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同》问与答(十一)担保
《PPP项目合同》问与答(十一)担保
来源: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PPP项目法律部
答:
(一)采购阶段: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社会资本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二)履约阶段:项目公司成立后,在履约阶段,政府会要求项目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项目公司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
根据项目情况,政府会要求项目公司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履约保函。
(1)建设期的履约保函;
(2)运营维护期的履约保函/维护保函;
在 PPP 项目中并非采用的担保方式越多、担保额度越大对政府越有利,因为实际上每增加一项担保均会相应增加项目实施的成本。
一般的原则是,所选用的担保方式可以足够担保项目公司按合同约定履约,且在出现违约的情形下政府有足够的救济手段即可。
如果该项目公司的资信水平和项目本身的机制足以确保项目公司不提供履约担保同样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约,且在项目公司违约的情形下,政府有足够的救济手段,则可以不需要项目公司提供履约担保。
答: