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一文详解央行对境外人民币征受存准金率的真相(附全文及延伸阅读)

2016-01-18 11:47779

央行对境外人民币市场再次“出大招”。昨天,央行决定自2016年1月25日起,对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金融机构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政策。

央行对境外人民币市场再次“出大招”。昨天,央行决定自2016125日起,对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金融机构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政策。


在央行将对境外人民币同业存款开征存款准备金消息的刺激下,离岸人民币今天早盘大涨。

 

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


    早在201412月,央行发布387号文规定,将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金融机构存放纳入存款准备金交付范围,存款准备金率暂定为零。


    此次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内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是对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换句话说,自125日开始,境外金融机构的境内代理行,将执行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内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建立对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进行逆周期调节的长效机制,是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助于抑制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的顺周期行为,引导境外金融机构加强人民币流动性管理,促进境外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宏观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离岸人民币流动性收紧


    央行对离岸金融机构在境内机构的人民币存款按境内标准征收存款准备金,短期内可提高CNH利率以提高做空人民币成本。


征收存款准备金,意味着离岸金融机构可用于信贷投放的人民币资金将减少,短期内人民币供给减少、流动性收紧。此时,短期离岸人民币利率将提高,人民币在岸与离岸的利差将缩减,进而打击人民币的回流套利行为,让做空人民币的投机行为无利可图。


国信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董德志亦表示,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存放在境内的人民币存款估算有大致1.3万亿,若按20%征收存款准备金,则会有2,000多亿的征收,对境内银行间流动性收紧存负面影响。


存准制将迎“大改”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以及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业务将脱离存款准备金政策管理的范畴,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有效性逐步减弱。


    央行专家指出今后存准制改革的方向:我国存款准备金政策将由外汇对冲工具转为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下的正常化工具,并随着货币政策逐步转向价格型调控向宏观审慎工具过渡。


    一是为价格型调控提供稳定的货币环境。

    二是加强存款准备金宏观审慎管理。

    三是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的无息准备金管理。

四是发挥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政策导向作用。

 

延伸阅读: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源起


  所谓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客户提取现金以及资金清算等方面的需求而持有的资金。存款准备金率,即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率;存款准备金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依法规定,金融机构必须缴存的准备金;一类是超额存款准备金,是存款准备金超出法定准备金的那部分资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目的是为了限制银行的银行盲目扩张,确保其支付与清算能力,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的监控指标。之后伴随金融及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逐渐演变成货币管理当局调控货币供应量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 


  存款准备金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20世纪20年代,存款准备金在美国以法律形式(《联邦储备法》)确立为一种正式的制度,世界各国在经历过世纪年代初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普遍意识到存款准备金之于经济的卓越功效,纷纷对其加以运用。其包含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定法定存款准备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中央银行根据国家的具体经济状况结合考虑宏观调控的目的而制定的,以法律为保障强制实施,任何商业银行必须无条件执行。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金额,必须先足额缴存中央银行,余下的部分才可以自由支配使用。 


  二是规定能够充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资产。中央银行一般而言只接受缴存央行的金融机构存款充当存款准备金,但是,有些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例如英国允许金融机构的库存现金抵充准备金;而在法国,金融机构的高流动性资产可以用来作为存款准备金;美国从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开始准许业务库存现金能够充当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西方国家的一般规定是,对存款准备金不支付利息,且在未经央行批准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动用。现阶段,构成我国的存款准备金的是金融机构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 


  三是规定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提存方式。存款基数方面,主要规定存款种类以及存款余额基础;存款基期方面,主要规定提取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计算存款余额,有些是以金融机构的日均存款余额减去应付未付款项作为计提基础,有些是以一周、一个月、一旬或更长时间段的存款余额减去应付未付款项作为基础计提存款准备金。 


  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银行监管体系的完善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货币政策操作程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的货币政策职能开始呈逐渐弱化的趋势。许多国家纷纷放弃使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货币政策操作工具。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水平都降低到了只与其日常清算需要相应的水平。部分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央行甚至完全取消法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二、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发展


  我国从1984年开始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平衡中央银行的信贷收支,即央行通过存款准备金集中资金,之后以再贷款方式分配给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央行的准备金分为两个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和备付金账户。 


  19983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


1、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2、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3、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4、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方式,要求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商业银行当旬第5日至下旬第4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要求;


5、明确了准备金缴存的范围。规定金融机构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个人储蓄存款、单位存款及其他各项存款均作为一般存款,由金融机构按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业务(代理国债业务除外)按委托、代理业务负债项目轧减资产项目后的贷方余额缴存存款准备金。 


  2003年以后,金融机构贷款增长较快,部分银行扩张倾向明显。一些贷款扩张较快的银行,资本充足率及资产质量等指标有所下降,潜在风险有所上升。为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从2004425日开始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总体思路是,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率越高,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反之,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高、不良贷款比率越低,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低。 


  经过长达三十年的实践与发展,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所发挥的货币政策职能日益提升。尤其是在进入21世纪之后,外汇占款的快速增长引发了极大的基础货币超发压力,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成为中央银行最重要的流动性冲销手段。从1984年到20159月,人民银行共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48次,政策操作的频率甚至超过了同期的基准利率调整(共40次),基本可以算这一阶段我国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此外,人民银行对差别存款准备金率也进行了拓展,从最初立足于风险防控的差别化,逐步转变为立足于引导结构调整的差别化,最近几年的政策中,对三农、小微信贷投放较多的机构有一定的支持。这一变化,为调控货币总量为主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又增添了一定结构性政策的特征。 


