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三证合一企业办社保登记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
近日,人社部公开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提出了8类简化程序和手续的事项,其中包括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8个方面将简化证明和相关手续
1.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
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3.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4.逐步取消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手续。
5.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手续。
6.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7.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8.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人员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
除了简化手续之外,在收费方面,今后将重点落实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的规定,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在当下就业压力比较大、去产能导致职工分流的情况下,意见规定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另外,意见还提出要简化社会保障卡办理流程,缩短申领、补换周期。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缩短证书办理时间。
通过信息整合杜绝“奇葩证明”
为了进一步清理各种“奇葩证明”,人社部要求加快人社信息系统省级集中,实现系统的集中部署和有机融合、数据的向上归集和高效整合。通过推进公共服务事项的数据开放、信息共享、校验核对,从源头上避免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
另外,为了方便社保信息自助查询,意见要求推进“电子社保”建设,全面推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网络查询和自助打印服务。同时,推进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启动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档案基础信息异地查询。
2017年基本实现全国社保一卡通
意见提出2017年实现社会保障卡跨地区、跨业务直接办理个人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开放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基本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2017年完成部、省两级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建设,实现基础信息的统一管理和联动共享。到2020年,意见提出将要实现同一省级辖区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三项业务“信息一点登记、业务协同办理、数据全域共享”。
综合服务机构推行“一站式”服务
为了方便百姓办事,人社部这次还在意见中明确提出,各地需要探索创新公共服务方式。这包括在综合服务机构推行“一站式”服务,逐步将分设的专业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参考目录
一、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1.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2.创业服务
3.就业援助
4.就业见习服务
5.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
6.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7.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8.农民工培训
9.12333电话咨询服务
10.劳动关系协调
11.劳动保障监察
1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二、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1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4.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5.职工基本医保
16.居民基本医保
17.失业保险
18.工伤保险
19.生育保险
摘编自人社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