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存货质押融资 审核与监管两关键
作者:谭卓然 律师
来源:金缸赚
导读
存货质押融资是新兴的担保融资模式,丰富了担保形式,拓宽了融资渠道,但也纠纷频发,操作层面的原因包括疏于审核与监管不力,审核和监管是两关键。本文结合案例抛砖引玉,引来砖头也可以。
作者介绍
谭卓然 海商法及供应链金融律师,法学硕士,国际贸易学士,贸易金融网专栏作家,万联网特约评论员,曾先后任职吉宝物流、马士基物流、韩进海运及敬海律师所,现任职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围绕实务操作、市场、法律领域专注供应链十余年。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A公司与B银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及《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为保障协议履行,A与B及C公司签订《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由C监管A质押给B的质物。
B向A签发银行承兑汇票,A把质物钢材存放在一货场内,由C派人监管。监管期间,C业务员被A工作人员叫出监管地点,D公司持A开具的提货单提走部分钢材。
D与A曾签订《加工协议》,约定A为D加工焊管,所用钢材由D提供,加工完成后,焊管由D提走。
A未能足额向B付款,B提起诉讼,法院判A支付欠款,不能清偿部分以A所有的钢材价款清偿,C承担连带责任。
C向B赔偿后,提起追偿的诉讼,要求A偿还C的损失,D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说完了,来看看存货质押融资的一般模式
A从B借款,提供钢材作为质押担保,B缺乏监管能力,找来负责监管的C,C要按照约定的放货流程及相应文件进行放货。
这模式当中,A和B构成借款合同关系及流动质押合同关系,C和A跟B存在监管合同关系。当有人给A的借款提供担保,这人与A跟B就构成担保合同关系。
看清业务模式及合同关系,就可看出谁是谁以及谁该找谁了。
法院怎么看C提起的追偿之诉
追偿案件一审、二审支持A赔偿C损失的请求,但驳回D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C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说了下面的话驳回了C的再审申请。
C在另案中向B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基于C未能正常履行《监管协议》的监管义务,而这主要是因为A的行为所致,故一、二审法院判A向C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D非监管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或义务主体,且破坏监管关系正常运行的是A,非D。
从《加工协议》、对账及结算凭证汇总、增值税发票、购货发票、入库单、提货单等证据看,D对提走的钢材享有所有权,没有证据证实D与A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故一、二审法院认定D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最高院的意思是,ABC三家有《监管协议》,C没有做好监管工作,所以赔给B,后来再找回A要赔偿是对的。但D跟《监管协议》没啥关系,货是D的,D提货没有对C侵权,所以C不能找D要赔偿。
看完上面案例,得出引起纠纷的两个问题
问题一:疏于审核
A提供给B质押的钢材有一部分属于D,法院根据买卖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入库凭证等证据进行了认定。B银行借款时没有审核出问题。A最后被判承担责任也缺乏充足的偿债物。
问题二:监管不力
钢材由C派员监管,监管人员离开监管地点后货物就被提取。C在场地、人手、放货程序等方面的监管存在问题。作为监管人,未能按照《监管协议》履行监管义务构成违约,纠纷起,责任也随之而来。
说了那么多,最后来小结一下
存货质押融资中,对质物权属严格审核涉及到担保是否能够充足有效,对质物有效监管关乎质权能否顺利实现,审核和监管是两关键。
最高院的认定为权属的审核提供思路,值得参考,需要时还可向第三方核实,实在查不清,就要考虑潜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谨慎选择监管机构,对场地、人员、规章、技术等全面考虑,清晰界定质物的范围及放置,经常巡查,消除隐患和降低风险。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208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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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卓然 海商法及供应链金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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