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比较
2016-05-20 11:532641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却因对方打“时间差”转移了财产,导致主张的权利一时难以兑现。
来源:青山法律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却因对方打“时间差”转移了财产,导致主张的权利一时难以兑现。如果他们在诉讼阶段即申请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就能有效避免上述困局。而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为现金担保、自有资产担保以及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保险保单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能面临着选择何种担保方式的困难局面,此时如果当事人能够对各种担保方式的优劣势有比较详尽的了解,将会为当事人解决面临的难题及境遇提供有利帮助。以下就常见的几种担保方式的优势及劣势进行对比总结。现金担保是申请人提供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这是最简洁和最有效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实施简便,一旦因申请错误赔偿损失的时候,也有利于执行。且现金认可度很高,所有法院均认可,担保效果好。但是现金诉讼保全担保的成本最大。因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与被申请人保全财产同等额的现金。因此,资金占用成本高,影响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及资金的周转率利用。且当保全金额较高时,原告可能无法提供大额资金进行担保。担保物担保即申请人利用企业自身资产包括不动产或土地等进行担保的形式。利用自身资产进行担保,担保成本低,无需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无经济负担,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且不动产认可度也很高,利于操作。但企业自身资产作担保,需要对担保物的价值进行评估,这一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影响了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此外,评估活动可能存在不法操作,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大部分法院只认可无抵押的房产或土地。这无形中增加了申请人提供此类担保的难度。信用担保即由专业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主要解决申请人自有资金及财产不足以提供担保,或自有资金和财产有其他用途、或不便于长时间被法院查封冻结占用的难题,也力图尽量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境况出现。市场比较通行的办法,担保公司担保不仅解决了诉讼当事人担保资金问题,也解决了担保公司过于依赖银行贷款衍生业务的问题,实现了担保公司、当事人双赢,具有法院认可度。担保公司一般规模较小,净资产少,担保能力有限,特别是大额财产保全,担保公司资质上的不足就会明显的体现,且异地担保难度大。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被申请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保全行为的正确性,并在申请人错误保全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时,由担保行代申请人支付一定金额、或作出一定经济赔偿的担保方式。银行保函,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保函认可度很高。由于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是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几乎不存在银行无法兑现保证责任的可能性。因此,法院认可度高,担保效果好。开银行保函难度较高,只适用信用好的大企业。且手续繁琐,放款速度慢,审批程度严格。保险保单即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保险公司保单为担保,当当事人的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赔偿的担保方式。保险保单手续简便,偿付能力强、信誉度高、费用低。且一旦出现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赔偿款能在短期内迅速到位,也间接保护了被申请人利益,有利于案件审理和执行。保险公司的投保审核时间长,效率比较低。且业务处于启动阶段,有待推广。由此可见,诉讼财产保全方式呈现多样化。尤其保险保单作为一种全新的保全担保方式所体现出来的优势明显,值得关注。在今后的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各种保全担保方式的具体特点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保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