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知337规则 积极应对调查
“337调查”所依据的“337条款”因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该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所侵害。
来源:中国钢铁新闻网
“337调查”所依据的“337条款”因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该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所侵害。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该条款已成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相关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早已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而世界平均值仅为26%。
“337调查”一度令很多中国企业很“害怕”,一些企业遭遇337诉讼时甚至直接放弃应诉,拱手将市场让出。很多中国企业的消极应对,成为中国企业337调查案败诉率高企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中国企业和日本企业都频繁成为337案被告,对比胜负结果,在应诉的情况下,中国企业败诉率并不比日本企业高多少,这也意味着中国企业337案整体败诉率偏高,主要源于很多中国企业不应诉。
近来,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不断深化,“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推出,更从宏观层面决定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在加快,范围也更为广阔。在此背景下,企业必须熟知337规则,提前设定337调查应对之道。
337条款是最具变通性和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
多年以来,中国企业一直是美国337调查案的主角,而且无一例外的全作被告。与诉讼不同,337案件的审查主体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按照美国关税法,ITC被授权就涉及侵权的产品展开行政调查。尽管337调查案也涉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但绝大多是还是集中于产品侵权。
涉案企业一旦被认定违反337的有关规定,后果往往极为严重。337条款是国际上最具变通性和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败诉方将直接被禁止涉案产品的进口和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而且无法规避。337条款已经跨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均可能被追诉,甚至包括非出口行为。甚至根据“337”调查普遍排除令规定,一家败诉,连同该国其他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同样也要退出美国市场。
美国每年大概有几十起337调查案,中国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从1995年开始逐年上升,2000年以后,基本上中国企业成为美国337调查案主要被调查的对象。
337调查案因为是行政调查,所以和诉讼有很大的区别。最大的区别就是进展非常快,我们知道在美国打一场官司,时间是非常长的。以专利官司为例,一般来说从递交起诉书到最后开庭,要花近三年的时间。而337调查案从递交起诉书到举行听证会,一般只有10个月。
337调查是美国企业惯用的贸易打击手段,尤其在美国经济出现下滑时,337案件的数量会明显上升。
除中国大陆以外,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也是作337案被告比较多的经济体。其中日本比较有代表性。根据龙翔的调查,日本公司从1972年以来,除1990年以外每年都当被告。在2000年以前,日本公司是337调查案主要被调查的对象,中国公司则在2000年以后取而代之。
鉴于中国企业在美国大量被告,很多观点认为337调查案是针对中国的,这是一种误解。经济体在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影响力开始扩张时,都难免遇到这一情况,中国企业近年来被告数量较多,也是因为中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成为世界工厂的缘故。
中国企业还需积极应对
美国337调查案的发起方基本以美国公司为主,除美国公司外,日本公司发起337调查案的数量最多,占到总数量的5%,其次是韩国、中国台湾、瑞士等,中国公司几乎榜上无名。截至目前,仅有过一家中国公司发起过337调查案,还是一家中国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
关于中国企业涉及337案件的败诉率,尽管统计显示超过60%,但更多源于很多中国企业对337不了解甚至抵触,过高的不应诉概率导致了这一现象。
不能只作被告——这是各界共识。接下来,中国公司将越来越多的走出去,涉及不同市场和专业领域,在外海遇到的障碍和瓶颈也将多种多样,在走出去过程中提前设想并制定相应的法律问题应对措施,应该成为企业的必修课。
目前,337调查已经成为很多美国企业阻击竞争对手的贸易壁垒。337调查本就以保护美国本土工业为初衷,所以设置上要求发起方必须在美国有实际产业,而且有自己相应的知识产权如核心专利等。
此外,相比美国为排斥海外商品进口所设立的贸易审查机制,中国在此方面还十分欠缺。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额的双向攀升,不少专家呼吁,中国也应设立相应的贸易举措,合理合法的维护本土工业利益,维护公平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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