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新体验之反向保理

2016-05-13 22:29 5404

反向保理又称反保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保理业务拓展方式,即由债务人作为保理业务的发起人或主导人申请叙做保理业务。

来源:方正保理(ID:founderbl)


反向保理又称反保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保理业务拓展方式,即由债务人作为保理业务的发起人或主导人申请叙做保理业务。反向保理近年来在发展中国家发展迅速,在大幅降低保理商风险的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和发展机会,有着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研究反向保理对推动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反向保理概念


反向保理是指债务人作为保理业务的发起人或主导人向保理商提出叙做保理业务并经债权人同意后,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帐款为前提,由保理商为债权人提供贸易资金融通、信用风险担保、应收帐款收取、销售帐务管理等服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


二、反向保理特征


(一)反向保理的发起人为债务人


在一般的国内保理业务中,通常是由债权人发起并申请叙做保理业务的。而反向保理是由债务人作为发起人向保理商申请叙做保理业务。


(二)反向保理属于公开型保理且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将保理业务分为三类:


第一类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第二类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帐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帐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帐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三类按照是否将应收帐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反向保理是债务人作为发起人提出叙做保理业务,但保理合同中拟转让的应收帐款属于债权人所有,只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应收帐款才能转移,保理合同才能成立,保理业务才能完成。由此可见,反向保理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公开的,属于公开型保理且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根据反向保理的这两个特征,人们可能会提出以下两个问题:


问题一,保理业务能否建立在应付帐款转让的基础上?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只要债权人同意,应付帐款是可以转让的。但保理业务不能建立在应付帐款转让的基础上,因为现行管理办法规定保理业务只能建立在应收帐款转让的基础上。


问题二,债务人能否作为保理合同的乙方?


一般的保理业务是由债权人作为保理发起人申请叙做保理业务,而反向保理与此正好相反,是由债务人作为保理发起人申请叙做保理业务。但是因为保理合同中拟转让的应收账款为债权人所有,因此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的都是债权人,债务人不能作为保理合同的乙方,而是第三方。


三、反向保理业务与贷款业务的主要区别


(一)反向保理业务与债权人有相应的关系,贷款业务一般与债权人没有关系


反向保理业务的发起人虽然是债务人,但应收帐款的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尤其是有追索权的反向保理,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应收帐款时,债权人还可能承担回购的义务。


贷款业务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产生的资金借用关系,一般不需要经过其他民事关系中债权人的同意,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时,债权人也不承担还款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贷款业务和债权人没有关系。


(二)反向保理合同是在基础合同之上形成的,贷款合同和基础合同一般没有必然的联系


反向保理业务也是建立在应收帐款转让的基础上,在签订保理合同之前或同时必须存在基础合同,该基础合同为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并且在基础合同之上已经形成或将要形成确定的应收帐款,因此反向保理合同是在基础合同之上形成的。


贷款合同不需要建立在基础合同之上,借款人需要借用资金时,贷款人考察的重点是贷款的用途和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对于借款人是否已经签订基础合同,是否在基础合同上已经形成应收帐款则不在考虑的范围内。


四、反向保理业务与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区别


(一)反向保理业务的收益建立在债权基础上,融资租理业务的收益建立在物权基础上


反向保理业务建立在应收帐款转让的基础上,债权人将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为保理申请人提供保理服务并收取保理服务费用或融资利息,保理商的收益建立在债权基础上。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出租人的收益建立在物权基础上。


(二)保理商不参与基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不对基础合同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融资租赁则不同


在反向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不参与基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基础合同在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基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责任,保理商对基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出租人应当协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由此可见,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出租人不仅参与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且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结语


反向保理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保理业务拓展方式,人们对这一概念并不陌生,但在《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和分类,也很少见到对反向保理进行论述的文章。在现实生活中,反向保理的需求量远远大于一般的保理业务,因为债务人对资金的需求要大于债权人,因此,加强对反向保理业务的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将对保理业务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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