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2009-04-01 14:54 594

    为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享受3年营业 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继续申请。通知还要求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 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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