是两种人员的冲突。


创业投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投资家个人的知识和经验判断,是人才密集型的行业,对个人的激励力度比较大,对投资者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往往两三个人在支撑一个项目,单个人承担的压力很大;而银行信贷业务相关人员尽管是非常专业的人士,特别是信贷审批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的个人判断非常重要,但信贷的发放本身有一套完整的复杂流程和环节,单个个人起的作用还是比较有限的。这两种人员在利益和待遇上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也可能会带来某一类员工的积极性下挫,从而不利于形成合力和良性循环。


三是两种模式的纠结。


当前创业投资机构基本上是两类模式,一是综合化模式,即大型创业投资机构,一般是创投和直投一体,可投资于各种行业,只要符合科技发展的方向;另一类是专业化模式,一般是小型创投机构出于资金规模、人才队伍的限制不对所有产业全面开花,而只是选择某些特定的领域重点投资。银行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规模有限,而且只能使用自有资金,那么究竟是选择综合化模式还是专业化模式呢?这面临一个选择。如果是从控制风险的角度来说,综合化模式可能较好,但出于在规模有限的情况下将创业投资真正做好的现实考虑可能会选择更加专业化的道路。当然,试点银行中的大银行出资成立的投资机构当然可以定位于各类的高科技企业。而大部分中小银行成立的投资机构则应当走专业化道路,以当地高科技园区的擅长领域为重点。


对于这些矛盾需要有充分的认识,特别是银行的董事会、高管层要有充分的认识,只有认识到其中的矛盾,才可能设计或接受出好的机制。对于操作原则《试行通知》以及监管部门早有准备,并提出了相应要求。然而,细节决定成败。投贷联动要获成功,我想至少过好如下五关。


一是人才关。


不管是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还是科技金融专业部门都需要相应的人才。这类人才需要有一定的科学素养和对企业的识别能力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中国创业投资起步较晚,虽然机构众多,有经验的优秀人才比较有限。当然,如果银行成立相应创投机构,依托银行的信誉要招兵买马并不太难,难点在于如何识别出行业中的优秀人才,这毕竟是银行不太熟悉的领域。首要的是物色好团队负责人,用市场化的方式来吸收人才,用市场化的手段来管理人才。


二是战略关。


毫无疑问,试点银行都看好科技金融,但还应需要有一个整体的科技金融发展定位,以使投资与信贷结合起来,形成协同效应。这就包括主攻领域和主要模式与产品。谋定而后动,将可能遇到的问题先想清楚,再形成相应的战略,绝不打无准备之账。这个战略应当是根据银行情况、所在区域高科技产业发展情况和政策以及科技未来发展方向等因素反复讨论之后确定的。这个战略不仅仅是对付监管部门的,而是要真正落地的。


三是机制关。


机制的核心是激励和约束,追求的是运行效率的提升。主要的机制包括银行对投资子公司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管理机制、投资子公司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之间的收益分配和风险补偿机制、各自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是投资关。


科创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更强,对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最大的困难在于无法识别和筛选企业。而投贷两种融资行为中的关键在于投,贷款的提供是在投资后的跟进行为,贷款是基于现有投资企业的基础上再来筛选投放的。那么,投资机构的投资能力至关重要。而投资能力取决于研究能力。硅谷银行的成功要素之一就是有一个强大的研究团队,这个研究团队能够提供关于高科技发展的主要发展趋势方面的行业研究,为投资和贷款提供分析报告。


五是合作关。


投贷联动本身就包括投资机构和贷款部门的合作,需要信息互享、利益分担、风险分担,而且还需要内部其他部门的协调。同时,投贷联动还需要加强与政府部门、担保机构、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与政府及其相关机构的合作是低成本获取客户的手段和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坦率地说,在投贷联动的发展初期,银行应比较审慎,出于自身风险的考虑尽可能选择那些获得了政府偿债保证的客户或处于较成熟的科创企业。硅谷银行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只把眼睛盯着自己的投资公司,那是很有局限性的,会浪费很多合作机会。与其他创投机构的合作,既可拓展目标贷款企业的选择范围,也可学习硅谷银行经验为创投机构提供短期融资。从存款业务来说,创投机构对利率不那么敏感,创投机构可以成为银行存款的重要来源。


哪些非试点银行可以跟进


有不少非试点银行对试点银行获得投资联动资格之后流露出羡慕之情,很想试水投贷联动。有这种想法是非常正常的。创业投资确实有比较好的回报率,根据万德数据,2015年共有767笔退出案例,其中成功退出的案例占693笔,平均账面投资回报率为4.95倍,较高的成功率和较高的回报率让诸多正在面临转型困境的银行看到了一线希望,而投贷联动的推出更是让诸多银行跃跃欲试。然而,完全可以说,不是所有地区的所有银行都适合做投贷联动,大部分地区或大部分银行不适合投贷联动。这是因为投贷联动甚至说科技金融是需要基于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外部条件。