三、考核办法变动的影响


  作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考核模式,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乃至信贷行为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开始实行时点法考核,即在考核期内,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需每日都达到法定要求。平均法的意思是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的算术平均值与准备金考核基数之比,不得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此次改革还给予金融机构日终透支上限的权利。即每日营业终了时,金融机构按法人存入的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与准备金考核基数之比,可以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但幅度应在1个(含)百分点以内。这一改革,可能会有如下的影响: 


  一是增强银行的资金配置能力。在时点考核下,金融机构存入的存款准备金余额需每日都不低于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计算的金额。由于准备金考核基数为金融机构每旬末的存款总额,在维持期内,该基数是保持不变的。另外,在同一维持期内,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也是不变的。因此,在维持期内,金融机构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入的这部分存款准备金其实是不能动用的。改为平均法考核后,在维持期内,分母依然是固定的,但金融机构可根据其资金状况调节分子,只要最终的平均值不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即可。可增强银行的资金配置能力。 


  二是可以减小银行间市场的波动。在时点法下,金融机构存入的存款准备金在维持期内基本是不能动用的。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金融机构只能到银行间市场筹钱。如果金额较大,则可能引起市场利率的剧烈波动。2013年发生的“钱荒”,在一定程度上就与过于僵化的考核有关,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拥有巨额准备金存款的同时,却因为缺乏用于支付的资金而陷入流动性困难。最初作为降低流动性风险而产生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后居然成了引发银行流动性困难的原因,不能不说是考核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改为平均法后,遇到紧急支付时,金融机构可先动用存款准备金解决短期危机。“钱荒”中发生的情况可以有效得到缓解,从而起到平滑市场利率波动的作用。 


  三是释放短期流动性。如前所述,在时点法下,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在维持期内无法动用。因此,为了应对可能的紧急情况,金融机构一般会多缴存一些准备金,即超额准备金。改为平均法后,金融机构则可少缴超额准备金,从而释放流动性。不过,由于存款准备金考核设每日下限,即维持期内每日营业终了时,金融机构按法人存入的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与准备金考核基数之比,可以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但幅度应在1个(含)百分点以内。 


  从全球范围看,主要经济体央行均已采用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的此次调整,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也适应了我国金融市场化加速推进的现实环境,这对提高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效率,降低流动性风险,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链接:法规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航在境内代理行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1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规定将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金融机构存放纳入存款准备金交付范围,存款准备金率暂定为零。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工作,相关技术条件已经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6125日起,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存放境内代理行人民币存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即境内代理行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防范宏观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具体指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和珠海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人民币存款、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存放境内母行清算账户人民币存款参照执行。境外银行不包括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境外央行类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账户与交存


(一)境内代理行(指法人、以下同)应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单独开立“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存放相应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分别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和珠海市中心支行单独开立“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存放相应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指法人、以下同)应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单独开立“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存放相应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清算等其他用途。


(二) 境内代理行应为开立账户的全部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分别设立“参加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代理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除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外的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应为清算行设立“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代理清算行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参加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清算等其他用途。


(三) 境内代理行将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参加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中的存款准备金合并交存至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分别将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直接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和珠海市中心支行“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将“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中的存款准备金合并交存至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


(四) 境内代理行应交代存至中国人民银行“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 账户中的存款准备金的存款基数为人民币业务参加航在境内代理行开立全部账户中的人民币存款;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应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和珠海市中心支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中的存款准备金的存款基数为其在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和珠海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中的人民币存款;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木夯应代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中存款准备金的存款基数为清算行在境内母行清算账户中的人民币存款。


(五)境内代理行首次代交存的存款基数为2015年末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开立全部账户中的人民币存款余额;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首次交存的存款基数为2015年末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或珠海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中的人民币存款余额;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首次代交存的存款基数为2015年末清算行在境内母行清算账户中的人民币存款余额。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宏观审慎原则,按季评估和调整交存基数。


二、存款准备金率与利率


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存放境内代理行人民币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执行境内代理行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珠海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人民币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执行外资银行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存放境内母行清算账户人民币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执行母行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上述存款准备金率执行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按季付息。


三、考核与调整


(一)中国人民银行按季度考核境内代理行代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的存款准备金、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的存款准备金、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代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的存款准备金。境内代理行、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应在每季初2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前述交存或代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划至中国人民银行。


当季初25日至下季初24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境内代理行代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的存款准备金余额,与所代理的全部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的人民币存款余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按季确定)之比,不得低于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的存款准备金余额,与其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珠海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的人民币存款余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按季确定)之比,不得低于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代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账户的存款准备金余额,与清算行在境内母行清算账户的人民币存款余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按季度确定)之比,不得低于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二)境内代理行,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在每季初2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汇总的“境外存放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交存申报表”报送至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


(三)如遇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境内代理行代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账户的资金,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账户的资金,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代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的资金相应补交或退回。


四、其他


中国人民银行将对境内代理行、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存款准备金交存和管理境外银行相应存款准备金账户等情况进行检查和问责,对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将本通知于印发之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


附件:境外存放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交存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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