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资管”时代中国信托行业转型创新 的路径选择

2016-06-06 17:531071

中国信托业在近年来发展速度较快,拥有的资金基础日渐雄厚,对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从发展潜力和动力上看,信托业的发展还存在短板,这些短板极易拉低信托业的发展动力,限制其扩展范围,扼制信托业形成成熟的发展与运营模式,使其在“大资管”时代中存在一定的发展风险。

来源:用益信托网

作者:黎归利


    一、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短板


中国信托业在近年来发展速度较快,拥有的资金基础日渐雄厚,对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从发展潜力和动力上看,信托业的发展还存在短板,这些短板极易拉低信托业的发展动力,限制其扩展范围,扼制信托业形成成熟的发展与运营模式,使其在“大资管”时代中存在一定的发展风险。


(一)缺乏长期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来源


信托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信托产品销售所得收入、从事信托所得的佣金等。但是由于一些原因,中国信托业缺乏长期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来源,使得信托业的业务开展、信托公司的运营受到一定的限制,长此以往,必然会制约信托业的发展,阻碍金融创新,降低中国金融市场的活跃性、发展潜力和业务拓展能力。具体原因如下:


1、信托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是分开的


中国的信托是独立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设立的服务性金融机构。这有利于信托体系的健全,也增强了信托业的忧患意识,在其他行业遇到危机时,可以降低其他机构给其带来的风险的影响程度。但是,独立经营需要信托机构考虑自身的收支及未来发展,它们需要独立筹措资金,招揽客户,开拓业务范围,这些都会导致信托机构进行运营的成本的增加,相对就减少了信托机构的盈利,会影响到机构的未来发展动力及前景。相比之下,在美国,信托业务有银行兼营。美国的银行大多设有专门的信托部,这些信托部接受个人、企业的信托申请,进行相关的信托方面交易,并获取佣金。美国的商业银行多为私人性质的金融机构,银行之间在吸纳资金,拓展业务以赚取收益的竞争十分激烈。由于美国的信托业务主要由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带来的效益会计入的到银行的总体效益之中,对银行的绩效的提升和社会地位提高产生较大作用。所以,美国的银行会对其兼营的信托机构给予从资金到银行内部政策等多方面的便利和支持。众所周知,银行是主要的社会资金的吸纳机构,银行内兼营的信托部会较方便的获得资金来进行日常业务的营运,获得资金的成本也比独立的金融机构更低,在银行能够稳定经营的前提下,信托部可以获得资金的行为在时间上也能够得到长期保障。中国的信托机构在资金不足,在需要拆借的情况下,需要向银行申请资金支持,花费的时间成本、以及偿还贷款后的资金成本都较高。


2、法规要求严格


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文简称《信托法》)对信托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有较高的限制标准,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投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从这些条款中可以看出,《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公司的客户群只能是高端客户群,信托公司招揽和办理业务的对象受到限定,佣金的来源也会因业务对象范围而受限,进而佣金数量也只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波动。此外,信托公司需要将其推出的信托产品进行营销才能获得收入,进而将一部分收入转化为公司从事日常业务的资金来源,而现在信托公司的营销方法主要有人员直销、银行代销、第三方理财机构代销等方式,其中,能够增加信托公司资金量的重要方式是人员直销,但是雇佣劳动力的成本比较大,而且不确定因素较多,通过银行代销的方式,银行会收取较高的手续费,且银行需要较长时间来决定是否对信托公司的产品进行代销,资金与时间成本都比较高。第三方理财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虽然其中一些机构有足够的资金来为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来源,但由于针对他们的监管体系和方法尚不成熟,信托公司会承担一部分风险。另外,《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还要求了信托公司不能够公开营销与宣传其信托计划,并且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如此一来,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不能够直接汇集到信托公司,这也使得信托公司的经营缺乏长期的低成本的资金来源。


3、中国民众、企业对信托缺乏一定的了解,社会公信力不足


信托业务在中国开展的时间并不长。虽然我国古代南北朝时期出现过信托的萌芽,但在元代之后,就逐渐消失了。在20世纪初,现代金融信托从日本传入中国,直到1921年,我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最终在上海建成。在1949年以后,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信托公司的生存环境受到了一定影响,到了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的信托公司陆续停办了。直到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信托业才逐渐发展起来。从时间角度看,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对于大部分民众和企业而言,信托还是一个新事物,对其的认识和了解自然不足,社会影响因此不够广泛。从信托本身而言,短暂的发展时间从客观上导致业务方面的经验积累不足,在实践中发生错误的风险也较大,使人们因担忧风险而不易对其产生信任。从国家规定的角度看,信托产品须通过私募方式发行,那么只有一些高端客户才能对其进行详细的了解,并参与到其业务之中,普通大众和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办法去认知信托的功能甚至完全不了解信托,这便导致了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等相比,在社会上的声誉及认可度不足,大量的资金不敢注入信托业,这就会导致信托业的资金来源受到限制。


4、机构业务设置上有重叠


机构业务设置上有重叠会浪费一定的社会资源,也容易将机构置于双重监管标准之下,在规定与限制较多的方面,机构的运营会受到多重标准的阻碍,而在规定较少的方面让一些非法机构利用监管漏洞,从事非法运营,让非法机构有机可乘。这不利于监管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不利于各机构的良好发展。


在我国,大多数信托公司主要从事资金信托业务,而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在业务上都有一定的重复。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与基金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有着较大程度的相似之处,而且二者都属于法律上的信托关系。业务上的重叠意味着竞争压力加重,而信托业的公众辨识度和公信力远不及基金业,所以在资金来源的竞争上,信托业很难占据优势。业务上的重叠同样意味着机构办事效率的下降,在注重效率的今天,低效率也意味着损失。并且,各监管部门制定的法规并不能完全一致,在对于重叠业务的要求上存在着不同的标准,易使机构在业务活动执行标准上产生混乱,不利于机构的长远发展和市场的运行秩序。


(二)信托受益权缺乏流动性,二级交易市场缺位


信托受益权是指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委托人确定了收益人后,将信托财产交予信托公司进行打理,信托公司可以将这些财产进行投资、处置,增加受益人在原有财产基础上获得的收益。这些流程看上去简单明了,但是在目前情况下,由于信托的二级交易市场缺位,会导致信托产品缺少交易平台,不利于信托业务的开展。流动性主要反映了资产变现的能力,这主要体现在时间的长短和价格的变化。信托受益权的流动性主要表现为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质押和信托受益权的资产证券化等。


流动性与资产的收益是密不可分的。但从目前来看,由于法律建设、公众认可度等原因,我国信托受益权缺乏流动性,二级市场缺位,致使受益权流动性大大降低,不利于将受益权转让来获取收益。具体原因如下:


1、信托投资领域多是较缺乏流动性的领域


从投资领域来看,从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这期间,发行信托产品后,资金的投资领域以房地产和基础设施为主,金融机构信托及工商企业信托占比远远小于前两者。房地产与基础设施领域流动性较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的流动性明显较低:以房地产信托为例,其信托财产主要是土地、房屋等,并以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抵押为担保,土地房屋等不易变现,一旦受托人因融资方过失无法及时将信托财产变现,很容易导致流动性风险。这使一些信托公司为了降低流动性风险,不愿将房地产信托产品频繁流动,这便从一个角度上降低了信托产品的流动性。这样,即使受益人转让了信托受益权,这份财产权利的应用也受到限制,间接导致受益权流动性的降低。


2、由于相关法律制度限制,信托产品的公众市场狭窄


根据我国的《信托法》规定,信托产品不能公开进行营销宣传,主要定位于私募,这就使得公众对信托产品的认知不全面也不具体。但相比较而言,由于银行与人们平时进行存取款、借贷等经济行为关系密切,证券公司发行公募产品且公司信息在网上有详细的公布,所以,信托产品的公认程度比银行储蓄、国债、证券投资资金基金都要差得多。


此外,相关法规还规定,在信托合同达成时,需要客户与公司进行面签,这样,由于信托产品针对的主体客户群是高端客户,此类主体具有工作行程紧,公务安排紧密的特点,参与面签花费的时间成本比较高,另外,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活动范围较广,有时进行面签的交通成本也比较高。由于这样的原因,一些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为了避免自身业务受影响,降低时间成本,不选择信托,转而投向证券等更为方便、快捷的投资方式。