即银行所在区域应当是高科技企业集中发展并获得政府大力支持的区域。根据《指导意见》,规定了五个实施区域条件,我认为其中前两个最为关键。


第一,科技资源较为丰富,科创企业聚集,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较为完整。根据目前试点的五个区域来看,都是国家自主创新区。国家核定的国家创新区有14个,今后是否全面放开尚不得而知,但最有可能的应当是基础条件本身较好的区域。虽然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与官方的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在中国特有的背景下,一系列有利于银行缓释风险的政策可能在官方确认的自主创新示范区能更易得到落实。


第二,地方政府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大,对科创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体系比较完备,已提供或承诺提供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等政策支持。这意味着当地科创企业的信息是否能够易于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是否足够多,政府是否愿意为科创企业提供相应的支持资金或贴息资金或其他基金,对创新人才是否有特殊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利,产权交易是否便利,退出机制是否畅通等都是需要充分考虑的因素。


科创企业具有一定的集中性特征,相应地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集则更加集中在少数地区。在美国,创业投资机构基本集中在硅谷一带,这就成就了硅谷银行。但硅谷银行并没有在美国到处设点,倒在上海来做浦发硅谷银行,看中的就是上海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美国的风险投资主要集中加州,根据美国创业投资协会2015年的数据,1498家加州科创企业得到了占全国57%总额为338.67亿美元的风险投资,其他获得投资的就是纽约与马萨诸塞州,各获得了10%以上的投资。中国也一样,虽然挂着国家级科技开发区牌子的园区很多,但真正名符其实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园区毕竟是少数。根据万德数据,2015年,中国创业投资基金共投资3433亿人民币,投资事项为4154笔。其中华北地区(主要是京津)占到了1056笔,金额为1531亿人民币。其次是上海、杭州、苏州和南京代表的华东地区获得了1205亿,投资笔数为980笔,排在第三位则是中南地区,有508个案例,投资金额为490亿人民币。随着国家科技创新驱动的转型,可能会有一系列配套政策出来,但从科技创新的规律来看,需要有一段积淀过程,不是一两项政策措施就能刺激起来。其实,创新环境的好坏,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多少是很有关系的,创新需要宽松的环境。这一点是许多地方所没有的,哪怕被国家命名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以,当一家银行准备对投贷联动感兴趣,首先得对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及政府的支持情况进行摸底。


二是自身资源。


即使一家银行所幸在科创企业密集的区域,但还得看自身的条件是否具备。根据《指导意见》,主要有五条,其中前三个条件最为重要,即治理完善,监管评级良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投贷之间风险“防火墙”建设健全,能够严格隔离信贷业务和股权投资的风险,并表风险管理能力良好;具备相应的专业人才和业务创新能力、服务科创企业的能力。银行在决定试水投贷联动之前应先问自己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资本是否充足?盈利能力是否较强?要进行投贷联动,就需要设立投资子公司,就会大量消耗资本,而根据规律创业投资不可能在短期内获得盈利,因此,就会对银行资本充足性和盈利能力造成压力。第二,资产质量是否较好?如果银行的资产质量本身不够好,尽管有系统性原因,但本身就说明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高。而对于科创企业的贷款需要更高的风险管理能力,虽然有一定的风险分担机制,但不能替代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显然,不良资产压力较大的银行如果有兴趣发展投贷联动业务还得先将风险降下来再说。第三,是否有相应的人才?人才可以到市场上招揽,但是自身的人才基础必须要好,否则就可能变成武大郎开店。所以没有相应人才的银行就不要在这一领域费心思了。


科技金融确实是银行转型的方向之一,但要看到这毕竟是一个小众市场,而且对银行来说,放款确实有限,盈利也不够高。就以硅谷银行来说吧,经过30多年的发展,硅谷银行整个金融集团的资产在2015年底是447亿美元,也只相当于一家稍大一点的城商行规模。根据2014年英国《银行家》杂志一级资本的排名,硅谷银行只排在第401位,低于大连银行,高于锦州银行。2015年硅谷银行贷款余额只有167亿美元,而高科技类贷款只占贷款总额的小部分。根据硅谷银行2015年年报,从2011〜2015年,总资产回报率平均为0.84%,净资产回报率只有10.9%,并没有明显的优势。值得令人羡慕的是不良资产率只有0.18%,这可能与更多贷款给创投机构或创业企业其他有限合伙人及良好的研究能力有关。


总之,银行要正确认识环境和自身,当然也要正确认识你的竞争对手,否则不顾条件硬要赶潮流的话就会失去自我,相应地,中国银行业的同质化难题还是无解。


来源:《银行家》杂志

作者:欧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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