从信托产品自身看,现行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即信托公司不可以采用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投资凭证等形式去发行资金信托产品。这些规定限制了资金信托产品的发行形式,从而降低其自身的流动性而且对客户吸引力不足。信托产品的公众市场狭窄,不利于产品在市场内进行买卖等交换活动,降低了流动性。


3、没有完善的二级市场


二级市场可以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金,增加投资者的收益,使资金更充分流动,增加了资金的利用程度。证券市场也为金融产品提供了便捷、安全的交易平台,促使金融产品的交换、使用。所以,二级市场的存在可以保障产品的流动性,从而使资源的到更好的配置,也利于资金的充分涌流,使金融产品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带动资金的活跃度,增强产品活力和市场活力。


由于我国信托业发展较晚,而信托建立于信任的基础上,只有将法律作为依托,才能更好的保障信托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公民、企业的合法财产,维持信托公司的正常经营,但是我国目前在关于规范信托交易的政策法规方面的具体规定还不健全,而且相关的监管法规也不到位,这就使得信托产品难以建立以健全法规为依托的、自由交易的二级市场,这样,许多信托产品缺乏转让的平台,投资者欲转让所持信托产品,只能私下协商转让价格,交易的机会成本高,并存在着资金安全隐患。另外,缺少健全的二级市场使得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大大降低,产品的推介也会遇到困难,进而影响信托公司甚至整个信托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信托业形成完善的二级市场,那么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将大大增加,投资于信托业的资金的活跃度也将极大上升,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调动信托业发展的积极性。


(三)营销环节薄弱


营销环节在信托产品的发展上扮演着重要角色。营销要求企业关注消费者的需求,营造针对消费者的整体氛围,并依据自身产品的形态去推介和销售产品,使消费者深入地了解产品,进而购买产品。营销对于企业而言,是形成市场范围的重要手段,营销的成功直接影响着产品会有多大范围的市场,也对企业的盈利产生重要作用。信托业也积极发展营销模式、手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目前大部分信托产品在营销环节上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我认为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从营销模式角度看,我国现行的营销模式主要有三大类:商业银行代理推介、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代销和信托公司人员直销。众所周知,银行由于其职能及公认程度的优势,可以募集到大量资金并拥有庞大的高端客户群。立足于得天独厚的优势,银行对其合作伙伴信托公司的选择有自己严格的标准,而且会收取较多的手续费、佣金等。这使得信托公司支付较高的营销成本。一些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虽然具有巨大的资金优势,但是由于信托市场尚不规范,其安全性不能得到保障,存在风险,信托公司让其代销信托产品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损失,一些第三方金融机构借财务顾问、提供咨询的机会向投资者推介信托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承诺的收益难以兑现的现象,而且一些信托产品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障使得客户利益受损。


信托公司人员直销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安全性较高,但是信托产品营销成功与否,就与营销人员的能力密切相关,如果信托公司缺乏营销人才,也不利于信托公司营销的成功进行。另外,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产品针对着具备较高经济实力的高端客户群,销售对象的限制对营销人员而言,也蕴藏着巨大的营销挑战。


第二,目前信托产品的社会公认度还比较低,在没有银行、证券等机构代理时,仅依赖于信托公司人员进行直销的成功率很低。并且信托在投资领域的知名度仍没有债券、股票、基金等那样高,人们对信托产品乃至信托业认识不足,虽然,政策上非常鼓励信托公司进行人员直销,但是,短期内不会很快见效。同时,人员直销的成功率也会受多种因素制约。如:信托产品能否销售成功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营销人员的营销能力和水平,能力强者将会给公司带来出色业绩,但能否销售成功不仅仅取决于营销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也取决于客户对信托产品的接受度,信托产品的设计是否合理,比如客户提供财产后能获得一定水平的收益且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盈利等,这直接影响着客户对其的接受程度,也影响了营销人员的业绩。


第三,业务范围与基金有重叠,易被替代。从对中国金融机构同质化理财业务比较中可知,在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方面,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两类产品中,允许特定业务产品进行私募发行,两者都独立管理,资金由银行托管,而在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中,将产品对合格投资者私募发行,以受托人名义对外投资,账户进行独立核算,而且,二者在法律上都属于信托关系。同样由于社会公认度的问题,更多的投资者会更倾向于投资基金,导致信托公司的吸纳资金量有限,营销业务难以发展。这就对信托产品的针对性及业务范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信托产品更加需要增加其收益性,且信托服务质量需要更大的提升,才能更好的应对激烈的竞争。


二、 中国信托行业转型创新的路径


在“大资管”时代,社会公众手中的资金变得丰裕,投资意识增强,需要进行资产管理的活动,在提高收益的同时,也使社会闲置资金实现更充分的流动,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社会资金雄厚的同时,资金管理行业迅速发展起来,各资金管理机构竞争也日益激烈起来。信托业作为资金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面对国内同行业之间的竞争,还要面对来自海外同类机构的竞争压力。所以,中国信托业必须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努力实现行业的创新发展。中国信托业若想实现创新发展,一个必要的基础是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严格的监管体系的建立,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促进中国信托业的创新发展。


(一)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将具有可预见、稳定的未来现金流,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对于融资者来说,就是用将来的现金流换取现在的现金流,同时把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作为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由此可见,能够证券化的资产应该缺乏流动性,而且,该资产必须能在可预见的未来带来现金流,即能证券化的资产是要有收入作为支撑。


信托受益权是一种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委托人确定了受益人后,将信托财产交予信托公司进行打理,信托公司可以将这些财产进行投资、处置,增加受益人在原有财产基础上获得的收益。从信托产品的投资领域可见,信托产品多投资于较为缺乏流动性的房地产、基础设施等方面,不易变现。同时,从现实中可知,房地产、基础设施等领域是有政府支持的,使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在未来带来现金流,所以信托受益权实现资产证券化是可行的。而且,通过资产证券化正好解决了流动性不足这一问题,同时,通过受益权资产证券化获得收益后也可以为信托公司积累资金,为后续业务的开展提供更加充沛的资金。


信托受益权实现资产证券化需要进行如下流程:受益人将自己持有的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出售给此信托公司,也可以由需要发展业务的信托公司寻找要出售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的受益人,然后将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形成一个有相当大的规模的资产组合,形成规模效应,这样更易实现利益的增加,将资产组合通过信用评级或增级之后,再以该资产的未来预期现金流为基础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用以进行融资,最后,根据该资产的所有权来确保未来的现金收入能够优先应用于对证券投资者还本付息。


通过这样的方式对信托受益权实现证券化,增强了受益权的流动性,使其更加充满活跃性,符合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节奏,也使得程序更加规范化,易于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信托产品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二级市场


好的产品需要市场才能实现其价值并获得相应的盈利。信托产品的充分发行和推广需要建立在市场的建设和完善的基础上。这样,信托产品市场才能变得活跃,发挥其巨大作用。市场中体现的是供求关系,协调供求关系更能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均衡。以此类推,笔者认为,若想加强信托产品市场的建设,需要从信托产品的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着眼。


1、从信托产品供给方向考虑


首先,要有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撑,才能使信托产品在市场中进行成功推介。所以,在信托产品市场中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法规和监管体系。第一、信托产品市场及其二级市场的建设必须依托完善的法规和监管制度。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没有信用,信托业就不会存在。而法规和监管是信用存在的坚实保障,有了他们的存在,信托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协议才能够达成,受益人才能获得应得的收益。第二、在法律法规健全及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对合格投资人的要求,使得更多的投资者能够参与到信托中来,扩大信托的资金来源,降低获取资金的成本;在现实情况允许的情况下,放宽对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方式的要求,使信托公司募资方式不之拘泥于私募。


另外,信托公司要完善产品、关注投资领域。在现代市场上,企业收入的获取大部分依赖于产品的营销工作,而营销工作的成功最重要的就是依赖于产品的质量。有了质量的保证,信托产品才能推介成功,信托业务才能得到展开,信托公司才能获得收入。所以,信托公司需要倾注更多的努力在于产品的完善上,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提高信托公司的竞争力,进而吸引更多的客户、扩大公司的声誉,占据更多的市场。与此同时,信托公司也需要有的放矢,结合市场信息,关注广泛的投资领域,不仅仅把目光停留在资金、资产的信托业务上,增加在私人信托领域的业务,如公益信托、私人财产信托等,拓宽业务渠道和服务对象,这样更加利于公司的长足发展和增强公司的生命力。


2、从信托产品需求角度考虑


首先,信托公司要提高公司自身在社会上的公认度。因为,公认度的提高与市场范围的大小是息息相关的,这间接决定着信托公司乃至整个信托业的盈利水平。提高公认度需要使各个信托公司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设身处地为客户着想,将客户提供的财产等合理进行配置、投资,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尽可能为客户带来较大的收益,这样,才能获得客户的信任,提高公司的认可度,如此发展,会带动整个信托业的公众认可度的增长,促进信托业的发展。


同时,信托公司在关注企业等资金雄厚的客户需求的同时,也要关注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私人客户的需求,满足他们诸如遗嘱信托、财产信托等方面的需求,这样也利于信托业拓展服务对象,增加社会认可度。


由此可见从信托市场发展,供给和需求两方面是有密切联系的,一方发展都有利于另一方的发展。而供需关系形成后,二者之间交流密切,则会形成较发达的二级市场,为信托业提供产品交流的平台,给信托业带来更多的便利,降低信托产品的推介、营销成本,减轻信托业发展的压力。另外,二级市场的构建将使信托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反过来,这也利于二级市场的活跃性,促进二级市场的完善,从而促进信托业的进步。


(三)加强网络布局


自从20世纪90年代第三次科技革命以来,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对于互联网金融,目前并没有准确的定义,从我个人角度理解而言,就是以互联网作为媒介从事金融活动,使金融业务利用通过互联网,更加便利、有效的进行。


现在越来越多的行业涉及到互联网,互联网为行业提供大量的信息,流畅的交易平台,是信息的获取与传播都变得快捷和低成本。所以,加强对信托业的网络布局,使网络与信托业务更好的结合更加利于我国信托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在法律完善和监管成体系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使网络更好的服务于信托业:


1、建立有关信托公司及其产品的网上信息公布平台


完善信托公司自己的公司主页,将信托公司的管理机构、年报、运营成果等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基本信息在网络上公布,并及时推送如新信托产品发布、目前运行的信托产品的收益率等。这有利于引起投资者的关注和兴趣,扩大公司在信托领域的影响力。信托公司还应组织工作人员提供网上在线咨询服务,使有意向进行投资的客户更方便、迅速地了解详细信息。


通过这样的方式,有利于社会大众获取相关资讯,增加对信托公司乃至信托业的了解,以这种方式也增加了信托业的社会影响力。另外,将信托公司提供信托产品概况进行介绍,使更多合格投资者了解相关产品,增加投资途径,对资金进行优化合理的配置。这样,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上闲置的资金资源,解决信托业缺乏长期低成本资金来源的问题。


2、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并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由于我国目前对信托的法律和监管尚不完善,信托采取私募方式来筹集资金,并面对面签订信托合同,这无形中增加了完成信托业务的成本。而网络的运用将会大大降低相关成本,并促成信托业务的完成。逐步推进合同电子化,通过网络面对面视频可以完成面签的任务,将确定并已签好的合同进行扫描,通过固定的网络渠道传到对方手中,完成信托业务,降低面签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此外,在网上建立客户咨询体系,首先通过调查的方式确定大部分客户的要求,并将这些要求建立成表格,新客户进行咨询时,可以在表格中勾选他感兴趣的项目或要求,通过网络系统整合,将公司中符合客户要求的信托产品及详细的介绍、预期收益等呈现在客户面前,这样有利于客户在较短时间内找到符合自己要求的信托产品,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3、与银行、证券公司等联网,方便相互间获取数据和业务交流降低成本


金融机构是为整个金融体系服务的,成熟的金融机构更利于建设完善的金融体系,金融体系的健全和发展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所以,金融机构在各自保持独立性的前提下,还应该加强合作和交流,使各个金融机构平衡发展,进而促进整体的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升。所以,信托公司应积极寻求与银行、证券公司的合作,在互不干涉的情况下,共享一些行业数据,优化各自的资金配置,促进共同发展。例如,银行对信托公司可以适当降低资金获取门槛的限制,在推介信托产品时降低佣金、手续费的标准,我认为可以适当借鉴美国的模式,在美国,信托部门属于银行内部的一个部门,这样有利于资金的流转,降低信托部门的产品推介成本,信托部门与银行形成共荣体,信托部门的绩效与银行的绩效息息相关。由于信托产品的周期较长、资金量较大,这样既有利于信托部门的发展又有利于银行筹集长期资金并对其进行投资,增加银行收入。这样,加强信托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既利于发展信托业,也有利于其他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


4、设立网络监督体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金融市场的正常、稳定运行离不开严格的监管体系。对信托行业来说,设立严格的网络监督体系对于信托公司及客户是必须的。对信托公司而言,网络监督体系的建立首先利于其网络业务的开展,使行业内部竞争安定有序合理,不会出现交易混乱的局面。此外,利于增加客户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度,利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推介产品,获得收入。对客户而言,利于保障客户的财产安全,为客户增加投资途径,获得更多收益。对整个金融体系而言,信托业严格监管的实现将利于各金融机构之间稳定协调的合作,从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设立网络监督体系,需要银监会组织人员对网络数据传输、数据运行结果保持定期复查、核实及数据分析,判断交易中是否出现了危害信托市场运行的交易行为。同时,也要与网络警察进行合作,对实时数据变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市场有序运行。信托公司内部也要培养高质监督人员,监督整个公司操作人员的日常网络操作,同时也能约束自身的行为。

 

三、信托业转型:财富管理+实业投行


目前中国信托业具有的基础资产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但是仍存在缺乏长期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来源、流动性较低等缺陷。变则通,通则久。为了促进信托业自身的发展以及为其他金融行业及机构的发展提供助力,也为了实现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希望信托业能够在现有发展的基础上实现转型。


(一)立足财富管理功能


由于信托在本质上是一种信任委托的财富管理制度,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所以,在信托业转型发展的过程中,财富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


财富管理是指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通过向客户提供现金、信用、保险、投资组合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将客户的资产、负债、流动性进行管理,以满足客户不同阶段的财务需求,帮助客户达到降低风险、实现财富增值的目的。


注重财富管理可以使信托业的业务更加回归其初衷,也更利于为客户创造财富,将客户利益作为关注点,将增加人民的财富作为行业努力的方向,才能够为该行业带来更好的声誉。这样,有利于增加客户对信托业的满意度,放心将财产交由信托公司打理,增加社会大众及企业对信托业的关注和了解,拓宽信托业务的对象,对于信托业发展的持续性和潜力都会带来非常积极的作用,这样,信托业才能够真正做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上的闲置资金也有所增加,信托业可以吸纳闲置资金,促进自身行业的发展,提高社会地位。


(二)变身实业投行


企业是盈利性组织,企业所在的行业也会追求利润。如果一个行业没有盈利能力,不能为社会增加大量的财富,这个行业也是失败的。所以,信托业还应注重自身营利水平建设,比如发展成为实业投行。


笔者认为实业投行是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实业,用以发展实体经济。信托业发展成为实业投行有着其自身特有的优势。首先,信托公司可以通过推介信托计划募集社会资金,然后将资金用于贷款,给需要的企业进行融资,同时,这项业务的达成双方是信托公司与贷款企业,并不会威胁到投资给信托公司的投资人的利益,保障其本金。这样,既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又使信托公司获得佣金,还能够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其次,信托公司要努力参与到资产证券化的领域中,通过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可实现规模效益,提高资本运用的效率,增加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降低成本和风险,获得较高的收益,提高企业融资的灵活性,形成巨大的资产池。最后,信托公司能整合运用几乎所有的金融工具。信托资金可以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领域内进行充分运用,也可以进行股权、债券等的投资,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权,信托产品具有非常高的灵活性,适用范围广。信托业发展成为实业投行具有以上优势,如果能够实现实业投行的转型,一方面带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为实体经济注入资金和活力,进而增强整个经济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又使信托业实现巨大进步,不仅会增加行业的“硬实力”,也会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行业中从事服务、增加信托业的社会声誉,形成强大的“软实力”,从而增强行业的竞争力。使信托业甚至超越如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在大资管时代,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放松,业务创新得到发展,投资范围扩大,投资门槛降低,相关限制减少,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进一步的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模式。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信托业要努力通过转型,在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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